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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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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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燃气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2、气源及供气方式;3、用气量预测;4、天然气场站设施;5、燃气输配管道;6、液化石油气供应;7、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陈治刚、罗翔、谢宗阳
目录
1总则 1
2气源及供气方式 2
2.1规划气源 2
2.2供气方式选择准则 2
3用气量预测 3
3.1用气量预测方法 3
3.2用气量标准 4
4天然气场站设施 5
4.1天然气场站分类 5
4.2天然气场站设置及场地要求 5
5燃气输配管道 10
5.1输配管道分类与压力分级 10
5.2燃气管道的布置与敷设要求 10
5.3输气线路选择 10
5.4城镇管网布置 11
5.5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要求 11
6液化石油气供应 15
6.1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 15
6.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设置 16
6.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安全要求 16
6.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18
7名词解释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21
附:
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燃气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气源及供气方式
2.1规划气源
2.1.1规划气源分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
2.1.2城镇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及重庆市的能源政策,符合总体规划。
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
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
2.2供气方式选择准则
2.2.1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的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
2.2.2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宜优先发展管道燃气。
3用气量预测
3.1用气量预测方法
3.1.1规划用气量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它气量。
注:
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用气量预测方法可采用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用地性质分类预测等方法。
3.1.3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方法为:
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有燃气汽车时应计入交通用气量。
3.1.4用地性质分类的用气量预测是按规划区各类用地的性质分别取用不同的用气量标准。
3.1.5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6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7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8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用气量标准
3.2.1用气量标准统一按天然气标准立方米(m3)计算。
3.2.2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居民生活用气量为1.0-1.2m3/d?
户;工业生产用气量一般按一、二类工业用地用地的面积300-400m3/d?
hm2计算,计算有明确工业项目时按相关行业规划来核算。
当作为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3.2.3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中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30%~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4天然气场站设施
4.1天然气场站分类
4.1.1天然气场站一般按功能分类,主要有分输站、集气站、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
4.2天然气场站设置及场地要求
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m2)
分输站
0.5~1.0
门站
0.3~1.0
储气站
(中压)
<1000m3
1000~5000m3
5000~10000m3
10000~50000m3
1.0
1.0~2.0
2.0~4.0
4.0~10.0
4.2.2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场地要求如下:
1站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4.2.3储气站设置要求与防火间距
1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城镇新规划储气站宜与规划城镇建成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储气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
m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500000
甲类物品库房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注:
固定储罐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2.4天然气调压站的设置和占地要求
1城镇燃气调压设施包括调压站、独立调压箱(悬挂式)、调压柜(落地式)、地下调压箱和专用调压装置等;
2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调压站占地面积宜按表4.2.4-1控制;
表4.2.4-1天然气调压站用地指标
规模
用地指标(hm2)
≤10万m3/d
0.15
10~30万m3/d
0.2
≥30万m3/d
0.3
3调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调压设施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4.2.4-2的规定。
表4.2.4-2调压站与周边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铁路等的水平距离单位:
m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城镇
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
建筑
高压(A)
18
30
25
5
6
高压(B)
13
25
20
4
6
次高压(A)
9
18
15
3
4
次高压(B)
6
12
10
3
4
中压(A)
6
12
10
2
4
中压(B)
6
12
10
2
4
调压柜
次高压(A)
7
14
12
2
4
次高压(B)
4
8
8
2
4
中压(A)
4
8
8
1
4
中压(B)
4
8
8
1
4
地下单独
建筑
中压(A)
3
6
6
3
中压(B)
3
6
6
3
地下调压箱
中压(A)
3
6
6
3
中压(B)
3
6
6
3
4.2.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表4.2.5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甁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
积(m3)
项目
>45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
25.0
30.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60.0
民用建筑
25.0
30.0
续表4.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易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库房
25.0
30.0
其他建筑
耐火建筑
一、二级
15.0
20.0
三级
20.0
25.0
四级
25.0
30.0
铁路(中心线)
40.0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Ⅰ、Ⅱ级,城市快速
20.0
其他
15.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Ⅰ、Ⅱ级
20.0
其他
1.5倍杆高
注: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干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4.2.5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1压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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