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追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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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追求
德制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追求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是德治的,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在社会治理体系和行为模式的特征上,是服务型的;在制度形式上,是德制的。
德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标识,自觉地进行德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
【关键词】政治文明/德制/德治/法治/法制
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极力要从理论上证明法制并不专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可以建立起健全的法制。
这是正确的,但仅仅满足于这一点是不够的。
因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来看,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资本主义,法制也的确是与资本主义社会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主义从理论上说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应当包含和拥有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全部积极成就是无需怀疑的。
但是,社会主义决不能满足于拥有资本主义所达到的文明成就。
在政治文明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并不能简单地继承资本主义法制,而是要创造性的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所特有的更高形式的政治文明,这种政治文明无疑包含着法制,但又超越法制,是以德制形式出现的政治文明。
中国的行政改革在继续深化的初期阶段,就提出了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要求。
虽然法治与德治都还属于社会治理层面上的问题,但是,在把它们统一起来的要求中,是包含着制度创新的要求的,即包含着创建社会主义德制文明的科学构想。
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在我国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创建服务政府的运动,它向我们展示出这样一个历史必然性,那就是必将建立起一种以服务价值为核心的德制体系,在德制的制度框架下实现服务型的社会治理。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在今天,德治是一种理想还是一种现实的行动?
如果站在法制的视角上来思考这个问题,结论只能是把德治作为一种理想来看待,至多也只会把德治看作为法治的补充形式,甚至提不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问题。
但是,站在后工业社会的治理需要上来看,德治就不只是一个理想,而是一个现实的行动。
因为,从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历史来看,德治是一个有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的历史路径是一条越走越宽广的阳光大道。
正如在法治中包含着封建等级制条件下的全部权力因素一样,在德治中,也会包含着资本主义全部法制成就。
就德治这个概念本身而言,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是标识社会主义德制的名称。
在理论上,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
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
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制建设的完善。
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
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
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治理模式的建构中所要塑造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塑造过程中,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必然是社会主义德制。
但是,长期以来,存在着对德治的错误认识,而且,对德治的误读并不仅仅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所畅想的“圣人之治”,而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道德化的设想。
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
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
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的。
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
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它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
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
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
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有着道德判断和评价。
总之,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
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
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德治决不可能是一种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
德治必须与依据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即以确立起一种伦理化的制度体系为前提,只有有了伦理化的制度体系,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才能获得可靠的保证。
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治理方式,都需要建立在明确的制度规范的基础上。
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
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进行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
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方面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一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来看,从权制向法制的社会转变在人的社会角色上体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的身份关系所包含的社会差序格局为契约关系的平等自主所取代。
但是,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都属于人的外在性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只要是外在于人的,就必然是矛盾和冲突的渊薮。
就人追求类的和谐本性而言,是不会满足于人的契约关系所代表的历史形态的,人类必然会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更加文明的内在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今天所展示出的征候已经能够证明,它是一种合作关系。
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包含着的是平等、自由和自主的内涵,而契约关系被确立起来也正是为了人们之间的合作。
但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作是次一级的合作关系,还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能够代表一种新的历史形态的合作关系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
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会存在着契约,但这时的契约是作为合作关系的保障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次一级的关系,是由合作关系所派生的。
虽然区别仅在于是契约关系派生合作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派生契约关系这一点上,但在历史的纵向坐标上,却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代表。
在这两种不同的历史形态之间所实现的转变,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从契约到合作”的转变。
与这种转变相适应,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是以德制的确立为标志的。
也就是说,在人的身份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是权制,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是法制,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则必然建构起德制。
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和合作关系是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中的普遍社会关系,它们分别属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它们分别以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形式出现。
在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合作关系与权制、法制、德制之间,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中介。
服务型社会治理是一个广泛的社会合作体系,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是按照这样一个逻辑建构的。
首先,以制度道德化为起点,然后,通过治理者及其行为的道德化影响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全部成员,实现一切人的道德化。
在这里,作为起点的制度道德化是关键,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道德化能够稳定地持续地发展的前提。
所以,制度的道德化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前提,而不是一个终极的目标。
在制度道德化的同时,还需要把这一道德化的过程进一步地向前推进,使其延展到个体的层面,实现这种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社会成员道德意识的普遍生成,使他们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满足于伦理关系健全的要求。
如果不是把德治看作为一项制度化的治理方式,而是仅仅看作为人的行为模式的话,那就必然会从人的个人修养方面去寻找德治的基础,即把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自觉和道德意志之上,并进一步逻辑地推导出个人的修身是德治的前提。
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对德治的期望总是寄托于圣王明君出现的原因。
事实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直都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应当说,在一切社会治理模式中,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都是正确的,都会成为社会治理的必要补充因素和调节因素,但那决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
任何时候,个人的道德修养都无法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行为本质,只有德治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中得到了体现,才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实质上的德治。
总的说来,德治与法治一样,如果它不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而是从属于工具理性,被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或者说,是社会治理的一些可有可无的手段,那么德治就不能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性质。
所以,只有当德治被作为一种制度来加以建设,才会成为一种稳定的持续的社会治理方式。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统治型社会治理并不属于德治的治理模式。
德制既是法律的道德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
在西方国家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的建言也是不绝于耳的,甚至许多学者不遗余力地对法律道德的同化进行考证和论辩。
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运动,也出现了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的讨论。
其实,囿于法制理念,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只是书斋中的宏论,在实践中,是鲜有积极意义的话题。
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新型制度形态的确立。
正如在权制条件下讨论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一样,在法制条件下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无意义的。
权制条件下讨论起来没有意义的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制条件下则得到了实践的解决。
同样,在法制条件下仅仅属于学理探求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俟德制的出现,就仅仅是制度安排的事情了。
当然,在今天,谈论制度的道德化或道德的制度化显得不甚合乎时宜。
因为,人们在现实中感受到的和乐意于谈论的都是法制。
即使在无法确立法制的社会中,人们也会退而求其次,大力倡导法治和努力达到法治的标准。
在某种意义上,近代以来的人们在语用习惯上并不严格地区分“制度”和“法制”两个词语,人们几乎把它们看作有着同一指称的两个词语,制度一词总是被看作是法律的制度。
其实,制度与法制的指称是可以有着很大的不同的。
我们已经指出,在近代社会以前,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也有着自己的制度,那种制度决不是法律的制度,而是权力的制度,我们将其称为权制。
在人类的未来,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也将出现一种新型的制度,它不是权制,也不是法制,却包含着权制和法制全部历史发展中的一切积极成就,这种制度就是德制,即道德化了的制度。
在今天,我们努力追求的德治实践,就是通往德制的演练;努力实践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和统一的公共管理,就是建立德制的伟大社会运动。
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来认识制度演进,我们认为道德制度化是完全可能的,既然权制、法制都是历史地生成的,那么德制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产生,也就决不是一个虚构。
今天,人们不相信道德可以制度化是可以谅解的,就像在法制开始确立的时候,许多道学家表示怀疑甚至反对一样。
考察道学家们近代以来的态度变化,就会发现,他们一开始是怀疑法制;继而是激烈地否定法制,批评法制导致了社会道德的没落;再接下来,他们同意法制,但认为道德也是必要的,道德可以作为非制度化的规范存在,并对法制作出补充。
类似的态度演变过程,也将会在德制建设中再现。
总之,把政治文明的问题放在历史发展的视野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努力方向。
它决不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照搬,更不是向封建的政治文明的复归,所以,我们在推动政治文明化的过程中,既不按照权制的思路也不按照法制的思路去选择我们的行动,我们所要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是德治的,即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层面上是服务型的,是一个合作主义的行为模式系统;在制度的层面上是德制的,是一种高于法制的新型的制度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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