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组织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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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组织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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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组织规程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91年4月23日台(91)技
(二)字第91045425號函備查
91年5月2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12127105號函核備
92年1月18日台技
(二)字第0910190393號函備查
92年4月11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22228829號函核備
93年5月4日台技
(二)字第0930049942號函核定
94年5月16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42453657號函修正核備
93年12月7日台技(四)字第0930163927號函備查
94年4月26日台技(四)字第0940055672號函備查
94年7月12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42523340號函修正核備
94年12月12日台技(四)字第0940173268號函核定
95年2月20日台技(四)字第0950015463號函核定
95年11月23日台技(四)字第0950173848號函核定
96年8月24日台技
(二)字第0960131301號函核定
96年12月4日台技
(二)字第0960184700號函核定
98年5月13日台技
(二)字第0980080975號函核定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2條本校秉敬業樂群、卓越創新之校訓,以研究學術、培育高級專業人才、服務社會、提升文化、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設立
第3條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
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及獎懲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4條本校得與其他院校或機構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其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5條本校得擬訂與他校之合併計畫,經校務會議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第三章組織及會議
第6條本校設下列各教學單位:
一、工學院:
(一)工程科技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二)系統資訊與控制研究所(碩士班)。
(三)營建工程系(含碩士班)。
(四)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含碩士班)。
(五)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含碩士班)、工業設計研究所(碩士班)。
二、電機資訊學院:
(一)光電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二)電腦與通訊工程系(含碩士班)。
(三)電子工程系、電子與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班)。
(四)工程與電資學院菁英學士班。
三、管理學院:
(一)管理研究所(博士班財務金融組、博士班資訊流通組)。
(二)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三)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四)運籌管理系(含碩士班)。
(五)資訊管理系(含碩士班)、企業電子化研究所(碩士班)。
(六)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含碩士班)。
(七)國際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班。
四、財務金融學院:
(一)財務金融研究所(博士班)。
(二)金融系(含碩士班)、金融理財研究所(碩士班)。
(三)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含碩士班)。
(四)財務管理系(含碩士班)。
(五)會計資訊系。
五、外語學院
(一)應用英語系(含碩士班)、口筆譯研究所(碩士班)。
(二)應用日語系(含碩士班)。
(三)應用德語系(含碩士班)。
六、通識教育中心
前項各教學單位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均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7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校。
第8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三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9條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一、教務處:
分設註冊及課務組、招生組。
二、學生事務處:
分設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諮商輔導組、實習就業及校友服務組、軍訓室。
三、總務處:
分設事務組、文書及保管組、出納組、營繕組、環保及安全組。
四、研究發展處:
分設學術及國際交流組、校務發展組。
五、圖書資訊館:
分設諮詢服務組、館藏管理組、系統支援組、網路及多媒體組。
六、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
分設教學服務組、學習服務組。
七、產學合作總中心:
分設產學合作組、推廣服務及教育組。
八、秘書室:
分設行政組、公共事務組。
九、人事室:
得分組辦事。
十、會計室:
分設歲計組、會計組、計畫組。
因應校務發展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其認定基準,依據教育部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各行政單位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10條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因應教學及學習之需要,設下列校級中心:
創意教學研究中心。
前項校級中心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11條產學合作總中心因應研究、服務及合作之需要,設下列各校級中心:
一、創新育成中心。
二、水資源保育及發展研究中心。
三、能源科技研究中心。
四、南區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五、模具技術研發中心。
六、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七、精密鍛壓製程技術研發中心。
八、語文中心。
前項各校級中心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12條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
本校各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主持系所務。
各學位學程得置主任一人,輔佐該學位學程所屬學院院長推動學位學程業務。
學院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得設置副院長一人,輔佐院長推動院務,其任期以配合院長任期為原則,由院長就該院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
所謂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係指該院設置系、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不分系學士班、學位學程班總數達六個以上者。
各系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得設置副主任一人,輔佐主任推動系務,其任期以配合系主任之任期為原則,由該系主任就該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
所謂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者,係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屬專任教師總數達二十人以上者,並有學位學生達六百人
以上者。
二、須同時具有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所學制或屬於一系
多所達二個以上者。
學位學程主任,其任期以配合該學位學程辦理期間及院長任期為原則,由院長就該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其續聘、解聘程序亦同。
學院、系、所得視教學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13條通識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及其他相關業務。
分設博雅通識教學組、外語教學組、體育教學組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14條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全校教務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15條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以下簡稱學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教官及職員若干人,負責軍訓及護理相關課程及業務,並協助學生生活教育及輔導相關事項。
第16條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全校總務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17條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置處長一人,掌理研究發展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18條圖書資訊館(以下簡稱圖資館)置館長一人,掌理全校圖書及電子計算機相關業務。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前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該辦法原規定辦理。
第19條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掌理全校教學及學習資源事宜,以及掌理各校級教學及學習相關中心業務之推動、規劃及整合等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20條產學合作總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掌理全校產學合作事宜,以及辦理各校級產學及推廣相關中心業務之推動、規劃及整合等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21條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掌理秘書相關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22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23條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專員、組員、辦事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24條本校設下列會議:
一、校務會議: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總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若干人組成。
(一)教師代表由講師(含)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推選之,其應選名額及選舉方式於校務會議規則中訂定之。
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研究人員代表由現職專任研究人員推選之,其應選名額依研究人員總數比照教師代表與教師總數之比例決定。
(三)職員代表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其應選名額佔教師代表十分之一。
(四)學生代表其應選名額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十分之一。
(五)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校務會議除前揭出席人員外,與議程有關人員亦得受邀列席。
(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七)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八)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2、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3、學院、系、所、處、中心、室、組、委員會、其他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教務、學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5、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6、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7、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規則及提案程序由本校定之。
二、行政會議:
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總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組成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
以教務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總中心中心主任組成之。
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
教務處各組主管得列席。
有關學生學業事項,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四、學生事務會議:
以學務長、學院院長、系主任、所長組成之。
學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務及學生獎懲之重要事項。
學務處各主管得列席。
有關學生生活及訂定獎懲規章之會議,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五、總務會議:
以總務長、會計主任、總務處各組主管組成之。
總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六、研究發展會議:
以研發處處長、產學合作總中心中心主任、所屬各校級中心主任組成之。
研發處處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研究發展之重要事項,研發處各組主管得列席。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七、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會議:
以本總中心中心主任、教務長、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圖書資訊館館長、本總中心之各校級中心主任組成之。
總中心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全校教學及學習資源事宜,以及各校級教學及學習相關中心業務等事項。
八、產學合作總中心會議:
以本總中心中心主任、研發處處長、學院院長、本總中心之各校級中心主任組成之。
總中心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各校級產學合作及推廣教育相關中心業務等事宜。
九、通識教育會議:
以中心主任、教務長、學院院長、體育老師代表、軍訓教官代表及各學院教師代表二人組成之。
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通識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並得邀請兼任教師代表列席。
十、處、館、中心、室務會議:
以該處、館、中心、室單位主管為主席,議決各處、館、中心、室之有關事項。
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
本校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其功能及組成方式由本校訂定。
第25條本校得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課程委員會。
五、招生委員會。
六、職工甄審委員會。
七、經費稽核委員會。
八、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
十一、經費及空間分配委員會。
十二、校務發展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織章程或設置要點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26條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附設有關單位(或機構),其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為建教合作及實習、實驗之需要,得附設有關中心,其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27條本校校長之產生、任期及去職方式如下:
一、產生:
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本校校長遴選作業。
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任期:
本校校長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起聘日以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為原則。
三、去職:
本校校長去職方式如下:
(1)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
(2)自請辭職。
(3)其他原因去職。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校長之去職,除其他法定原因外,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數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書面列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法定原因之失職事由,提由副校長或教務長主持之校務會議審議,以無記名投票獲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時,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本校校長因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依大學法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任期屆滿擬連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經本校校務會議參考教育部對於校長續任之評鑑結果,以無記名投票獲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報請教育部續聘之。
校長因故出缺時,於新任校長就任前之期間,由本校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之順序暫行代理之。
第28條本校副校長,由校長遴聘副教授(含)以上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採任期制,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第29條本校各學院第一任院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具教授資格者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
院長出缺時,由各該學院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以公開徵求方式就教授中遴選候選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
院長遴選辦法、任期及去職規定另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30條本校各學院之第一任系所主管的產生,由各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含)以上之教師一人,報請校長聘兼之。
各學院之系所主管出缺時,由各該系所組成系所主管遴選作業小組就副教授(含)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候選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其遴選辦法、任期及去職方式由本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31條本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圖資館館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及學習資源總中心中心主任、產學合作總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各校級中心主任等人員,除總務長、圖資館館長及主任秘書得聘請職員擔任外,其餘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本校行政單位各組組長,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由校長聘請講師(含)以上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或聘請職員擔任之。
學務處軍訓室主任,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擔任之。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之資格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由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主管均採任期制,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各級主管除另有規定外,均得連任一次。
以上主管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停聘或免除其主管職務。
第32條本校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書資訊館館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主任秘書、各總中心中心主任、各校級中心主任、行政單位各組組長,由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者,應於校長卸任時總辭。
第四章教師及職員之分級與聘用
第33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其職責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
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資格等有關規定,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本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第34條本校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有關事宜。
第35條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設置辦法由本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36條本校得因需要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37條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
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四級。
第38條本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39條本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懲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40條本校教師之解聘、停聘及其它決定不服之申訴,應經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
第41條本校置主任秘書、編纂、組長、秘書、技正、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技士、技佐、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若干人。
本校置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護理師及護士;醫師,必要時得遴用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兼任。
第42條本校教職員除人事、會計、軍護人員之任用另有規定外,餘均應本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求才資訊後,由校長依法聘任或任用。
第五章附則
第43條本校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校將依教育部所定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校內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44條本校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資訊公開之事項、範圍、方式等,由本校訂定相關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第45條本規程得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或由各單位提案經行政會議決議後提出修正案,經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代表通過修正之。
第46條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47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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