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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座谈会
《义务教育法》突出以人为本,保障权力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
《义务教育法》对高校教师工作起到重大积极作用
《义务教育法》明确经费保障落实过程中有三点不足
义务教育方面还面临怎样的挑战
[孙宵兵]:
大家早上好。
现在开始开会。
今天上午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基础教育司,两个司局共同在这里召开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专家座谈会。
昨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了座谈会,今天我们开的是专家座谈会。
今天出席座谈会的有很多专家,这些专家有来自教育行政部门,长期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具有工作实践经验的专家,也有在学校里,对于义务教育进行专门研究的专家,也有来自于从事一线实践工作的有关专家。
今天特别是有许多媒体非常关注我们这个座谈会,前来参加会议并采访。
我们今天会议的有关内容,将会被报道,同时进行网上直播,希望大家珍视这样一个机会。
我们今天的会议分为两大部分。
首先是进行专家的发言。
我们专家排了一个名单,原则上按照名单的顺序进行发言。
每个人发言不要超过10分钟。
第二个议程就是到11点专家发完言以后,我们的媒体和专家之间、专家和专家之间可以进行一个互动的交流。
大家有什么问题,针对我们会上有些专家可以提出来,这是今天会议的议程。
作为会议的主持者,我首先简单的作一个发言。
这次《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从工作层面我们都讲了一些,也都有所报道。
今天我想讲一个突出的问题,《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力,我想这样的一个理念,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义务教育法》通过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认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我想这是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
在内容当中,法律的各章有关规定当中,特别是针对学生这一章比较系统的确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不同的少年和儿童当中,哪怕在弱势群体当中都进行了特别规定。
我觉得确认权利这部分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清楚。
第二个方面就是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力,明确权力。
这个“权力”在我们义务教育的活动中是要得到发展的。
接受权力是要受到质量上的保证,如果我们过去的《义务教育法》主要是在权力的普及上做出很多的规定和相关的工作,今后我们在新的历史阶段,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主要要发展我们的权力,也就是说我们要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
因此,在法律里规定了儿童和少年要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要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还规定了他们在学校里面进行文化娱乐等等。
这样一些都表明了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力在法律里面不仅要确认,而且要发展。
第三方面,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得到保障。
这样一些权力的明确和发展,如果得不到保障,这个权利的实现将是一句空话,因此法律里从多个方面规定权力的保障。
我们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培养的责任,也规定了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
这样的话,使我们的权力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
体现在整个的《义务教育法》制定过程当中,从我们的篇章结构来看也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来进行的。
最开始提出来的就是学生,然后学生作为一个权力主体,在明确以后,就要按照权力的确认,发展和保障来展开整个立法的体系,因此第三章规定了学校部分,学生要有一个地方进行学习,这就要到学校里面进行学习。
在学校活动当中主体就是教师,规定了教师的相应的活动,相应的职责。
教师的主要活动就是要进行教育教学职责,规定了教育教学职责方面的内容,然后规定了经费保障方面的内容。
我想这样的立法理念和思想贯穿在整个立法整体当中,使我们这部法律不仅有实施的价值,有工作的价值,而且在法理上有重要理念的指导,所以把工作层面上升到崇高的理念,这样的话,新制定的一部《义务教育法》是突出了我们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保障权力这样的理念,将会在今后义务教育实施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会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这些也算是我的开场白,今天我简单的讲这些。
下面开始发言。
[宋乃庆]:
新的《义务教育法》修改颁布以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法律效益,确确实实体现出几大特征。
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特别是对高校教师工作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第一、《义务教育法》在我们国家从法律的形式上首先提出实施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实际上在1985年国家就提出来了,从国家教育部一直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文件,从法律形式来表示实施素质教育,但这一次真正实施素质教育,现在实施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教师自身素质问题。
这一次提出素质教育,对我们高等院校来讲,从师范院校到高校也在进行教师教育,逐步建立一些新的任务,要求我们培养大学生在今后,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要有一种高素质,这样才能够承担中、小学的素质教育。
从思想素质到专业素质,最后到适应素质教育。
第二、新的《义务教育法》或者称为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非常强调“公平、均衡”。
这体现了现代的教育理念。
而均衡是我们今后《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新方向,我们主张鼓励城市学校的老师和高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去工作。
另外规定这是城乡教师的一种交流。
学校最近几年在教育部倡导下,正在积极的组织大学里老师到农村去支教,一个是教育部组织的,而且都是到一线去,到农村地方去。
另外一个方面是我们自己组织的,把我们年轻的教师派到农村地区学校去支教,这对我们大学生、年轻的教师也是一种锻炼。
我们的学校最近几年,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我们组织大学生到农村支教,把农村的老师替换出来进行培训。
这就是《义务教育法》新颁布以后的实施,就是更好的结合我们现在需要开展的工作,如何更好的组织大学的老师为农村教育服务,组织我们的大学生为农村教育服务,同时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去工作。
最近两年,整个就业的形势比较紧张,高校就业率明显下降,但是真正到农村,到一线全工作的大学生还是很缺少。
所以如何在大学里在一开始就培养我们大学生到农村、到基层服务的思想,对我们高校现在进行教师教育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我感觉到在实施《义务教育法》当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困难,包括今后政府提到的一些比较大的问题,比如经费的问题。
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的职责。
经费应该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之中还有一级县级政府,这就涉及到能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一级的问题,省一级的问题,如果再往下面走,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如何保证、如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另外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当中今后要取消重点中学。
三天前我们会见台湾一所大学的代表,他们到我们学校来,提到这个问题。
谈到了《义务教育法》问题。
他们担心大陆能不能真正的推行这项政策,能不能把重点中学、小学取消?
当时我还这样讲,我说作为公平教育,应该是现代教育的一种基本理念。
现在我们内地正在积极的按照《义务教育法》,积极推行这样一项工作。
既然作为法律的文本颁布了,肯定国家要采取法律的形式推行,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仅仅靠法律文件还不行,还要靠全社会的支持,还要靠教育行政部门。
另外我们高等院校如何为公平教育发挥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刚才孙司长讲到了,今天有很多专家,都有很多精彩的发言,我就抛砖引玉。
不对之处,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谢谢。
侯晓娟]:
我想重点谈谈这次制定《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这一章。
长期以来经济短缺是制约义务教育的重要因素,关键是没有建立起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经费不清,因此这次在《义务教育法》修订时,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解决,几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特别是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对这一问题都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来基本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
并将《通知》的主要精神上升为法律,为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的创新,是国家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一个根本体现。
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的发展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我自己体会,经费保障这一章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是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
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
这个内容一个是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来承担。
第二,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来讲,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
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
第三、就是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这是保障机制的基本内容的三个主要点。
第三、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机会。
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我感觉这是一个以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一个体现。
第四、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的“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措施。
第五、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经费。
要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就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积极作用。
我觉得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平等入学机会,还要提供一个平等的学习条件。
这样才能够使适龄儿童将来在社会发展当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
而目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还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首先要在县域内逐步实现均衡发展,因此实现均衡发展是县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六、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义务教育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议,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和使用,防止对挪用和浪费。
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也起到相应作用。
我觉得应该发挥监督的作用,使我们共同把义务教育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2006年3月下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四个调研组,分赴湖南、福建、贵州和四川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来到各省、市、县政府对落实这个通知非常重视,在统一认识上都成立了以政府主要同志为组长的小组。
省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的经费,并且及时将2006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全部下达到市,要求县级政府在春季开学前拨付到农村的中小学。
我们看到新的机制刚刚开始实施取得了一个初步成效,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感觉到有一些问题存在。
这个问题主要是这样:
第一、学校的实际收入减少。
为什么会这样?
国家减少乱收费,但是没有带来实质性增长。
根据《通知》的要求在实行新机制的同时,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因此学校除了财政拨款外,不会再有其他收入。
第二个原因目前学校的供应经费保障水平过低,按照的《通知》的规定,中央2009年将出台义务教育阶段,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
而目在2005年秋季颁布的标准现在实行是这样的一个标准。
所以学校目前运转比较困难。
第二、教师的补贴得不到落实。
我们发现现在国家的拨款多了,但是教师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
这是因为2001年起,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的只是中、小学国家标准的投资。
现在新的机制实行以后,学校不能再收费,而财政拨款是明确不能用于以教师的福利,所以农村中小学以前那种发放津贴的渠道被切断,所以教师每月收入减少100—500元。
第三、“普九”欠债问题目前还存在。
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全国“普九”欠款大概500多亿。
这种欠债当时是因政策性改变所造成的。
主要是税费改革以后取消了教育费附加,所以当时欠债以后就没有还债的渠道。
这种欠债,从全国人大、教科文角度来考虑,因为是政府性造成的,所以各级政府应该想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新的机制实行以后,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
我今天谈的重点就是经费的问题和通知落实的情况。
我们感觉从目前情况来看,通知的落实才刚刚开始,真正的实行完全公平、公正、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应该说离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距离,所以我们感觉各级政府在落实这部法律还有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
所以我们感觉法律的落实任重道远。
谢谢。
[罗洁]:
谈到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思路。
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中的新问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在我们首都教育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广大干部教师自觉学习法律规定,联系实际,讨论相关精神,受到极大的鼓舞。
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这次修订时间短、涉及问题多、立法难度大,党和国家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来抓,把完善义务教育制度作为根本保障来抓,下大决心解决突出矛盾,下大力气推动工作实践,下大工夫提高立法水平,使得这次修订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克服困难,完成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协调。
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立法者对义务教育重大问题的正确把握,此次修订不仅对《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的基础之上,对义务教育的制度和发展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和定位。
立法者对于建立义务教育免费制,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责任等重大问题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对形势进行了特别的分析和判断,提出了富有前瞻性、现实性的思路,做出了符合实际的重大制度安排。
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义务教育的期望和需求,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的发展寄于厚望,对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高度关注,这次修订充分考虑了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做出了切合实际的相应规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在教育部的指导和关心下,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义务教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又提出了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依法实现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2002年,我市对十个远郊区县家庭子女和城市低保子女实行了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
今年秋季我们还将进一步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教科书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我们先后实施了义务教育的三期工程,基础薄弱校建设工程、初中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建设工程。
建立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和城乡区县对口支援的政策,切实提高农村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稳步推进课程教材制度,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制定了新的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推行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现代化,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了学生每11人一台计算机,残疾儿童、流动人员子女等困难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流动人口子女中70%在公办学校就读,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不断规范义务教育的学校办学行为。
当前促进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均衡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的方向,做好首都的义务教育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目前,北京市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生120万人,其中流动人口子女约40万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市义务教育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差距。
例如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全民实施素质教育仍然任重道远,义务教育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择校、收费、减负等问题反映强烈。
学校办学困难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影响了义务教育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从这些层面入手,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为我们解决好这些问题明确了方向和思路,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和强大的法律保障。
北京市将在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探索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流动机制,规范体制改革学校办学行为,和全面治理整顿未经批准的自办学校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百姓对义务教育的满意程度。
北京教育系统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用法律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我们要协调相关部门加以制订实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为核心,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法》各项工作。
我们要加强教育督导,加大对实施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的检查督导力度,要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研修改,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我们相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必将对,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在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依法支教育,使首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孙宵兵]:
下面请河北省教育厅韩清林副厅长发言。
[韩清林]:
感谢教育部领导给我们这次机会。
《义务教育法》颁布可以说是我们教育界的一件大事。
通过学习,我感觉到《义务教育法》有许多重大的举措。
在结构保障体制、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举措。
对我们整个义务教育未来发展影响最大的最核心的问题,我感觉到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
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对义务教育做出了法律规定。
首先我感觉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确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向。
《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本质上是公平的教育,是平等教育,而且义务教育平等是整个社会平等的基础。
如果没有素质的平等,不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和平等根本不可能保障。
所以这些是保证一个国家的平等、民主,一个最根本的环节。
在这次义务教育立法过程中,把义务教育作为一个基本的理念来提出,关系当前义务教育的发展,也关系到未来义务教育发展的方向问题,一些指导思想的问题。
从《义务教育法》规定来看,它指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些重点和难点。
从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县级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和一些教育群体的,特别是薄弱群体、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均衡发展。
从这几个方面都涵盖。
特别是解决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以及贫困家庭和一些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问题。
我觉得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保证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原则;指出了重点和难点。
为今后一个时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问题提出来了。
第二个、《义务教育法》不仅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从五个方面的措施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必须要确保这些条件。
第二在经费投入机制上制定了确保义务均衡发展的保障措施。
在确保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均衡配置,义务教育经费的均衡配置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国家明确规定,制订全国统一的公益性保障。
确保一些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义务教育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再一个国家对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方面,从中央和省两级要确保投入。
第三个方面在政策措施上,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的配置上来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在本行政区域内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培训等交流加强薄弱学校建设”。
还明确提出了要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城市教师对农村的支教。
从人力资源的配置上来看,对均衡发展方面也提出条件。
第四个方面《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要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实行督导、监督,并且向社会公布,这从宏观上保证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个方面国家明确的提出组织和鼓励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义务教育。
上述五个方面重大的政策措施,有力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个方面我感觉到这次《义务教育法》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制定了违反义务教育法均衡发展原则要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53条。
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种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57条第二款对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这样来看,已经建立了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对我们当前和今后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
[孙宵兵]:
下面请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同志。
[胡平平]:
经过多年的企盼《义务教育法》终于出台了。
这部法律出台以后,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义务教育法》的整篇从法律的形式、对理念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从操作的层面上明确的解决了从2000年以来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
拿安徽省来说,我们已经组织、学习了多次,在短短的几天内就组织了多个层面的学习和讨论。
讨论下来的结果大家都认为,这是从法律层面上对义务教育的定位、是发展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是一个继2001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40条决定以来的重大法律性的文件,也是一个纲领性的法律,对今后义务教育发展是一个纲领性的法律。
它将影响着我们今后若干年,我们21世纪之初的整个国家的义务教育发展。
从理念上来说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
过去我们讲的义务教育并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
我们的农民、我们的市民、群众还承担着很多的责任、承担着很多的负担。
而现在,这部《义务教育法》从法律的层面上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另外这部法律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平、公正,体现了面向人人的平民教育。
刚刚大家讲了很多,法律条文每条都非常明确,从保障机制到各级政府的职责,从均衡发展到合理配置资源,这些理念已经非常清晰了。
针对我们现在的现实问题效果也非常的明显。
比如说,投入保障机制。
从2000年税费改革以来,这笔钱到底谁来投?
过去靠教育集资,农村的教育附加,现在这部分没有了,到底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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