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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术语
专用术语
摘自网站,供参考马宏图、刘健09-4-13
1
“六十四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008-08-05
2·
六个表率
2008-04-08
3·
五型机关
2008-04-08
4·
四个始终保持
2008-04-08
6·
五种能力
2006-12-13
7·
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
2006-12-13
8·
十二字方针
2006-12-13
9·
瓦斯整治七项措施
2006-12-13
10·
环保用术语的名字解释
2006-12-06
11·
五证一照
2006-11-21
14·
交通运输企业“三超”
2006-11-10
15·
工矿企业的“三超”
2006-11-10
16·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四超”
2006-11-10
13·
关闭16种煤矿有据可依
2006-11-10
17·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
2006-11-10
18·
关闭矿井“六条标准”
2006-06-20
19·
五整顿、四关闭
2006-06-20
20·
四个分开
2006-06-20
21·
三个转变
2006-06-20
22·
七项断然措施
2006-06-20
23·
4个考核指标
2006-06-20
24·
12项治本之策
2006-06-20
12·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
2006-03-23
5·
九条纪律
2005-09-05
25·
名词解释:
七个依靠
2005-08-03
26·
安全生产五要素
2005-06-09
27·
三项建设
2004-12-08
28
三个结合
2004/12/08
29
五个转变
2004/12/08
30
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工作
2004/09/09
31
六个深入研究思考的问题
2004/08/0510:
41
32
四个起步
2004/08/05
33
五个推进
2004/08/05
34
四个落实
2004/08/05
35
四个环节
2004/08/05
36
四种意识
2004/08/05
37
三个到位
2004/08/05
38
专用术语解释
2003/12/29
39
.双五条规定
附件
石油化工常用名词
1.“六十四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2008/08/05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
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
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
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
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2.六个表率2008/04/08
2008年3月31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体机关干部及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总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君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着力在加强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加强团结、协作共事等六个方面做表率。
3.五型机关2008/04/08
2008年4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
会议传达贯彻了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通报了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了“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对加强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君强调,要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切实抓好总局党组决定在机关率先开展的建设学习型、实效型、服务型、和谐型、廉洁型“五型机关”创建活动,使机关上下的精神面貌、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有一个大的改变,为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4.四个始终保持2008/04/08
2008年4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
会议传达贯彻了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通报了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了“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对加强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君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建设一支过硬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要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良好形象。
5.九条纪律2005/09/0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中要求,监管监察机构和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九条纪律:
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6.五种能力2006/12/13
1、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
2、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3、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4、依法执政的能力;
5、总揽全局的能力。
这“五种能力”构成了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提高这“五种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
7.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2006/12/13
(一)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8.十二字方针2006/12/13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9.瓦斯整治七项措施2006/12/13
一是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户重点煤矿派驻安全督导组,进行跟踪监察。
二是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帮助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三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
四是历史上有过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
五是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高突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放和监测系统的,一律限期整改。
六是加快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科研攻关,尽快取得突破。
七是成立国家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推进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变害为利。
10.环保用术语的名字解释2006/12/06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其适用对象包括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我国的许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具体规定这一制度的是1986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这一制度的具体要求是: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和投入施工,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结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签署层见的,可视共上报方案已被确认,但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另外: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按规定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还可以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清净下水
第一种解释:
平时地面水没有毒,称为"清净下水",排到江河没有问题。
但出事故的时候就不是净水了
第二种解释:
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即石油化工行业称之为假定净水、清净下水或净下水的水。
第三种解释: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工业废水:
生产过程中使用后排放的或产生的水,这种水无进一步利用的价值,但不包括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的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即石化行业称之为假定净水、清净下水或净下水的水。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中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在《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中
假定净水:
不经处理可以直接排放的废水。
定义均不明确,比较公认的说法是:
间接冷却水、循环水排水等、或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废水。
*生化需氧量(BOD)
生化需氧量又称生化耗氧量,英文(biochemicaloxygendemand)缩写BOD,恳表示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它说明水中有机物出于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进行氧化分解,使之无机化或气体化时所消耗水中溶解氧的总数量,其单位以ppm成毫克/升表示。
其值越高,说明水中有机污染物质越多,污染也就越严重。
加以悬浮或溶解状态存在于生活污水和制糖、食品、造纸、纤维等工业废水中的碳氢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均为有机污染物,可经好气菌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由于在分解过程中消耗氧气,故亦称需氧污染物质。
若这类污染物质排人水体过多,将造成水中溶解氧缺乏,同时,有机物又通过水中厌氧菌的分解引起腐败现象,产生甲烷、硫化氢、硫醇和氨等恶具气体,使水体变质发臭。
污水中各种有机物得到完会氧化分解的时间,总共约需一百天,为了缩短检测时间,一般生化需氧量条以被检验的水样在20℃下,五天内的耗氧量为代表,称其为五日生化需氧量,简称BOD5,对生活污水来说,它约等于完全氧化分解耗氧量的70%。
一般清净河流的BOD5不超过2毫克/升,若高于10毫克/升,就会散发出恶臭味。
工业、农业、水产用水等要求生化需氧量应小于5毫克/升,而生活饮用水应小于1毫克/升。
我国规定,在工厂排出口,废水的BOD;的最高容许浓度为60毫克/升,地面水的BOD不得超过4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又称化学耗氧量(chemicaloxygendemand),简称COD。
是利用化学氧化剂(如高锰酸钾)将徘水中可氧化物质(如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氧化分解,然后根据残留的氮化剂的量计算出氧的消耗量,它和生化需养量(BOD)一样,是表示水质污染度的重要指标。
COD的单位为ppm或毫克/升,其值越小,说明水质污染程度越轻。
COD的测定方法,不仅有高锰酸钾高温氧化法,也包括高锰酸钾低温氧化法(氧吸收量)和重铬酸钾氧化法。
化学需氧量常由于氧化剂的种类、浓度及氧化条件等之不同,对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质的氧化率也不相同。
因此,在排水中存在有机物的情况下,除非是在间一条件下测定COD,否则不能进行对比。
一般用高锰酸钾高温氧化法,其氧化率为50~60%,用重铬酸钾氧化法,其氧化率为80~90%。
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及河流状况不同,COD的排放标准均不一致,我国《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中规定,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小于100毫克/升,但造纸、制革及脱脂棉厂的排水应小于500毫克/升。
日本水质标准规定,COD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小于160毫克/升(日平均为120毫克/升)。
11.五证一照2006/11/21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12.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2006/03/23
从3月23日召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规划科技会上获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第一次把加强公共安全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设立为单独的章节。
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通过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十项主要任务、七项保障措施、九项重点工程。
突出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特别把煤矿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总体目标:
到2010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以上,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规划还具体提出了到2010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特种设备、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十项主要任务:
一是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二是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水上、铁道、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与监督管理,三是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四是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六是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七是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八是强化安全生产培训,九是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十是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建设。
实施规划的七项保障措施:
一是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是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四是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投入,六是实施科教兴安战略,七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项重点工程:
主要是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重点技术支撑中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设施及装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13.关闭16种煤矿有据可依2006/11/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应予关闭的16种矿井。
第1种: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
对违反规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和关闭。
第2种:
"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这类矿井必须关闭。
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的,也要先关闭、后整合。
第3种: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规,应予以关闭。
第4种:
"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5种: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第6种:
"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第7种:
"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灾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第8种: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关闭以上四种矿井,分别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
第9种:
"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其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规定:
矿产资源勘探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
也就是说不存在以海拔垂深划分开采矿区范围,这类矿井不能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予以关闭。
第10种:
"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依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证照齐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也要予以关闭"。
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重申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必须一律予以关闭。
第11种:
"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淘汰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小煤矿"。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
"2007年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规模的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3万吨及以下的小矿,应当及早关闭。
第12种:
"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依据是《煤炭法》第二十六条:
"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公告"。
第13种:
"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依据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履行建设项目规定的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重新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应依法关闭。
第14种:
"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三下'及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第15种:
"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产业政策具有指导规范作用。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应当予以关闭取缔。
第16种: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如山西省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这些地方法规也应当得到贯彻执行。
14.交通运输企业“三超”2006/11/10
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
15.工矿企业的“三超”2006/11/10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6.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四超”2006/11/10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四超”指的是:
超员、超储、超产、超时。
17.“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2006/11/10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责任制度。
18.关闭矿井“六条标准”2006/06/20
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
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
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
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19.五整顿、四关闭2006/06/20
五类停产整顿矿井
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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