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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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
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和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二)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应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地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当与本地区(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地区(企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又无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企业),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设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并附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取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意见。
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审核程序
(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核。
属于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登陆《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系统(试行)》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网上申请后,建设单位需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等初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稿)、《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一式四份)等相关材料,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的依据。
属于市、州、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项目所在市、州、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登陆《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系统(试行)》中进行网上备案。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审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三、审核原则
(十)区域总量控制原则。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污染物不突破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指标,在各地区总量指标充许增量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
对无法调剂解决的,必须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予以置换,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对需要置换的污染物削减量,可通过本地区(企业)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获得。
(十一)核定最小化原则。
火电、水泥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采用绩效方法(见附件二)核定,按行业新的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执行。
其他行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
(十二)减量替代原则。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国家已核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削减量。
若总量指标通过减量替代的项目,必须明确减排替代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并提供证明材料。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替代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已完成的且通过国家认定形成减排量的项目,氮氧化物替代项目可使用预支减排量,列入当年省政府下达的减排计划中的关停、工程治理项目进行置换。
替代削减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全面落实。
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集团公司内削减量获得。
(十三)有偿使用原则。
本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后,试点行政区域(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且无法通过减量和等量项目进行置换的,原则上均要采取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实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十四)同类置换原则。
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
其中,火电行业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新建电源建设项目;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建设项目。
(十五)其他规定。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混排的建设项目,合并计算排污总量指标;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并且污水管网配套,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对生活污水不再核定总量指标。
使用清洁能源(如优质轻柴油、液化石油汽、天然气等)的建设项目不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四、监督管理
(十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十七)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的,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十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工作,在《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系统》平台上,及时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网上申请、初审、核定、确认、备案、分析等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变化情况,对本地区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核定、在建项目污染减排措施落实、“三同时”验收引起的总量变化等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台帐,有效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动态管理。
(十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台帐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杜绝替代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二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总量指标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绩效核定方法
附件2:
申报材料名录
附件3:
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附件1: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绩效核定方法
(一)电力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电力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确定,为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再乘以排放绩效值。
计算公式为:
Mi=CAPi×5500×GPSi×103
式中:
Mi为第i台机组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总量指标核定,用等效发电量D表示。
计算公式为:
Di=Hi×0.278×0.3
式中:
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设计供热量,兆焦。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
机组类型
燃料类型
地区
绩效值
(克/千瓦时)
新建机组
燃煤
全部
0.37(0.185)
燃油
全部
0.37
现有机组
燃煤
全部
0.74
燃油
全部
0.74
注:
现有机组为2012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电机组(下同);扣号内数据为特别限值绩效值。
表2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
机组类型
燃料类型
锅炉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新建机组
燃煤
W型火焰锅炉
0.74
其他锅炉
0.37
燃油
全部
0.37
燃气
天然气锅炉
0.37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0.74
现有机组
燃煤
W型火焰锅炉
0.74
循环流化床锅炉
0.74
其他锅炉
0.37
燃油
全部
0.74
燃气
天然气锅炉
0.37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0.74
(二)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按照熟料生产工艺情况,采用绩效方法进行核定。
表3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绩效值表
生产线类型
工艺
绩效值(千克/吨熟料
新建生产线
新型干法
0.96
现有生产线
新型干法
0.96
立窑
0.24
注:
现有生产线是指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附件2:
申报材料名录
一、建设单位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文件(明确建设项目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二、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区县)级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总量替代方案的审核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其来源,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区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及该建设项目建成后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包括该区域内已经审批但未投产的建设项目总量);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稿;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测算说明及其相关参数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措施描述,水平衡、能源平衡等主要物料平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执行标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五、置换对象许可排污总量的证明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置换对象暂未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或在排污许可证中未规定的指标,可由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许可排放量的书面意见);
六、通过关停削减的,需要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和企业承诺(主要针对计划关停的企业或设施);治理削减的,其中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的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七、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需要提供受纳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意接纳废水的协议;
八、采取排污交易方式置换的,需要提供排污交易协议或合同。
附件3
青总量确认( / 号)
青海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试行)
单位名称(章):
建设项目类别:
建设项目名称: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制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业代码
行业类别
省重点项目
是□ 否□
省重点项目类别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计划投产日期
年月
主要产品
年产量
环评单位
环评审批单位
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资源统计情况〔环评预测〕
工业用水量
(吨/年)
取水量
(吨/年)
重复用水量(吨/年)
用电量
(千瓦时/年)
网电量
(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电量(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燃料性质
燃煤(吨/年)
燃煤硫份
(%)
燃煤挥发分(%)
燃气类型
燃气量(立方米/年)
燃油(吨/年)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环评预测〕
污染因子
污染物类型
排放量
执行排放标准
排放去向
废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废气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方案(①使用已认定的减排量,需详细说明置换减排项目的减排类型、实施时间、国家认定情况、已使用减排量和剩余减排量。
②使用预支减排量,通过结构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和企业承诺;通过工程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工程减排项目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减排计划的文件,并预测减排量,明确完成时间):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设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省级环保部门最终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t/a)
环保部门核定
COD
NH3-N
SO2
NOX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市(州)环保部门最终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t/a)
环保部门核定
COD
NH3-N
SO2
NOX
设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县级环保部门最终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t/a)
环保部门核定
COD
NH3-N
SO2
NOX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州)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和当地“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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