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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
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
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
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
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
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
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
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
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各种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等。
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关系。
另外,民事关系经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经追认后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是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所以,属公民主体的特殊形式。
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两种民事主体,即国家和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
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物,是指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创造的。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六)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简称法律事实。
(七)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行为分为三种:
1、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
3、行政行为和裁判行为。
(八)民事事实的结合: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出现,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事实的结合。
(九)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在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学中居统帅地位。
2、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疑难民事案件的门径
(十)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具有统一性。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真实性。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
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5、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6、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五、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4)自然人的户籍:
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5)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②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
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③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
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
②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③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
六、合伙人的义务
1、按约定及时出资。
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财产: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
第20条第1款规定: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退伙:
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5)合伙的解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的概念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法人的成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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