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修订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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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修订制度
(2)应急预案修订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预案的编写要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2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构成。
第五条综合应急预案是为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的总体规范性文件,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第六条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
分为顶板事故应急预案、井下水灾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瓦斯煤尘事故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供电事故应急预案、通风机事故应急预案等十三个专项预案。
第七条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调度室应急办牵头,各相关专业配合制定。
第八条审批备案: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和济宁市能源局审核批准,在鲁南分局备案,由矿印发实施。
第九条 预案编制涉及单位要遵照预案,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条正常情况下,应每年修订一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修订:
1、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
3、危险源发生变化(包括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地理位置);
4、应急机构和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
5、应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
6、应急演练后发现存在不符合项时;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调度室应急办。
5、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同等重要”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经理是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2.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经理负责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分管范围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3.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组织人事科负责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负责编制(修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负责职业病危害公告、公示;负责职业危害信息统计、申报、报告与备案;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职业健康查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查体档案,实现职业健康档案模块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6.工资科对劳动用工合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文件、制度备案负管理责任;负责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及防护等事项;识别、评价、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督促检查基层单位按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及时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7.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材料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入库验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资质审查,对资质、证件不符合要求且未到省安监部门备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发放。
8.卫生所协助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工作并组织实施救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一人一档;落实好离岗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学随访。
9.工会负责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建立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人监督检查公开制度;负责健康疗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人疗养档案;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10.教育培训中心对公司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负管理责任。
11.宣传科对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负管理责任。
12.基建办公室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3.计划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的招标和计划管理。
14.财务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15.生产科、机械化科对井下风钻、风镐、喷浆机、乳化液泵等采掘生产设备的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内的设备噪声检测负管理责任。
16.通风防尘科对矿井有害气体、粉尘、环境温度、局部通风机噪声等通防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内的设备噪声检测负管理责任。
17.机电运输科对矿井供电、排水、压风、提升系统和主要通风机、机电设备、带式输送机、电机(瓶)车等机运设备的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对主副井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内的设备噪声检测负管理责任。
18.资产办公室负责对综机设备生产厂家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和设备质量验收把关,确保综机设备噪声不超过规定限值。
19.洗煤厂、运销科对洗煤运销系统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20.物业站对生活后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
21.科技环保节能中心对辐射源、矿井水和地面噪声的监测、生活污水处理等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
2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明确并监督落实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业务保安职责,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处理。
23.各安全生产科室对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第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五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作业人员。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告知的方式:
在工广或井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以牌板形式公示,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条告知的责任部门:
职业健康办公室、宣传科、通风防尘科、机电运输科、洗煤厂、卫生所等。
第八条职业健康办公室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三条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条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煤矿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5.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8.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第八条各相关科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整理、汇总及上报。
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自主防护意识和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培中心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并存档保存。
第二条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第三条培训课程设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常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
6.职业病危害事故典型案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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