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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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案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安排
共3学时,其中第一、二节为1学时,第四、六节为2学时。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三部分):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货款的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
2、掌握国际货款结算方式:
汇付、托收、信用证
3、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重点难点
1.几种票据的区别;
2.信用证方式支付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是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通融,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所以这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利益的问题。
因此,买卖双方磋商交易时,都力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条件。
我国对外贸易货款的收付,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买卖双方必须对此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工具
重点难点:
汇票、本票、支票的含义及内容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大多使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贷工具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
(一)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1.我国《票据法》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前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英国《票据法》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3.汇票的基本内容
(1)出票人(Drawer)。
即签发汇票的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银行。
(2)受票人(Drawee)。
又称付款人(Payer)。
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Payee)。
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4)一定金额。
(5)付款的期限。
(6)出票日期和地点。
(7)付款地点。
(8)出标人签字。
(9)汇票字样。
(10)无条件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
银行汇票(Banker`sDraft)
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
2.按照有无附属单据,汇票可分为:
光票(CleanBill)
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
即期汇票(SightDraft,DemandDraft)
远期汇票(TimeBillorUsanceBill)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
(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
(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
(4)指定日期付款(FixedDate)。
4.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
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三)汇票的使用(行为与特征)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1、出票:
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2)指示性抬头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2、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
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1)付款提示
(2)承兑提示
3、承兑: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付款人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付款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及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力便转移给受让人。
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
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
(2)空白背书:
也称不记名背书,票据背面只有背书人名称而无受让人签名。
此类背书只凭交付即可转让。
(3)记名背书:
指汇票背面既有背书人签名,又有被背书人签名。
这种背书受让人可继续背书将汇票转让。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
即将汇票进行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要求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它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要款。
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及时作出拒付证书,所谓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此外,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字样。
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于贴现。
二、本票(PromissoryNote)
(一)本票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二)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其流通性相当于纸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
(Why?
)
本票示例
1.一般本票样例
2.银行本票样例
★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4、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可以开出一套,多为一式两份,甚至数份。
5、《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本票退票时,不需做成拒绝证书,而外国汇票退票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
三、支票(Check)
(一)支票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定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
(二)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
只能用于转帐结算。
(三)支票的效期
本地使用的支票:
10天。
异地使用的支票:
由央行另行规定。
(四)现金支票的使用流程
(五)支票样例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第二节汇付和托收
重点难点:
汇付、托收的当事人及流程
汇付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方式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的,故属于商业信用。
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
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
逆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逆汇方法。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
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对外贸易的货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
1、汇款人。
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收款人。
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3、汇出行。
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
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
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
此项申请书在资本主义国家被称作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
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二)汇付的种类
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压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票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利用汇款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货款能否结清,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因此属于商业信用。
1.预付货款(paymentinadvance)
2.货到付款(paymentafterarrivalofthegoods)
二、托收(Ce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
(程序用手绘制)
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
1、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
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
5、除上述托收业务四个基本当事人外,还要涉及到受票人即指根据托收指示,向其作出提示的人。
如使用汇票,即为汇票的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按照一般国家的银行做法,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附具一份托收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各种指示。
银行接受委托后,则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内容办理托收。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情况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进口人见票时立即付款,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进口人见票时承兑,待汇票到期时,买方付款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
即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三)托收方式特点
1、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2、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
3、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
(四)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开展,早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规则。
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五)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
1.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
2.争取使用CIF或CIP价格成交。
3.明确付款到期日。
4.了解进口国有关规定。
5.明确责任。
6.拒付前后的措施。
(六)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1、即期付款交单
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
2、远期付款交单
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
3、承兑交单
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
”
第三节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略)
重点难点: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当事人及流程
一、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
(一)含义
国际保理即国际保付代理,又叫承购应收帐款业务,简称保理(factoring)。
它是在托收、赊账(openaccount)等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财务服务。
(二)当事人
1、供货商
2、债务人
3、出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
(三)基本程序
1、进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使用D/A或O/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书面提出对进口商所审查的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将出口商提出的信用额度申请转给与之有业务往来的进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告知出口保理商,并转通知出口商;
5、出口商到期交货,并提交发票及各项货运单据;
6、出口商同时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即可取得80%的发票金额融资;
7、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送交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发票入帐,并定期催促进口商按期付款;
8、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支付发票全部金额;
9、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拨交出口保理商;
10、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货款、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将货款余额交出口商。
(四)特点
1、贸易融资
2、信用风险担保
3、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催收应收帐款
4、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
(五)国际保理业务的选择
1、出口商对进口国的有关法规、外汇管制、关税政策等缺乏了解,在出口交易中遇到实际困难;
2、希望扩大出口,同时又希望尽量减少收汇风险;
3、采用托收或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可能发生逾期或拖欠货款的情况;
4、遇有良好出口机会,但进口商不愿开立信用证;
5、出口商有融资要求;
6、对进口商资信情况及清偿能力存在顾虑,希望解除帐面管理和应收帐款烦恼,以避免坏帐损失。
第四节信用证
重点难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履行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进口商委托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3)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如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
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行:
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
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
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他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决定。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开立的形式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2、对汇票的说明
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
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
5、对货运单据的说明
6、其他事项
(二)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1、信开本
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空邮寄送通知行。
这种形式现已很少使用。
2、电开本
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电开本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简电本
(2)全电本
(3)SWIFT信用证。
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
于197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该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协定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业务以及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等。
四、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为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
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
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UCP5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
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
两者都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上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是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付款行或开证行只凭货运单据付款。
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
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日期。
2、延期付款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因此,必须在证中要明确付款时间。
由于此种信用证不适用远期汇票,故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而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五)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指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
(六)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
它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做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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