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法规第一章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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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第一章教案
课堂教学安排
一次备课
二次备课
授课章节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法的一般知识
授课
课时
2学时
授课
形式
新授课
教学
资源
教案、教材、PPT课件,多媒体教学设备
教学
目标
知识与技能:
1、基本概念
了解:
法律的概念;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法律体系。
掌握:
我国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法制的基
本要求
2、基本原理
了解:
法的本质。
3、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能够对法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概念有一个较清晰的了解,并能对法律规范三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进行分析、识别。
过程与方法:
结合同学们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实例
情感态度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学生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应当奉公守法法律意识。
教学
重点
1、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的渊源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教学
难点
1、法律规范
2、法的渊源
教学
方法
启示法、讲授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
课外
作业
配套习题第一章
一次备课
二次备课
教学过程(含师生活动)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法的一般知识
一、导入新课
关于法大家并不陌生,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吗?
今天这节课我们就系统地来学一下法的知识。
2、讲授新课
(1)法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广义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纸质条例和单行条例。
3.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
(2)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处理就是法律规范具体要求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并不是所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都明确地表述出来,有些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经常省略,有些法律规范则没有“处理”部分。
4.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
通常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a授权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其作用:
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其特点:
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
授权性规范时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B义务性规范具体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部位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a强制性规范时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其特点:
1)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
2)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
3)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
4)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项协议无效。
B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的方式以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
其特点:
任意性规范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的某种权利与自由,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任意性规范在你不断增多。
(3)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历史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
就是指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的形式。
不成文法: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多采用判例的形式。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
就是指以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
是指以保证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法律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4.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主要是指在成文法中)
根本法:
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
宪法以外的所有法为普通法。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
国内法:
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法律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
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如:
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6.根据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
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特别法:
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事件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何种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当今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地位。
2.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
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自治条例
一次备课
二次备课
教学过程(含师生活动)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
(5)社会主义法制与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体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有执法权的某些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海关总署等。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因此,必须做到: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公民守法的意义上讲,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
全国人民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是法实施的基础;国家公务员带头守法,正确适用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三、课堂小结
四、布置作业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2月22号
教后记
课堂教学安排
一次备课
二次备课
授课章节名称
第1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2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3节经济法的作用
授课
课时
1学时
授课
形式
新授课
教学
资源
教案、教材、PPT课件,多媒体教学设备
教学
目标
知识与技能:
理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作用
过程与方法:
结合同学们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实例
情感态度价值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学生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应当奉公守法法律意识。
教学
重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作用
教学
难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
方法
启示法、讲授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
课外
作业
配套习题第一章
一次备课
二次备课
教学过程(含师生活动)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作用
一、复习上节课所学
采用提问和一起回顾的方式复习已学内容
二、讲授新课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2.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就是国家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适度干预”,实行国家资源的优化配置。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协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a市场协调主体:
国家作为市场协调主体,协调的客体是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协调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协调的目的是使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b市场运行主体:
企业时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2)经济法的作用
1.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3、课堂小结
4、布置作业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教后记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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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经济 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