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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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分析
通过调研分析,结合近年来国内基层安全监管领域的相关研究进展,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存在着监管力量单一、乡镇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等体制性矛盾,以及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检测设备缺口严重、监管工作缺乏技术支撑等需求性矛盾。
2.1安全监管力量单一
当前我国安全监管工作普遍实行以政府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即政府承担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拥有进行安全监管的绝对权力,因此,监管力量相对单一。
这与西方发达国家职业安全监管中工会组织、保险公司、安全协会、行业协会协同政府机构或完全受权进行监管工作形成鲜明对比。
虽然监管权力集中具有便于统筹全局、指挥方便、命令容易贯彻执行等优点,然而在实际基层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独揽全局”和安全监管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却十分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将要承担更为庞杂的监管任务,而我国公务员队伍己日趋饱和,安全监管人员总体数量上升空间有限,上述矛盾将会更为激烈。
2.2乡镇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
《安全生产法》00赋予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权利,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则未提及。
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乡镇安监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随着我国安全监管工作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形势需要,全国各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普遍采用委托执法机制,将部分执法权限交由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行使。
然而调研发现,乡镇安全监管机构普遍存在执法权限不足的情况。
以广东省为例,虽然(0~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A]中赋予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安监机构行使的权利,但实际工作开展中,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往往只有监督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
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如需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必须提请上级部门处理。
在经济发达地区,各类生产企业众多,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有限,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监管工作时效性大打折扣。
这就使县乡安全监管委托执法机制中出现了“权力放不下,事务管不好”的局面。
2.3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涉及行业众多,几乎涵盖了除军工、核技术外所有生产经营领域,要求监管人员对法律、化工、机械、消防等多学科知识均有所了解并能熟练运用。
目前我国基层安全监管队伍专业素质不容乐观,乡镇安全监管队伍问题尤为突出。
以广东省为例,据2011年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安全执法人员学历、专业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发现,大部分委托执法人员只具有高中及以下学历[[9]。
由于我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人员大多从其他部门抽调而来,之前往往没有任何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经历或经验。
再加之基层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趋于饱和,且工资待遇低、政治风险高、工作责任大,因此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才来充实监管队伍。
这些因素都极大影响基层安全监管的实际效果,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瞎指挥、乱执法”的现象。
2.4现场执法检测装备缺口严重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须依据国家出台的各项检测检验标准来展开,传统的“感官检查”难以提供科学的执法依据。
因此现场检测装备成为安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的基础。
然而相关资料表明[Dof,到“十一五”末期,我国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测装备达标率仅为4.4%,现场调查取证设备达标率为14.5%,现场快速执法设备达标率为9.5%。
调研发现,由于缺乏现场检测设备,缺乏勘察和技术鉴定手段,监管人员难以发现隐藏的安全隐患,对于感受到的安全违法行为又难以做出科学判断,因而无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现场检测装备严重不足,直接影响监管执法工作的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也直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2.5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缺乏技术支撑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是“权力密集型”而非“技术密集型”单位,而安全监管工作越来越往专业化、技术化方向发展。
因此,政府部门不可能包办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所有职能,尤其需要向安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寻求技术支持。
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例,其技术性极强,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检测与诊断等,涉及物理、化学、病理学等多学科知识,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难以完成该项工作。
因此,在我国当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则起到了技术服务与技术支撑的作用(图3)。
然而调研发现,当前基层职业健康技术支持机构十分薄弱。
以广东省某县为例,该县没有一家具有职业危害检测资质的机构,其所在地级市也仅有3家相关服务机构,远远不能满足该县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
从总体上说,我国省、市、县3级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支撑力量呈现“倒三角”格局,大多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集中于经济、科技、教育发达的地区中心城市,而基层由于业务辐射范围窄,发展空间有限,因此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力量薄弱。
3基层安全监管对策措施
3.1逐步建立“单一中心,多重源点”的监管模式
“单一中心,多重源点”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是在当前单一中心监管模式存在不足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垂直综合监管体制而提出的。
“单一中心,多重源点”是指以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为中心,同时建立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3个部分为源点的安全生产体系,如图4所示。
政府推动各源点机构的发展,授予其相应的监管权力与职责。
各源点机构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权力的行使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力求达到一种全面监管、相互监督、互相合作的理想监管状态。
政府是监管体系的核心,在监管工作中起主导作用。
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应独揽整个权力领域,而应成为基层安全监管体系的积极构建者。
社会组织是监管体系的“平衡器”,一方面可以承接政府无暇顾及的部分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是连接社会和政府的桥梁,为民众或企业员工合理合法、理性理智地参与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渠道。
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助推器”,为政府监管队伍提供培训和工作指导,为企业自我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
企业既是安全监管的对象,又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良好的安全生产效果不仅需要强制监管,更主要的是靠企业自我主动监管来实现。
3.2加快推进乡镇安全监管立法工作
1)保障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缺乏法律依据,大多非乡镇人民政府常设机构,因此,从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办公场所设置等多个方面都缺乏稳定的法律保障。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规标准进行指导和约束,各地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随意性较强,常出现与其他部门挂靠、兼职人员过多、人员流动过快等问题。
亚待通过立法的途径确立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机构的独立性、人员的稳定性、工作的规范性。
2)赋予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至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己成为必然的趋势,然而己颁布的《安全生产法》Ll等法律中,并未明确赋予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权力。
这就导致了乡镇安全监管中普遍存在“有责无权”的现象。
虽然全国各地基层安全监管普遍采取了委托执法机制,将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作为保障,委托执法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有责无权”现象难以彻底解决。
因此,要将安全监管委托执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来,从法律层面赋予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现乡镇安全监管“权责相当”。
3.3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
1)实行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分级培训制度。
在加大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力度的同时,还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
县、乡2级基层安全监管人员职能存在差异,乡镇安全监管人员重在日常监督巡查,县级安全监管人员重在对严重安全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因此在进行业务培训时要适应不同的工作需求,乡镇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要突出实用性,而县级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需要在此基础上拔高层次,强调综合性和全面性。
2)优化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结构。
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录用门槛,注重新录取人员教育背景,重点从安全工程、矿山、化工等与安全密切相关专业中遴选人才,使得我国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知识结构更加贴近实际监管需求。
3)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当前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分布在企业和安全中介机构,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极少。
未来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逐步与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相连接,尝试将是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作为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职务变更的标准之一,从而促进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向专业化、技术化方向发展。
4)落实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o}」和《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oz},加快推进基层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对现场执法快速检测设备的财政投入力度,早日实现基层安全监管由“主观化”向“科学化”转变。
3.4构建创新的基层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1)鼓励发展具有地区特色的中小型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我国县域经济正逐步向产业集聚化方向发展回,即县域的经济往往以一种或几种产业为支柱。
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服务也具有一定共性,这就为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奠定了基础。
政府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服务于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
只要突出技术服务特色,保持适度规模,基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依然可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依托辖区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服务。
企业位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是安全技术的直接使用者,对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有着更为直观的认识和了解。
政府部门可以从各行业和领域选择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企业,组织它们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经验的传授,弥补基层安全技术支撑不足的缺陷。
4结论
u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监管工作的日趋繁重,基层安全监管工作重心逐渐由县级安全监管机构转移至乡镇一级,必将成为发展趋势。
2)安全监管力量单一、乡镇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等体制性矛盾,以及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现场执法检测装备缺口严重、安全监管工作缺乏技术支撑等需求性矛盾严重制约着我国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发展。
3)针对监管力量单一导致的监管需求和监管能力之间的矛盾,提出以实现监管力量多元化为目的的“单一中心,多重源点”的安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各类型社会组织和单位在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的作用;针对乡镇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委托执法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提出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其法律地位、赋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4)逐步从优化人员专业结构、鼓励监管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以及推行业务分级培训等手段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主体的业务素质;依托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着力加强现场快速执法检测设备的投入,逐步实现基层安全监管由主观化向科学化转变。
5)针对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缺乏技术支撑这个突出短板,提出利用县域经济产业集聚的特性,发展具有地区特色的中小型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托辖区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服务2种创新基层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对改革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同时《决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因此,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必须站在法治中国建设大背景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严格规范执法、完善责任体系、强化法治教育。
完善相关法规标准
实行依法治理,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实现有法可依。
近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法乡、《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修正案(六)》等多部安全生产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40多部行政法规,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出台了60多部规章,总局制定了300多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安全立法步伐加快。
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提出,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己基本形成,奠定了安全生产领域“有法可依”局面的坚实基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加强立法调研,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推行立法后评估。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我们先后开展“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立法研究”等课题,研究分析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观念、体制、结构、内容等多个层面的问题,提出应当按照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改革要求,有重点、有步骤的健全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以安全生产体制改革和《安全生产法》修订为契机,大力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立法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总局技术委员会专家作用,加快相关法规标准的制修订。
注重总结总局两年来先后出台的((kK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五部规章立法经验,篇幅短小、内容精要、便于识记,发挥在特定时期强化安全理念宣传,提升法律的有效性。
要在加快国家立法的同时,注重引导和规范好地方立法,避免重复立法。
对于东三省、珠三角等区域生产状况相似地区,建议加强立法协作,提升立法质量,节省立法资源,增强区域法制相对统一。
2)积极借鉴国外法规标准建设经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立法
借鉴国外安全健康PDCA经验和我国一些先进企业HSE安健环管理经验,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法规标准,推行PDCA安全闭环管理体系,促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升《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层次,作为国务院“条例”发布。
用法治手段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针对我国高空作业标准管理部门分散,许多内容相对陈旧,建议借鉴新加坡经验研究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标准,对工矿商贸等行业的高空作业安全监管做出具体的规定,以适应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高空服务业发展[}z}。
3)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范J险文件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
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大对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主动做好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提请准备工作,提升部门规章和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质量。
2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调要“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截至目前,全国普遍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了26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6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相关行业领域也强化了安全监管,我国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安全监管的重心在于基层基础,而现实中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此,必须加强和完善执法体制,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县一级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支撑保障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
1)及时总结地方成功经验,不断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配发执法装备;广州市先后对172个镇(街)1800余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封闭式安全培训。
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县镇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
2)结合现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配套制度措施
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从而调整和优化监管力量配备。
如国家和省级层面的监管机构重在研究治本之策,制定规则、规划、政策标准等,而县镇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直接面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在监督执法。
3)加强监管机构法制化建设
要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强化执法的法定性,提升执法的权威性。
巩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编制改革成果,把省(市)以下县、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和编制管理纳入法定化、制度化的轨道,保障执法的正常有序开展。
保障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有效,提升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
近年来,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范为前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改革,推行安全生产政务公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考评,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建设,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得以规范。
2009年,信息院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先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课题研究,制定起草相关裁量标准和规范,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总局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但就安监执法实践来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强制不完善,执法手段比较单一,行政执法有待加强和改进[3]。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决定》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标准和规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总结安全生产执法经验,创新重点行业领域“谈心对话”方式,重在取得实效,并用制度化巩固谈心对话效果。
及时总结“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活动经验,完善包括暗查暗访监督在内的执法程序。
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包括严格事故调查流程、公开相关事项等。
2)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学习借鉴丹麦企业安全分类监察的经验做法,在对全国或地区企业进行筛选监察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察企业,并实行设备和产品事故致因可追溯监察。
建立企业安全分级监管监察制度,加强对事故多发、安全隐患严重的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察,减少对安全状况好的企业的监察次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
3)建立执法互助机制
马来西亚政府针对中小企业较多的现状,规定每家大企业必须帮助周边的4家小企业改进安全管理。
我国贵州省鼓励大矿通过兼并、参股和托管等形式帮助小煤矿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建议借鉴相关经验做法,建立城市帮扶乡镇的政府安全监管执法互助机制、大企业帮扶小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互助机制,省市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干部交流、业务培训、共同执法等形式帮助区县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大企业与周边中小企业签订帮扶协议,通过兼并、托管、管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抓安全生产首先要健全完善、严格落实责任体系。
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政府监管监察。
但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慢等问题,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力等,倒逼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成本。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阶段内,安全生产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必须保持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势,才能遏制住事故高发多发势头。
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研究建立考核评价地方安全发展水平及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标准,提高安全生产在政府年度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事故成本,对于违法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5]。
2)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重点解决目前行政处罚疲软问题,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要研究健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操作流程,严格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咨询会商、检察监督等程序。
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研究,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部门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协作配合。
5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是良法与普遍遵守的最佳结合,法治的根基在每个公民个体。
近年来发生的不少生产安全事故,一再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守法意识不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地方政府重发展轻安全问题突出。
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再次印证,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如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涉事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谴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一200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2014年8月2日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死亡75人,充分暴露出企业厂房建设设计存在严重问题;生产工艺路线设计布局存在严重问题;通风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装备不健全,运行不顺畅;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包括电机、闸刀、配电柜、电线电缆都不是防爆设备;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不落实。
上述每一条都直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标准,企业守法意识明显欠缺。
在现阶段我国教育普及程度还不很高的情况下,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培训非常必要。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安全发展战略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重大安全举措,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安全发展和谐氛围,牢牢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1)普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
所有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守法。
要维护法律权威,不得干扰执法。
2)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市、县两级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
3)加大全体公众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有必要在小学、中学教育中适当加入安全课程,普及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自救能力。
形成“依法治安”的社会共识。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领导到每位职工都要培养和树立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观念,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总之,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化安全监管监察改革创新,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为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早日实现根本好转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我国安全生产市场推动机制法律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4.1我国劳动工资风险补偿金法律保障的缺失及建立
4.1.1我国劳动工资补偿金机制法律保障的缺失
按照补偿性工资差异理论,劳动者接受较差工作条件的前提是获得更高水平的工资作为回报,西方国家普遍形成行业工资的风险补偿金机制,作为对于条件恶劣的工作环境的补偿。
我国的劳动补偿形式主要为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这两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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