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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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
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
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
HebeiProvincialSharingServiceAlliance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是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
由全省科学仪器的开发利用、研究改造、技术服务等单位为主体(包括与此密切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技术创新服务组织,联盟实行实名会员制管理,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促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
重点面向科研人员、中小企业、行业和区域创新活动提供分析测试及其方法和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开发等服务。
联盟建设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服务为特色,以开放共享为主线,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构建一个功能强大、运行高效、服务便捷、多方共赢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联盟秘书处设在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五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为核心,对河北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及其相关的资源进行协调和共享建设,逐步克服省内大型科学仪器总量不足、重复购置、投入分散、布局不合理、利用率低下等问题,形成覆盖整个河北省的跨部门、分层次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支撑体系,促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最终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向全社会的高效运行,提高河北的创新能力,增强河北持续发展能力。
(一)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制订有关仪器装备方面的科技条件发展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提供分析检测服务,打造专业服务平台。
发挥联盟人才资源优势,面向企业开放实验室,共享检测资源,提供质量跟踪和过程检测服务。
积极融入产业发展各阶段和产品生产各环节,为企业产品研发、中试、定型过程中的试验、测试、分析、鉴定,提供分析测试服务、产品质量分析诊断和改进建议,使联盟成为企业产品试验基地。
(三)提供仪器设备配套服务,拓展服务空间。
建立维修专家网络和仪器零配件数据库,向用户推荐维修专家或专业维修站;根据用户要求,组织专家及时为用户提供仪器故障的诊断和咨询;联系维修人员上门为用户开展维修服务;联系和组织有关专家为联盟单位进行仪器的改造升级服务;组织专家提供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成套技术服务。
提高科学仪器设备产业的开发应用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
(四)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促进社会资源共享。
向社会广泛宣传联盟的宗旨,介绍联盟共享机组的分析测试功能和服务范围,为用户介绍或推荐分析测试机组。
编辑出版技术信息资料,统计交流会员单位的开发、使用、研制、服务等基本情况,为会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积极推动社会资源共享,促进我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五)组织专业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质量人才培训体系,为企业提供标准宣贯、质量管理、质量提升、检验检测技术等技术咨询与培训。
举办有关科学仪器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讲座,开展有关仪器使用和维修方面的技术培训,开展有关分析测试方法研究的技术交流,开展分析测试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升人才素质。
(六)开展交流与合作。
组织国内外科学仪器设备产品和先进技术展示会,编制会刊和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组织国内外先进检测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组织国内外仪器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组织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七)提供技术标准服务。
完善标准信息服务和制修订功能,加强先进标准的跟踪、消化吸收和实施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帮助企业占领产业技术制高点,带动产业标准水平整体提升。
加强产品质量信息动态分析和研究,及时为政府部门提出质量状况分析和预警报告。
(八)开展专家咨询服务。
组织联盟专家对会员和相关企业的发展规划、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促进会员单位经济效益和技术素质的提高。
(九)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培养、举荐优秀的科学仪器设备人才,表彰、奖励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员。
(十一)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联盟理事会作为联盟决策机构,下设联盟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成立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作为联盟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分设若干专业服务中心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一批自愿加入的单位(联盟发起单位)为初始会员单位,由初始会员单位组成联盟第一届理事会,联盟成立之日第一届理事会即告成立。
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届及以后理事会由理事单位选举产生。
联盟发起单位为常任常务理事单位,其余理事单位由后续加入联盟的会员单位增补。
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由各专业服务中心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联盟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联盟章程、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工作任务等;
(二)审定联盟专业服务中心资格,决定联盟会员的增补、调整;
(三)制定年度激励方案,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统筹协调联盟仪器共享有关事宜;
(五)批准需要由理事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开发中心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设立秘书长1名。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及重大工作安排;
(二)制定服务规范和业务流程,负责联盟日常管理;
(三)筹备召集理事会议,协调组织双边或多边专题工作会议和专项合作活动,解决合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组织实施对专业服务中心的定期评估考核;
(五)承担联盟网站建设和管理、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营销推介,组织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六)组织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北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等相关厅局负责人组成。
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
(二)为联盟提供引导资金、政策等支持;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仪器联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联盟进行重大事项谋划与决策;
(二)协助评估仪器设备性能及其机组技术水平;
(三)协助检查和考核专业服务中心服务工作;
(四)协助开展仪器研发和分析测试方法、标准研究;
(五)协助培训专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
第四章运营机制
第十一条 联盟以市场化运行规则,构筑平等、透明的商务环境和联盟会员间的信任与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机制。
联盟运作形式为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共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联盟实行实名会员制。
联盟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包括从事科学仪器设备研发、生产、改造、应用、经营、管理、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相应的部门、中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
联盟会员管理规则由联盟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联盟以“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www.)网络系统为载体,本着“平等互利、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实现共赢”的原则,为全省仪器资源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十四条 业务开展由联盟秘书处作为主要协调单位,归集和传递需求信息,由会员单位或多个会员单位分工协作,组织实施,所获收益按照各方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着力塑造联盟品牌,以各种形式提高联盟载体的品牌形象,共同提高联盟的知名度和响誉度,增强市场认同感,以整体品牌带动各服务机构品牌的提升。
第十六条联盟以联合、合作等方式,对外参与竞争合作,对内协调服务资源,逐步融入全国仪器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第五章会员加盟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愿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自愿遵守联盟的章程和相关规则;
(三)能够严格遵守行业经营原则和职业道德。
在联盟的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够提供共享服务的单位会员优先。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实名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联盟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成为“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会员,可在平台上使用各类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
(二)优先获得推荐享受政府的相关专项支持和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机会;
(三)在联盟的运作中享有业务优先操作权,可优先得到联盟提供的业务和客户资源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四)获得参加联盟主办的各项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优先取得联盟有关学术、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六)联盟发布或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联盟秘书处收集与联盟和其他会员发展相关的市场信息;
(二)向联盟发布的服务内容必须真实,提供共享服务的会员单位,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并对此项服务产生的任何投诉与失误承担完全责任;
(三)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权益,共创联盟服务品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不得借用联盟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四)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宣传联盟,竭力开展共享服务,为联盟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定期或不定期为联盟秘书处提供专业咨询和人员智力支持;定期向联盟秘书处上报开展业务的基本情况;
(六)执行联盟决议,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会议、活动;
(七)联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联盟对会员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政策及不履行联盟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相应的警告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联盟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联盟遵循市场机制,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取中介、仪器设施服务等费用。
收费标准公平、公开。
第二十五条 联盟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管理费用、仪器维修维护补贴、仪器机组人员补贴、技术人员培训等。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授权联盟秘书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相关单行规定,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请联盟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发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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