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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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14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本章背景说明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
有鉴于长沙市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长沙市于2003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
并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
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14.1公共设施分级与分类
14.1.1公共设施的分级
1、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1)改变传统的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传统的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
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的差距,如一些经济发达的镇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一个区的人口规模。
如果坚持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显然容易造成一些人口规模大的镇设施配套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市的设施配套将出现不均衡的局面。
因此,本次制订工作改变了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2)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
为了有利于居住人口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
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
国内的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编制的地方性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
由此可见,按照人口规模合理均衡地分级设置公共设施是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3)增加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建立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及居住小区五级的合理完善的公共设施分级体系。
在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上,从服务于4~6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中等城市的公共设施之间,存在着很大空白。
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准。
其次,为了将各项公共设施能够在规划中得到落实,应将各项必须配置的、尤其是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体系中。
目前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现状人口规模基本达到了10~15万人左右。
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在公共设施的分级体系中新增了居住地区级。
2、关于确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说明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是根据主要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济合理的服务人口规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居住区级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辖的人口规模而确定的。
这种分级方式便于将政府规定的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配置的公共设施,在规划标准中得到具体落实。
为了使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规划实践中落实,在编制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标准时,公共设施的分级是在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有关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模的标准,并具体结合长沙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有关原则而综合制定的。
具体分级标准说明如下:
(1)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10~15万人。
根据长沙市街道办事处的10~15万的平均人口规模,并综合考虑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之间的关系,将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10~15万人左右,以有利于政府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的落实。
(2)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3~5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区3~5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
(3)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0.7~1.5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小区1~1.5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并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14.1.2关于公共设施分类原则的说明
本章中所列的公共设施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类,并根据满足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便于管理及上下层次兼顾等原则而确定的。
本章中所列的公共设施主要涵盖了对居民福祉至关重要的居民生活必须的基本设施。
这些设施与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八大类。
14.2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
14.2.1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是由政府设置的、面向全市或全区的大型、高标准公共设施。
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规范》(GB50180-93)和长沙市相关的城市规
划和设施发展规划的政策,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八大类。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往往具有独特的用途,如音乐厅、图书馆及博物馆等。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项目都是市、区两级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设施的设置往往与城市及各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水平、功能定位等直接相关。
其选址规模应依据相关城市规划,按照需求预测,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个案研究来确定。
在本章节中,仅仅列举了在长沙市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指导下,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所必须的市级和区级基本的公共设施,但是无法在表中对其配置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14.2.2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等。
这些教育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目标、教育发展目标等来确定的,不能简单按照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等标准来确定服务人口规模或指导选址。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从提高居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优化利用医疗卫生设施及资源的角度出发,市级和区级综合医院均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建设大型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方。
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在建筑用地规模上可考虑采用上限指标,并在周边考虑隔离措施。
市级文化设施主要由政府设置,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等大型设施。
这些设施都具有综合功能,并面向全市范围提供群众文化活动。
区级文化设施主要是区级政府面向本区设置并向公众开放的、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上述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
目前长沙市已经建成了市级的长沙市体育活动中心,包括贺龙体育馆、贺龙体育场等专业运动场馆。
区级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及体育馆等设施。
上述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市级和区级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社会福利设施。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指敬老院(或颐养院)。
着眼于未来长沙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应将敬老院列为重点的社会福利设施之一。
现状全市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7%,按照每千名老人(60岁以上)拥有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宜保持在20张左右的发展规划标准,合0.6床/千人。
敬老院的具体规模可根据人口规模及人口结构等因素来预测需求和确定。
市级、区级商业设施主要指市、区级商业中心区中的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考虑到目前商业发展受市场经济的主导和调节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商业设施的业态和业种的分类宜粗不宜细。
14.3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的说明
为了方便居民的使用并使公共设施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平,在设置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公共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
表14.3.2中所列的公共设施项目,是为使居民生活达到一定生活水平的最基本的设施要素,并且各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确定的。
本标准与准则表14.3.2“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中所列出的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制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设施。
由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注意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规模的合理性,因此这些设施的规模往往并不是很大。
在长沙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紧张的前提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尤其应注意节约用地,能够不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相对集中设置,这样既有利于集约用地,又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方便居民使用。
14.3.2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的配置说明
1、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三级公共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际适用有关社区设施建设的标准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具体确定所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项目。
当规划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地区(10~15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3~5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0.7~1.5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之间(5~10万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1.5~3万人)的规模时,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地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级别的公共设施。
2、关于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说明
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较大,基本与街道办事处的管辖人口规模相当,是为几个居住区提供配套和服务的。
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类设施。
其中,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主要指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楼以及政策规定必须配置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
居住地区级商业设施主要包括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和商品专业店。
居住地区级的文化娱乐、商业等设施可以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3、关于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说明
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是以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社区居民创造更便利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的服务功能,规定要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置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主要功能是助残、保健、婚介、家政、拥军优属、文体娱乐和便民利民等。
结合目前长沙市各街道办事处所管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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