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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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
连平县“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中山市“6.26”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县范围内现有“三合一”场所、出租屋。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出租屋
1.防火分隔不到位问题。
2.违规用火用电问题。
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问题。
5.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问题。
6.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问题。
7.消防设施器材不全问题。
8.是否安装可靠的简易报警和简易喷淋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三合一”场所
1.防火分隔不到位问题。
2.违规住人问题。
3.违规用火用电问题。
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问题。
6.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问题。
7.违规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问题。
8.违规采用木质板材搭建阁楼问题。
9.消防设施器材不全问题。
10.是否安装可靠的简易报警和简易喷淋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整治任务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欧阳赞锋为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周理为副组长,各镇和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统筹全县专项行动,定期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周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具体事宜。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行动具体事宜,成立行动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
1.各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网格员、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脱产组建联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落实人员、经费、政策保障。
每周召开专门会议,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研判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开展重点。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出租屋、“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整治措施
1.出租屋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专项整治。
对于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内确难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房东、出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1)出租屋所在建筑应按照《降低出租屋火灾风险十项措施》实施整改。
(2)出租屋所在建筑设置“三小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相关部位应按照广东省地方技术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实施整改。
(3)出租屋所在建筑设置“三合一”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和《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要求实施整改。
(4)出租屋所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按照《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要求实施整改。
2.“三合一”场所应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和《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实施整改。
属于“三小”场所的还应按照广东省地方技术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实施整改。
3.不同整治措施内容规定存在竞合的,以更严要求为整改依据。
(三)执法查处
1.各镇要进一步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网格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以镇辖区为基本单位,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的数量、租户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是否明确监管责任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逐户进行告知,逐人签订承诺书,逐个隐患推动整改。
特别是要加大对采取白天关门、夜间加工等手段逃避整治的场所的排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漏洞。
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片、包街、包宅、包店,限期解决,确保整治到位。
对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的小场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面排查。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运行等开展情况,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号附件1、附件2的相关表格。
2.针对前期已经摸底掌握的出租屋、“三合一”场所,梳理存在的隐患,综治、住建、公安、出租屋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镇、社区、居委会联合开展执法,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清零”行动,督促社会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综治、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深入镇网格组织、公安派出所、安监巡查服务队、整治办、综治中心等负责“三合一”、出租屋场所监管的单位开展约谈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3.各镇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本镇存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普遍性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的集中区域和单位(场所),应严格按照省消安委《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要求上报县政府,提请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推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4.各镇、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上限执法,发现存在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问题的,一律立即责令搬离;发现存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予以供水供电;发现存在擅自改变平面布局,采用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阁楼用于人员住宿问题的,一律依法拆除;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实施内部装修问题的,一律依法拆除;发现存在建筑内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问题的,一律依法清理;发现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问题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发现存在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未按要求开启应急逃生口问题的,一律依法拆除;发现存在电气安全突出隐患的,一律抄告电力部门,依法中止供电。
通过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取缔一批违法场所,拆除一批违法建筑,实施人防技防物防改造,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真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与风险。
5.各镇、各单位要开展一次集中宣传,针对“三合一”场所业主和出租屋居住人员开展警示宣传和上门入户培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6.各镇、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必须坚持“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搭建的,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对虽有合法证照但仍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坚决责令先停产停业后整改;对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要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必要的物资、经费支持,针对因违规居住被责令搬离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妥善安置,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整治反复现象。
(四)责任划分
1.镇人民政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2.社会单位(场所)为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的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按照各方依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属于个人物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产权人、使用人同为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
3.各镇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开展不彻底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作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立案调查。
(五)宣传发动
1.各镇要创新宣传方式手段,通过媒体宣传、上门入户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业主、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专项整治的认识。
2.各镇要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3.各镇要切实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曝光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出租屋、“三合一”场所,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7月31日前)。
各镇要结合本镇实际,组织开展本镇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火灾形势分析评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
政府召开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大会,组织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行动,营造浓厚治理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各镇要认真梳理本镇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摸底,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整改一处、销案一处”,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公安机关要牵头协调,会同应急、综治、住建和出租屋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参与行动的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开展联合治理,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各镇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结合前期集中治理情况,分析问题,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县政府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以抽查方式对各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整治对象和场所进行核查。
五、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推动。
各镇要逐级明确整治责任分工,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推进,实施具体化、项目化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整治。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各镇要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真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行源头控制,逐户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真正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整治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标本兼治,形成长效。
各镇要借助专项整治之机大力推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全面规范出租屋、“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坚决预防和减少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各镇实施方案、联络员信息及动员部署情况请于7月28日前报送县消防大队备案。
专项整治期间,各镇于每月28日将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县消防大队。
2020年1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
1.连平县各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摸查表
2.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统计表
3.降低出租屋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4.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5.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6.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7.“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8.出租屋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9.出租屋、“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连平县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摸查表
消防安全网格化组织设置情况
人员配备情况
运用信息化平台开展工作情况
2019年工作开展情况
隐患巡查整改流程简要概述
镇消防安全网格组织名称
大网格数量
中网格数量
小网格数量
独立设置/依托综治中心设置
总人数
专职人员数
兼职人员数
独立建设信息化平台/依托综治等信息平台开展/未使用信息化平台
负责监管对象场所数量(个)
2019年巡查单位数量(个)
2019年跟踪整改火灾隐患数量(处)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手机号码:
附件2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统计表
镇)
中小网格总数(个)
独立设置网格化管理组织的(个)
与综治中心等平台合并设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的(个)
运用信息化平台开展工作情况(个)
2019年工作开展情况
形成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闭环情况
备注
中小网格数
专职人员数
兼职人员数
中小网格数
专职人员数
兼职人员数
独立建设信息化平台中小网格数
依托综治信息平台开展的中小网格数
未运用信息化平台中小网格数
负责监管对象场所数量(个)
2019年巡查单位数量(个)
2019年跟踪整改火灾隐患数量(处)
形成工作闭环的中小网格数
未明确跟踪整改机制的中小网格数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手机号码:
附件3
降低出租屋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一、出租屋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
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
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出租屋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三、出租屋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四、出租屋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电动自行车应当独立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
除设置于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排烟设施。
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单位、出租人应当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五、出租屋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六、出租屋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或原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适用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改造。
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且无法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一)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疏散楼梯的出租屋,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并在户内和公共区域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二)出租屋疏散楼梯间应能直通屋顶平台,如确难直通屋顶平台,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应设不燃烧体隔墙和防火门分隔。
(三)通过长度大于10米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出租屋,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开向内走道的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烟功能。
(四)设置于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出租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处理的室内金属梯。
(五)当发生火警时,出租屋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七、鼓励出租屋所在建筑按楼层设置集中管理的公共厨房。
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并设置排油烟设施或开启外窗。
同一套间内设置住人居室,确需使用明火的,应集中设置厨房。
除厨房以外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处于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出租屋所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在管道燃气尚未覆盖的区域,设置于高层建筑内或设置公共厨房的出租屋应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并设置独立瓶组间。
八、出租屋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屋套间用于经营商店、作坊、电商网店、公共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场所。
九、出租屋所在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
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作为群租房使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建筑高度小于21m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喷淋装置,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
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如确难设置,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喷淋装置。
(三)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选用4㎏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
十、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
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的形式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附件4
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四项措施
“三合一”场所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二、“三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三、“三合一”场所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四、“三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5
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若干防范措施
为着力抓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我省高层建筑抵御火灾能力,降低火灾风险,现提出以下若干防范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设计建造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经专家评审并通过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还应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中的消防安全加强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
并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并能直通室外。
2.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层设置供灭火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不应设置为园林绿化场地。
4.高层建筑周边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能满足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的需求。
(二)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如建筑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防火分区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未进行改动或变更的,可按原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消防安全判定依据。
鼓励既有高层建筑依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三)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既有高层建筑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综合治理。
二、特殊防范措施
对于综合治理期间内确难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改造的,实际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在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间进度,作出整改承诺后,执行以下加强性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一)消防安全管理类措施
1.居住建筑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业主(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人)及租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
4.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5.电气线路敷设应套管保护,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
电线选型应按电气规范采用合格电线产品。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难燃材料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电动车应在室外或室内房间内停放及充电,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及充电的室内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
7.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1)堆放杂物及设置任何影响疏散的设施。
(2)采用易燃及可燃装修材料。
(3)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
(4)擅自占用或改建避难层(间)。
8.应以同一单体建筑或住宅小区、建筑群为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既有高层居住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尚未停止使用的建筑)治理技术类措施
1.建筑应至少沿一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
如确实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2.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和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隔墙与住宅完全隔开,商业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正对开设的门窗洞口所在的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所在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2个疏散楼梯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楼梯应直通屋面。
(2)设置通向相邻建筑的敞开连廊(栈道)或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35人。
(3)在每层楼道外窗、阳台处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如设有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
(4)如建筑层数超过18层,还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5)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应将每层户门设为乙级防火门,并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6)确难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应在各层楼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并至少每2层在楼梯间内设置一个轻便消防卷盘。
(7)建筑层数不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建筑层数超过18层的,各楼层楼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既有高层公共建筑(含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尚未停止使用的建筑)治理技术类措施
1.对确难设置环形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必须至少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对防火间距、楼层疏散总宽度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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