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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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和浩特**学院校企合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国发2019年4号文件《职教二十条》、《呼和浩特**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学院校企合作规划》为着力点,以就业为导向,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为核心,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建立和实施项目指导、监督、评价、奖励运行机制,拓展和深化项目建设,促进校企合作项目质量和效益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目标与任务
建设和完善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平台,形成科学有序、管理规范、促进发展的运行系统,推进行业企业资源引入学院和整合学院资源服务行业企业并举。
建设和完善组织机构、制度体系,界定合作企业和丰富项目内涵,推进合作模式创新,细化和实施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立项备案、过程管理、考核评价、拓展深化等环节工作。
整合学院优势资源,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形成促进项目建设的奖励机制,调动职能处室、二级学院、专业群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校企合作对办学活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分批推进。
以教育教学改革为核心,统筹校内外资源,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规划,优先重点专业和专业群建设,分批有序实施和推广。
——分级管理、分工合作。
设立总院与二级学院两级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实施分层管理,按照项目建设需求,总院或专业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聚集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专业群优势资源深化校企合作。
——过程监控、动态调整。
实施项目过程监控,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将项目运行情况和动态变化及时汇报总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危机管理机制,遇到突发或不可抗拒的阻碍及时调整和改进。
——规范流程、绩效考核。
科学规范执行立项、审核、监控、考核、验收、评价的项目管理流程,按照项目建设时效性和贡献率实施绩效考核。
——以奖促管、以奖促优。
运行校企合作项目奖励机制,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可持续性发展,促进项目形成典型案例推广应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组织机构
校企合作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设立总院、二级学院两级校企合作机构,分级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总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招就处(校企合作办)、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国资处、计财处、培训学院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招就处(校企合作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级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就业工作副院长、教务科长、行业企业负责人或专家、专业带头人等组成,其中行业企业负责人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管理职责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学院校企合作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对有重大投入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批,协调校内外资源,保证项目运行;对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分析,推广创新模式和典型案例;适应产业发展趋势,部署新任务;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分门别类确定项目支持、奖励资金。
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落实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以专业群和重点专业建设为着力点,大力推动校企合作,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作好项目立项申请、提供备案资料、接受验收考核等工作;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深化重点专业紧密型校企合作,推进其他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增强与行业协会、企业校企合作粘合度;撰写上报校企合作典型案例。
校企合作各职能处室的主要职责:
教务处负责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和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行业企业文化进入课程,将人文文化、职业精神融入职业技能教育过程之中,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以及兼职教师管理工作;国资处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并实施学院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工作和双师素质教师管理工作;培训学院负责企事业单位员工素质和技能提升培训管理、技能鉴定和取证工作;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面向中小企业开发和推进技术服务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计财处负责对企业有重大投入项目的资金管理,做好成本核算;招就处(校企合作办)负责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运行机制,拓宽校企合作渠道,完成校企合作项目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时负责校企合作创新创业项目开发和建设,引导学生到合作企业就业。
第三章内容要求
第六条合作内涵
(一)合作渠道
合作渠道是指与总院开展政校行企合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各级民政管理机关注册备案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创意产业协会等批复建立的创意产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高职院校、科研机构。
合作企业分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规模以上企业、科技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二)紧密型校企合作
紧密型校企合作是指总院和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以及中、高职院校、科研机构基于共同利益需求和彼此资源优势,按照“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形成的深度合作模式。
紧密型校企合作具有动态化的运作发展、多元化的利益基础、多层面的合作交流、系统化的制度保障、具体化的责任要求等特征,包括教育型合作、研发型合作、生产型合作和服务型合作等模式。
(三)不宜校企合作范围
1.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过剩的企业;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4.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合作内容
(一)专业群建设。
适应产业群特点建设专业群,引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建设、教材开发、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等工作。
(二)师资队伍建设。
推进教师下企业锻炼工作制度,专业教师每五年企业实践时间累积不少于6个月;聘请行业企业技术骨干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培养“双师、双教”能力。
(三)人才培养。
校企协同育人,围绕产业需要在专业群内推行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为行业企业输送复合型、发展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
(四)社会培训。
发挥场地、设施、师资、教学实训设备,网络及教育资源优势,面向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职工培训、技能鉴定,推进实施“政府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提升劳动者素质。
(五)实训基地建设。
吸引企业以投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为方式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扩展和建设校外实训基地。
(六)技术服务。
发挥内蒙古优质产业“煤炭、农畜产品、化工、冶金、机械制造、旅游”等资源优势,利用科研成果和专业技术为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
(七)创新创业。
发挥“大学生科技创业中心”引入行业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项目孵化机制。
(八)文化交流。
引入产业文化进学院、行业文化进专业、企业文化进课堂、职业文化进课程,融人文文化、职业精神于技能教育过程之中;促进学院文化服务企业文化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合作模式
继续推进和完善适合专业群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特点的“校中厂”或“厂中校”、“课证融合、基于准技师”、“旺入淡出、学训交融”、“行业指导、以赛促教”、“以产品为载体、基于企业化”、“项目模块化”等模式;发挥行业协会资源优势和指导作用,深化“行校企”合作模式;统筹协调推进适合行业特点的专业试行“现代学徒制”;探索有条件的专业群或二级学院试行“混合所有制”;探索组建或参与组建“职教集团”。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运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
项目牵头二级学院、项目申请人需向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提交《呼和浩特**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以下项目不需进行校内立项申请,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进行项目备案。
(二)项目论证
二级学院有重大投入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后上报总院审批;其他项目由负责单位(指二级学院或专业群)组织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等相关职能处室、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校企合作联盟”成员、相关专家等进行论证,论证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将项目论证材料报送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备案。
(三)拟定合作协议书
学院有重大投入的校企合作项目通过院党委会审议同意后,其他项目通过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合作双方充分协商,由项目负责单位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按照学院制定的项目合同审批流程,经相关职能处室审查通过后上报主管院领导批示。
(四)签署协议
项目合作协议经过主管院领导批示后,对学院有重大投入的校企合作项目,由院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协议,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签约仪式;其他项目由主管院领导直接签署。
有挂牌或揭牌仪式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主办。
(五)项目备案
合作协议签署后,项目负责单位需在一周内将《呼和浩特**学院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校企合作协议书》、《合同立项审批表》《合同(协议)法律审批单》等材料复印件报送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备案,同时登录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网页“校企合作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完成项目信息电子备案。
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不需进行校内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将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报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备案。
(六)项目实施
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和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和推进合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拟定实施方案和预警机制,积极协调校内外资源,密切合作单位关系,形成紧密型合作共同体,发挥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优势,相互搭台、和谐同台、彼此补台,推进项目有序、安全、高效、创新和发展;项目遇到突发或不可抗拒情况,由项目负责单位及时向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汇报,有重大投入项目需要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项目实施连续性和实效性。
(七)项目监控
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相关职能处室进行项目过程考查和监控,包括项目履约情况、资料记载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帮助项目负责单位解决运行难题。
(八)项目执行周期审查
根据《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和具体执行情况,在项目完成一个周期后,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执行周期审查申请,填写《校企合作项目执行周期审查申请表》,将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由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处室进行执行周期审查,给出鉴定意见;有重大投入项目执行周期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进行执行周期审查,给出鉴定意见。
(九)绩效评价
对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总结年度合作项目,凝练特色和优势,填写《校企合作年度推进情况表》,报送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汇总,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绩效评价,推选优秀案例和进行表彰活动。
(十)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形成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
(十一)拓展延续
项目负责单位深入挖掘项目潜力,积极寻找项目延伸和拓展的着力点,发挥合作项目已经取得的成效优势,创新开发新的合作契机,深化校企合作。
第十条系统建设
校企合作项目依托“校企合作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管理,在项目立项、备案、实施、监控、考核、归档各个环节中,项目负责单位在系统平台填报相应表格;总院、二级学院两级校企合作机构对项目的指导、监控应在平台上进行,并保留电子记录;项目考核结果应保存在系统中,并定期生成全院合作项目分析报告;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要对立项项目进行逐一跟进,并进行编号,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措施
(一)经费来源
学院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行业企业对校企合作的专项投入资金。
(二)补贴项目
1.重点推进项目补贴资金。
对于学院重点推进的项目进行补贴,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用支出。
学院重点推进的项目包括:
(1)模式创新类项目:
建立校企合作新机制、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的项目;
(2)生产发展研发类项目:
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与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研究项目;(3)实训基地开发类项目:
生产型实训基地建设,合作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
2.年度考核奖励。
对在校企合作中优秀项目负责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
3.专项活动经费补贴。
主要包括:
(1)教师、学生赴企业参观用车费用;
(2)“企业家进讲堂”专家讲座费用;(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其他专项活动。
4.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类项目。
政、行、企业人员作为第三方进行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双师素质、职业技能培训等评审费用。
(三)补贴办法
1.项目补贴金额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制定。
2.校企合作先进组织与个人由学院、职能处室申报,由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送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章权资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出场地、房屋、仪器设备清单,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以“呼和浩特**学院”为署名单位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均纳入学院发展规划与科研处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资金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学院
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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