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方案计划协议合同》规范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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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委托管理方案计划协议合同》规范标准版
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参考文本)
委托方(甲方):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负责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 程序,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者。
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期限内,受托管理 等 座加油站及所属便利店(以下简称托管站,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
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 等费用)等。
托管站管理标准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具体明细附后。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 年 月 日(注:
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 年 月 日。
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1.销量指标:
委托期第一年的销售指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成品油销售量为 吨(其中:
汽油销售量 吨,柴油销售量 吨),便利店营业额 万元(注:
营业额不含便利店服务和毛利率低于8%的团购额,下同)。
甲方根据销售进度,在当月的月底下达下个月销售配送计划。
(注:
各省市根据实际,可以增减部分指标)
委托期间后续年份的销量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
2.经营费用指标:
(注:
可按吨油或按定额计费)
3.管理指标:
详见《 石油分公司对托管站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
1.托管费包括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用于经营管理加油站的各项费用(含受托方合理收益),主要用于委托站的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
2.甲方于每月的 日之前,完成对乙方的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
①对完成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的,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 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 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按照非油品销售营业额 元/万元、毛利额 元/万元向乙方支付委托便利店托管费;甲方按照 元/月(或年)向乙方支付相关固定费用(注:
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的相关费用)。
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
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原因产生的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
超过当期基本量 %至 %,奖励标准为 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 %至 %,奖励标准为 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 %及以上部分,奖励标准为 元/吨。
甲方根据乙方便利店营业额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分段奖励:
超过营业额计划 %至 %,按毛利额的 %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 %至 %,按毛利额的 %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 %及以上部分,按毛利额的 %奖励。
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受托方按照工作量考核支付的托管费实行按月结算、以丰补歉、年度清算的方式。
即对超出基本零售量的考核兑现费用,当月按照不超过本县区(或区域)公司中石化自营自管站员工人均薪酬150%兑现发放,其余增量部分可用于年度内受托方未完成考核指标时托管费的支付。
根据考核办法,如乙方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标准函件,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
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注:
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认可的费用预算范围内结算)
1.纳入委托管理的经营变动费用。
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所在地县级(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
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的 %给予托管费奖励。
2.托管费。
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的方式,托管站上月汽柴油实际销售量分别乘以吨油计费基数,加上按照便利店营业额、毛利额考核兑现后的总额,以及按月支付的相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的托管费。
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
3.垫付费用。
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
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
第六条托管站员工
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
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置相关办法继续使用托管站原有用工。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乙方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聘用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加油站员工满足托管站管理、服务要求,确保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
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和到托管站工作的员工必须符合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制定的上岗条件。
为保证油品安全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乙方用工应经甲方认可的机构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
托管站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配备情况要报甲方审核备案。
3.乙方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原则上,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应与委托期限相同。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发薪周期、加班费支付等关于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台帐。
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托管站员工平均收入不得低于托管前水平。
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现重大亏损时,需要调整员工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乙方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对托管站员工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
乙方安排到托管站的员工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时间及安排岗位,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方案,并送甲方备案;甲方发现名单中人员不适合从事托管站相关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在托管站工作的原甲方员工(含甲方处的劳务派遣人员)由乙方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聘用,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变更手续,不得无故解聘员工。
4.乙方应对其托管站员工加强管理,监督其严格执行加油站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即经营规范、服务标准以及加油站规章制度。
托管站员工严重违反甲方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和加油站规章制度的,乙方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托管站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给任何第三方或者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5.乙方与其托管站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托管站员工对甲方或托管站或与托管站事宜有关的任何第三人发生法律责任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7.乙方托管站员工应按照甲方要求统一着装。
员工离职,乙方应负责收回其带有甲方企业标志的服装及工作用品。
8.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人员、销量、地理位置等情况调整托管站营业时间。
9.托管站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托管站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特殊工时的审批手续。
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操作指引。
11.乙方用工管理、薪酬考核、社保缴纳等方面重大规章制度和相关资料应报甲方备案。
12.乙方确认:
除与甲方规范办理借聘手续的人员以外,乙方派驻于托管站现场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均为乙方员工或乙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劳务或聘用关系。
其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的带有甲方标识的各项物品、对乙方人员的用工建议或管理建议均为保证托管站安全生产及正常经营的客观需要,并不视为对乙方员工或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管理。
第七条油品和便利店商品交接及安全保障
1.托管站的加油机由甲方负责按规章制度规定自校,确保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加油机存在的问题,并不得自行采取调整及修理措施。
2.油品由甲方负责配送至托管站,乙方按规定对该油品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交接时间、质量等。
交接油品以升为计量单位,以计量检定合格的油库发货流量计作为计量交接器具,并以计量检测合格的油罐车(或油罐)作为参考交接计量器具。
实行地罐交接方式的,油品数量以加油站地罐作为参考交接计量器具。
其差量不超过发货体积的±0.3%,以油库仪表发油体积作为结算依据,差量超过±0.3%时,甲、乙及承运三方共同查找原因,按三方确认的数量,乙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及时按规定接卸。
确实超差的,由责任方按照成品油交接计量的规范要求负责补量或赔偿。
3.乙方对甲方配送的油品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接时提出,交接后乙方对油品质量负管理责任,保证油品质量合格。
乙方确保接卸、储存期间不发生混油、混水等现象,并定期、不定期清洗油罐,清洗前必须书面报甲方批准并由甲方派员现场监督,清罐费用及合理损耗由甲方数质量管理人员、清罐施工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4.油品交接后的实物库存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月对油品进行盘点,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盘点报表和损溢情况,甲方有权随机组织抽查盘点,盘点发生的损溢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托管站实行按月盘点,按月核销。
5.乙方对接收的油品应储存在托管站的油罐,不得将油品储存或转存任何其他地方,也不得使用甲方油罐代保管油品。
6.乙方对油罐储存的油品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及时进行书面记录。
乙方发现托管站跑、冒、滴、漏问题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同时电话通知甲方,在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问题的证据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甲方,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便利店商品交接。
便利店商品由甲方负责配送到托管站,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商品目录内自主选择订货商品,经销商品原则上不退换货,托管站库存积压或不足时,有条件的甲方可协助站间调拨。
商品送到后,托管站员工按规定对便利店商品进行验收,并办理签收手续,包括品种、数量、名称等。
便利店商品综合损耗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4‰(不含服务类和贵重商品),每月盘点核销,当年损耗较上一年同比下降,节约的部分按30%奖励,损耗超额部分,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8.甲方可以随时对托管站的油品进行取样检验,对油罐、加油机的施封情况进行检查。
甲方可以随时对托管站的便利店商品进行抽查,确保商品进货渠道及质量。
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HSE管理规范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托管站的HSE及设备管理负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作业操作规程,做好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检定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并做好记录。
乙方要及时消除托管站存在的HSE及设备隐患,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0.乙方在便利店经营上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或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的全部损失。
该损失部分,甲方有权直接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中扣除。
11.乙方应加强托管站内的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在自身能力范围能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无力处理的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12.托管站遇有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抽样,托管站应立即通知甲方。
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避免损失扩大,同时立即向甲方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和对外披露信息。
13.乙方应对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的事故负责,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以及其他第三方的一切损失。
经事故调查后,认定甲方对发生的事故有责任的,根据甲方应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确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乙方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在向甲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甲方予以配合。
事故、事件的性质、责任确定及处罚赔偿等相关事项,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销售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HSE及数质量规章制度为依据。
14.托管站设备需更新改造,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新改造。
15.便利店销售的商品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零售价和团购价;并按照零售价进行明码标价销售。
16.便利店应证照齐全,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烟酒销售许可证等手续必须办理齐全,且合法合规;食品销售从业人员需办理健康证等。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托管站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油品和便利店商品进销存各经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托管站规范服务、零售价格、资金、发票、加油卡、数质量、库存、安全环保、设备、用工分配等)实行监督检查,并查看复印有关凭据账册,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各种问题和隐患,有权按照考核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员工不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的,有权要求乙方对该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
(2)有权安排或要求乙方组织托管站员工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竞赛比武;
(3)有权决定对托管站进行改建、扩建、拆除,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因改建、扩建、拆除造成停业,双方协商处理有关事宜。
(4)有权决定在托管站开展自助加油业务等;
(5)有权开发委托站洗车、餐饮、广告等非油品业务和新兴业务;
⑹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识,损害第三者利益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
(7)本合同下甲方权利的行使包括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加油站及便利店系列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等资料;
(2)按照托管站完成的销售指标和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托管费;
(3)根据配送计划,及时保质足量向乙方配送油品和便利店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零售价格挂牌价;
(4)保存托管站相关证照的副本原件和印章,并负责各种经营证照的新办、年审及变更和产权证照的保管工作。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委托管理期间,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拥有对托管站的管理权;
(2)在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有用人用工权、薪酬分配权和费用支配等法定权利。
甲方不得直接干预或办理乙方内部劳动关系、薪酬福利待遇、社保缴纳、考核兑现等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过程管理等事项;
(3)结合市场情况,乙方可提交促销活动方案(含活动具体内容、费用预算及成效预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组织开展相关促销活动,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促销活动。
2.乙方的义务
(1)对托管站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并接受甲方监管;
(2)销售范围仅限于甲方统一配送的油品和便利店商品;
(3)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统一成品油零售价格;在遇有成品油价格调整时,按照甲方规定的时点调整到位;接受甲方的市场营销策略安排,并实施广告和促销活动;
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便利店日常经营与管理,按规定组织商品要货、理货,严格执行销售价格,遇有商品调价,及时更换价格标签,做好商品陈列、库存管理、营销活动等工作。
(4)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
(5)按甲方统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时、准确维护系统数据并上报成品油、相关油品、便利店等统计信息和报表;
(6)乙方对当日各托管站的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在 日内解交甲方指定银行和账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赊销,不得预售,若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甲方指定银行开户行:
甲方帐户名称:
甲方帐号:
(7)保证按照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管理托管站,并承担相关责任;
(8)不得以任何方法改变或隐藏托管站外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托管站展示、附加任何标志、堆物、竖旗或做广告;
(9)当乙方股东、名称、注册地及办公地、主管人员变更等重大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的3日前通报甲方,并在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变更后的信息及证照复印件送达甲方备案。
(10)及时向甲方完整提供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或托管站提出索赔的信息、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员工不得私自接收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的采访,不得对外披露油品和非油品经营信息;
(11)按照甲方要求,在托管站进行自助加油设备改造以及相关业务的开展。
(12)配合甲方做好其他非油品业务和新兴业务的开发;
(13)本合同项下必须由乙方履行的义务,不得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亦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之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条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
1.托管站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统一使用甲方商标、商号和服务标志,维护中石化品牌形象(包括但不仅限于商标、商号、服务标志)。
2.甲方给予或同意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使用的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乙方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
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产生的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归乙方。
3.乙方不得出租或允诺第三方使用托管站使用的甲方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
4.乙方负责管理托管站使用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不得侵犯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债权、债务
1.在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发生的涉及托管站所有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甲方或托管站若为上述债权、债务付出款项,乙方应予以全额补偿。
第十二条帐务处理及发票管理
1.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按照甲方发票管理办法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
托管站违规违法开具发票而形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托管站执行甲方的内控制度、财会制度和管理流程,纳入甲方会计核算。
3.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按甲方的要求设立并及时规范登记账册表单,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包括电子、纸质在内的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及报表,接受甲方相关部门人员的审核。
4.乙方在管理托管站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托管站各种财务资料,接受甲方的检查。
因财务资料损坏、丢失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资产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保持托管站资产(详见托管站资产清单)的完好,不得以托管站的资产设置担保、抵押等。
乙方委托管理期满,交还甲方的托管站资产不完整、不完好的,乙方应予赔偿。
乙方将托管站资产设置担保、抵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按照赔偿额和损失额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做好每年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及承诺
1.乙方在对托管站管理过程中需对外签订合同或做出承诺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加盖甲方的印章。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做出承诺。
未加盖甲方印章的行为,如发生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及托管站若为上述合同及承诺的履行或违约付出款项,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风险抵押金(含安全保证金、资产保全金、经营风险金、存货保证金)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义务得以完全履行,乙方在本合同签署日,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万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以各种名义转嫁或摊派给乙方员工个人。
甲方指定银行开户行:
甲方帐户名称:
甲方帐号:
2.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甲方可随时从风险抵押金扣减一定数额以补偿相应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⑴在经营期间故意出售缺斤短两、过期、变质及其他有质量问题商品的违约金元/次;
⑵拒不参加甲方统一开展的营销、广告宣传、促销等活动违约金元/次;
⑶在促销活动中,出现人为退货、套用油非互动抵扣券等违规行为的违约金元/次;
⑷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中国石化、易捷的名誉、信誉造成轻微损害的违约金元/次;
⑸每日营业款(含代收、代售等收入)须按照前款第九条第2款乙方义务第(6)项规定解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解交或拖延解交。
如有违约,在拖延解交七日之内的,乙方应缴纳违约金元/次,并须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积欠日数加计利息,直接在每月返还营收中或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乙方在风险抵押金被扣减 日内补足本条第1款所确定的抵押金金额。
3.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义务已完全履行,甲方应将风险抵押金如数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有义务就乙方经营期间形成的潜在风险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
本条约定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乙方开户行:
乙方帐户名称:
乙方帐号:
第十六条责任划分
1.在委托管理期间发生的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错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全额赔偿。
甲方有权从托管费中予以扣除。
2.乙方应得的全部托管费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以风险抵押金及其自有资产赔偿。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在新的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甲方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违反甲方《加油站现场管理禁令》及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除应承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选定的临时负责人做好加油站证照资料、资产资金(设备、存货、现金等)、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4.正常市场条件下,因乙方管理不善连续个月未完成合同规定的销量、管理指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由甲方退休人员组建公司成为受托方,原则上,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年龄应以其本人高于法定退休年龄6年为限。
在受托期间经营管理业绩特别优秀的,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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