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5条.docx
- 文档编号:25727363
- 上传时间:2023-06-1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55KB
合同法第115条.docx
《合同法第115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115条.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第115条
合同法第115条
篇一: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以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效力:
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借款合同(代位求偿权)
2.XX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XX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
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考答案: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承揽合同
3、XX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
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XX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
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
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
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案例
4.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
双方商定:
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XX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
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
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
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甲、乙双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
5、甲、乙双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进口钢材,其中明确了钢材的型号、单价和数量,期限为合同签定后的三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交货等内容,同时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伍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乙方以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为由,不愿意履行上述合同,并退回了伍万元定金。
甲方认定乙方此举显属违约,应双倍退还定金,双方经协商不成后甲方起诉至法院,请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本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法院的审理。
乙方在庭审中以国际钢材市场涨价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依据《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认定乙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乙方作为供应方应对国际钢材市场的涨价因素有所预见。
最终法院判令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定金拾万元,因前面已退还伍万元,现应再付甲方伍万元。
双方对此判决均未上诉。
关于合同定金和预付款的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
6、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签定总金额为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定金和30%的预付款,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了20万元定金和10万元的预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了价值60万元的货,甲方以此为由,拒付货物余款,双方诉讼司法程序,结果如何?
分析与点评:
从目前提供的文字内容来看,关键是定金和预付款的关系,即合同中的原文中是如何表述定金和预付款的?
关联词是“和”(and)还是“或”(or)?
1)如果关联词是“和”(and),则定金20%加预付款30%,甲方应先支付合同金额的50%;而甲方实际只支付了合同金额30%的款,那么甲方就违约了。
2)如果是关联词“或”(or),则甲方应先支付合同金额的20%或30%,那么甲方就没有违约。
3)但无论如何,乙方只交了合同标的金额60%的货物,则乙方肯定也违约了。
4)按照
(1)的情况,即甲方也违约,那么双方都构成违约,应该先调解,看甲方是否要求乙方继续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即继续执行合同。
如果是,那么乙方应该继续屡约。
如果甲方要求终止合同,那么要看因乙方没有按时履行交货是否给甲方带来损失。
如果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
因为双方都违约,那么关于违约金可以相互抵消。
5)如果按照
(2)的情况,即甲方没有违约,那么乙方除了赔偿甲方的损失,还要支付违约金。
6)这些还要看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怎样的,从而决定如何调节或裁决或判决。
合同法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
7、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
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9年5月1日至XX年5月1日,租金XX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朱某不得转租,XX年4月1日,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
XX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XX年10月,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
(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XX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若孙、唐在XX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有何不同?
(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朱某迁出?
(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6)唐某能否请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若能,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
[正确答案]
(1)该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
孙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孙某和唐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唐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朱某和牛某的转租赁关系。
(2)孙某可以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226条规定,双方就支付期限没有约定
的,若租赁期间一年以上,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XX年6月1日,租赁期限已满一年,朱某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唐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首先,孙某虽将房屋出租,但仍有处分权,因而是有权处分;其次,根据《合同法》,出租人出卖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该期限定为3个月,因而,本案孙某已履行此义务。
若于XX年6月1日过户,因通知后未满三个月,若朱某提出优先购买,则应由朱某取得所有权。
(4)不能。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租赁合同在唐某、朱某间继续有效。
(5)朱某、牛某所签合同有效。
(6)能。
因为合同约定不得转租,朱某擅自转租显然已构成违约。
唐某得请求朱某支付违约金4000元,并得解除与朱某的合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唐某解除合同后,有权收回房屋,牛某不得以其债权对抗唐某的所有权。
但牛某得以其与朱某间的转租合同,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集成]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而非所有权。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点:
(1:
移的,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的。
应于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承租人,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同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考研案例分析
8、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于1999年10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新庄公司购买吉春公司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其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新庄公司于XX年1月10日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10天,同时,卖方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占有给新庄公司,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在此期间,经交付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的新庄公司因业务调整的需要,便将该楼盘以每平方米1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银建公司,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银建公司在购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银建公司便向新庄公司支付了3300万元总价款,并于XX年2月初与新庄公司完成该房产的交付,该房产又转由第三人银建公司占有。
其后,银建公司要求登记机关一次性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其名下。
XX年2月,吉春公司了解到由于该楼盘所处地区将由政府规划开发为商业区,因而该处楼盘房价将大幅升值,极具投资潜力。
吉春公司便以新庄公司迟延10天支付房款为由宣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银建公司返还房屋。
请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或者民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应该由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2、银建公司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