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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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范文
附件一:
主要内容
全面了解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标识设置、管理计划制定、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重点对铅锌冶炼、再生铅和铅酸蓄电池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印刷电路板制造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及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督查。
附件二: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情况
达标标准
检查方法
备注
达标
基本达标
不达标
一、标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5.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四、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现场核查。
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0.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并询问环保部门。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1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2010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
现场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六、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13.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14.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5.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查看应急预案。
16.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17.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2009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现场核查。
20.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现场查看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当填写日期)。
21.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22.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八、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3.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现场查看台账,并与贮存情况核对。
九、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
2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25.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查看台账记录。
26.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十、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27.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材料。
28.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对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核对。
29.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查看台账记录,并与处置情况核对。
十、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30.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合计
——
综合评估:
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60分。
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
2.第六项为否决项。
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附件3
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大纲)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
1.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环保主管领导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环保管理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2.生产情况
2.1概况
●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职工人数等(附厂区平面图)
●主要生产装置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主要产品及产量计划
●主要原材料及消耗计划
2.2生产工艺及危险废物产生的工序
●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
●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简要说明
●生产工艺重大调整计划
3.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预测
3.1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
废物
名称
类别
产生量
(吨/年)
产生工序
形态
特性
含主要有害物质
名称及含量
名称
含量(%)
注:
特性是指危险废物的急性毒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
3.2危险废物减量化目标及措施
3.2.1总量削减
序号
废物名称
类别
产生量
消减目标
单位
数量
浓度
数量
百分比(%)
3.2.2拟采取的减量化措施
4.企业内部危险废物防治设施情况
4.1贮存
●贮存计划
●贮存设施情况(贮存装置位置图及照片、贮存能力、防泄露和防渗措施等)
●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情况
●贮存设施整改计划
4.2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计划
●综合利用设施情况(附照片)
●综合利用工艺流程
●综合利用设施整改计划
4.3处置
●处置计划
●处置设施情况(附照片)
●处置工艺流程
●处置设施整改计划
5.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序号
名称
类别
转移
次数
数量
(吨)
接收单位
6.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6.1环保管理部门情况(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专业背景等)
6.2管理制度制定计划
7.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附事故应急预案)
编号:
-
-
附件4
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试行)
单位名称:
(公章)
声明:
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
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制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
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基本信息: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累计贮存量:
产生源:
产生工序:
废物嗅、色:
废物形态:
□固态□半固态□液态□气态□颗粒状□粉尘状□(自填)
危险特性:
□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感染性□(自填)
产生设施地址:
邮编:
包装情况:
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
日期:
年月日
自行贮存情况:
自行利用情况:
自行处理处置情况:
委托贮存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利用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处置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危险废物流向信息变更记录:
1、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内容:
2、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内容:
3、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内容:
4、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内容:
5、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内容:
6、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
年月日
变更内容:
废物管理记录表
日期
产生数量
自行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委托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备注
填表人
贮存数量
利用数量
处置数量
贮存数量
利用数量
处置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本页合计
注: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废物管理记录表
日期
产生数量
自行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委托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备注
填表人
贮存数量
利用数量
处置数量
贮存数量
利用数量
处置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本页合计
注: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计表
单位名称:
(公章)
台帐编号:
--
填写时段: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产生数量
自行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委托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台帐填写完时的贮存量
贮存数量
利用数量
处置数量
贮存数量
利用数量
处置数量
(1)
(2)
(3)
(4)
(5)
(6)
(7)
(8)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该统计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企业自行留存,另两份于该本台帐填写完成后10日内,分别报当地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备案。
填写说明
本台帐用于安徽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记录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
台帐共分为七部分,依次为封面、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摘要、填写说明、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含流向信息)、废物管理记录表(含备注)和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计表等。
本台帐中《废物管理记录表》部分必须手工填写,打印无效。
台帐使用完毕后,由产生单位保存至少五年。
一、封面部分
1、【编号】:
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填写该危险废物的名称,第二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年份,第三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具体日期。
如:
某单位2007年8月1日启用的废盐酸台帐的封面编号应填写为:
废盐酸–2007–0801
2、【单位名称】:
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基本信息部分
(一)危险废物基本信息
1、【废物名称】:
应与台帐封面上的废物名称一致;
2、【废物代码】:
该种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代码,如:
废盐酸代码为“HW34”;
3、【累计贮存量】:
截止台帐起用之日,单位内部累计贮存该种废物的数量(吨);
4、【产生源】:
产生废物的车间或生产装置名称;
5、【产生工序】:
产生废物的具体工序;
6、【废物嗅、色】:
对废物的气味与颜色进行简要描述,如:
黑褐色,有臭鸡蛋气味;
7、【废物形态】:
在相应项前的“□”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8、【危险特性】:
在相应项前的“□”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9、【产生设施地址】:
废物产生设施的具体地址,如“XX市XX县ХХ镇ХХ街ХХ号”;
10、【包装情况】:
详细填写单位内贮存该种废物时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的材质(如:
钢、铁、铝、塑料等)、类型(如:
桶、罐、箱、纺织袋、散装堆放等)及规格或尺寸。
(二)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
1、【日期】:
流向基本信息填写的日期;
2、【自行贮存情况】:
贮存设施与废物产生设施在同一个厂区内的,填写“本厂区内”;若贮存设施在本单位其他厂区或本单位外的,请填写贮存设施所在厂区的名称或本单位外贮存设施的详细地址;
3、【自行利用情况】:
单位内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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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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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废物 规范化 管理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