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的具体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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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的具体流程
出纳工作的具体流程
出纳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
二、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
三、做银行帐和现金帐,并负责保管财务章。
四、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
1、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
2、员工出差回来后,据实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在单后面贴上收据或发票,先交由证明人签名,然后给总经理签名,进行实报实销,再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五、员工工资的发放。
出纳工作细则:
工作事项及审验等程序
失误防范及纠正程序
现金收付
1、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
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
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3、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
不得“坐支”。
4、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
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
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
特殊情况需审批。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
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银行账处理
1、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
开汇兑手续。
2、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调度资金。
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
4、公司账务章平时由出纳保管。
每日下班后账务章交总经理处。
报销审核
1、在支付证明单上经办人是否签字,证明人是否签字。
若无,应补。
2、附在支付证明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涂改。
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
3、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
若有,应分开贴。
4、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的项目是否超过3项。
若超过,应重填。
5、大、小金额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
6、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
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
7、支付证明单上是否有总经理签字。
若无,不予报销。
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
怎样办理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
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
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
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
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
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
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
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出纳账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2)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
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
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
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
(2)出纳账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账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
(5)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账启用表(见下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必须具备: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表1-1出纳账启用表
账簿名称全宗号目录号
账簿页数自第页起至第页止共页案宗号
盒号
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姓名接管日期签章移交日期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出纳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发现问题责任的确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细解析现金收支手续的严格规定
为了加强现金收支手续,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收付业务的手续。
第一,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现金收付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现金收支活动。
第二,企业的会计部门,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必须合理分工,现金的收付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三,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保证现金安全完整。
出纳人员每天盘点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企业会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发现或防止差错以及挪用、贪污、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出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第四,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入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职责;收入现金签发收据与经手收款,按要求也应当分开,由两个经办人分工办理,如销货收入应由经销人员负责填制发票单据,出纳人员据以收款,以防差错与作弊。
第五,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当天送存银行,如收进的现金是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也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取得开户银行同意后,按双方协商的时间送存。
第六,不准利用银行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第七,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妥善保管。
现金的提取具体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单位要支付现金必须具有一定的库存现金才能开展业务。
当各单位需要用现金支付而库存现现金小于库存现金定额而需要现金补足时,按规定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的程序:
1、签发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签发,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的票据。
现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种,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
2、开户单位应按现金的开支范围签发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见票即付。
3、签发现金支票应认真填写支票的有关内容,如款项用途,取款金额,签发单位账号,收款人名称(开户单位签发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是以自己为收款人)。
加盖财务章和名章等。
取款人持出纳员签发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时,先将现金支票交银行有关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支票交给经办单位结算业务的银行经办出纳人员,等待取款,银行经办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核对密码及预留印件后,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取款人应根据银行经办人员的要求回答应提取的数额,回答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
一般取款人收到银行出纳人员付给的现金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数量,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柜台,清点时要注意。
1、清点现金特别是在单位清点最好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清点现金应逐捆逐把逐张进行。
3、在清点时发现有残缺以及假钞应向银行要求调换。
4、所有现金应清点无误后才可以发现使用。
现金付款业务的基本程序简介
1、填制原始凭证,出纳人员认真填制现金支出原始凭证,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
2、记账凭证的编制,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记账凭证的登记现金日记账。
现金的使用范围以及限额的具体规定
现金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是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可以随时用其购买所需的物资,支付有关费用,偿还债券,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
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现金,用以购买零星材料,发放工资,缴纳税金,支付手续费或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企业现金拥有量的多少,是企业的偿债支付少的标志,是投资者分析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理由,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同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如同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
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
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
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教你如何进行现金收入核算
一)填制审批原始凭证。
出纳人员在处理收款业务时,首先审核外来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各种收据,审
核该项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该凭证所反映的商品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涂改迹象,有无相关负责人签章,对其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编制记账凭证。
填制现金出纳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书写清晰,数据规范,会计科目准确,编号合理,签章手续完备。
1、现金出纳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凡是凭证格式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以便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全貌。
2、填写现金出纳凭证的文字,数字必须清晰,工整,规范。
3、记账凭证中所运用的会计科目必须适当。
按照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现金出纳业
务的性质,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收”和应“付”会计科目,需要登记明细
账的还应列明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的名称并据以登账。
一般来说,出纳人员只涉及收
付款凭证,不涉及转账凭证。
对于收款凭证其借方科目为“现金”或“银行存款”,
其贷方科目则应根据经济业务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对于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借方科
目也是根据经济业务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借记“原材料”、“物资采购”、“管理费用”等。
4、现金出纳凭证要求连续编号以便备查,如一式三联的发票收据都应连续编号,
按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联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记
账凭证一般是按月顺序编号,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将收付款凭证自每月第一笔业务
顺序编至月末最后一笔业务;二是收付款凭证与转账凭证混合编号,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需注意的是不可以有漏号、重号错误。
5、现金出纳的签章必须完备。
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
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项以后,应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
“收讫”,“付讫”戳记;记账凭证中要有凭证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人员的签章。
6、记账凭证审核。
记账凭证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1)记账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记账凭证是否如实
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附件份数(张数)填列是否与实际份数(张数)一致。
(2)记账凭证中的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金额及其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无误。
(3)审核记账凭证中有关项目填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规范等。
(4)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准确且简要说明了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
对于记账凭证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包括手续、内容的补办、补填或拒绝办理。
对错误的凭证,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填制或更正错误。
7、现金出纳凭证的保管。
现金出纳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同
时也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历史资料,是登记账薄的依据。
因此其必须妥善保管,要将
其按编号顺序进行装订成册。
并在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记账凭证种类,起止号数,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其目的在于便于事后查找
银行存款概念及其使用范围
银行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货币资金。
它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的一种主要资金结算工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企业在
银行开设账户后,除按银行规定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保留一定的库存现金外,超过
限额的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企、事业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除按国
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其他都必须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教你轻松签发与办理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l)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
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
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
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
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
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
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入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
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银行账户的分类及开户条件简介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
主要工具。
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
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
按照规定是每一存
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
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
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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