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存量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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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肥存量房买卖合同
篇一:
存量房买卖合同(合肥市)
Hcm—20—4()
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或委托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使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划√以示选定,划×以示删除。
四、存量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存量房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
(二)买卖的存量房已出租,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书面材料),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分局)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买卖的存量房已抵押,出卖人应当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存量房安全条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存量房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买方对存量房安全有异议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五)房屋权属登记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签字盖章。
产权人在出售存量房之前,应与共有人(如配偶等)协商一致;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异议的,由原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房买卖,除存量房交接和权利转移外,
原有户口等是否及时迁出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当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约定。
(七)存量房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存量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八)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若需贷款的,应先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贷款事宜。
五、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存量房,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如下: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合肥家园网站和产权监理处、瑶海房产分局、庐阳房产分局、蜀山房产分局、包河房产分局五个办证分市场查阅。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反之亦然。
因此,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宜。
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立存量房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
(一)存量房坐落在合肥市【区】【路】号幢室(车库等部位:
),权属证号为:
,类型:
,用途:
,结构:
。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含【】【】面积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大写):
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
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元。
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合肥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
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日后,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一、
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分中心对存量房转让价款实行托管。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委托经纪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权限,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房产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二: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天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
(一)存量房座落在合肥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室(车)库等部位:
_________权属证号为:
_________类型:
_________用途:
_________结构:
_________
(二)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大写):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
合肥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_________元。
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创巴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
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_________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万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篇三: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样本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样本
Hcm-20-4()
存量房买卖合同
Hcm-20-4()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或委托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使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划√以示选定划×以示删除。
四、存量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存量房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
(二)买卖的存量房巳出租,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殉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书面材料),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分局)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买卖的存量房已抵押,出卖人应当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存量房安全条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存量房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买方对存量房安全有异议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五)房屋权属登记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签字盖章。
产权人在出售在量房之前,应与共有人(如配偶等)协商一致;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异议的,由原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房买卖,除存量房交接和权利转移外,原有户口等是否及时迁出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当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约定。
(七)存量房交接走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存量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二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八)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若需贷款的,应先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贷款事宜。
五、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存量房,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如下:
承办单位商行账号工行账号
产权监理处分中心1021301021000001551
13020XX729020XX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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