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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讲义
2011.春季
南通大学备课用纸
前述
1、《经济法》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课程的目的。
商业活动的游戏规则,明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经济法》课程内容结构、时间计划、各章内容简述。
3、学习方法:
注重案例分析,注重联系实际。
第一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1、什么是企业?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开了一个小杂货店是不是一个企业?
2、企业都是公司吗?
区别和联系在哪里?
3、企业有哪些类型?
(1)以所有制划分:
意义在哪里?
以戴红帽企业为例。
(2)以出资人和企业的人格区分性来划分。
4、法律的渊源包括哪些?
(可略)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1、为什么要单独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法?
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用地、用工、外汇、反垄断等国家利益特别领域。
需要单独制订。
2、与公司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普通法。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
3、与WTO规则的关系?
TRIMS是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应当与之协调,所以对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法做了修改。
4、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法人吗?
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
区分外商独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概念:
中方注意不可以是个人
2、设立的程序:
要商务部门审批(与一般内资公司的区别)
3、投资与出资
(1)投资总额的概念与注册资本的概念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两者之间的比例的强制性要求。
(2)注册资本的认缴注册资本制。
(改后的公司法与之类似了。
)
先领营业执照,后出资。
(3)外方投资比例下限:
25%,否则不享有特别待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上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举例:
义务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外国投资不同的行业准入政策。
4、股权转让
一定要其他方同意。
(人合特征,退出限制)。
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政府批准原则。
5、解散与清算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合营期限未满解散而且之前享受过税收优惠的话要补税。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通过两种企业的法律制度比较来学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方式不同
股权式合营企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出资为基础
契约式合作企业,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
合同在中外合作企业中显出更重要的地位。
双方可以约定分配收益和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这与合资企业的以资产占股作为分配基础形成根本性区别。
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
公司
两种:
法人型合作企业和合伙型合作企业。
前者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后者各合作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计算不同
合营企业将各种形式的出资折成货币计算股权
可以不计算,约定合作条件。
利润分配与亏损及风险承担不同
按注册资本比分享利润,分担义务
按合同约定
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
在期满前不能只能通过按比例的利润分配获得收益
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加速折旧,多分利润等方式于期满前先行收回投资。
(不是注册资本减少)
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
将清算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如外国合作者已先行收回投资的,其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不同
最高权利为董事会
合伙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也可委托一方或第三方经营管理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拥有全部资本并独立经营的企业。
2、法律特征
(1)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入(注意:
不一定是一家外国投资者)
(2)按中国企业设立。
是中国法人,区别于外国企业。
(3)设立条件更为严格。
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有的明确规定只能合资合作,不能独资。
有的在审批中政策把握。
第五节独资企业法
1、什么是独资企业?
核心关键词:
无限责任
2、出资人限制:
自然人某些自然人不可作为出资人
第六节合伙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特征:
(1)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是营利性组织。
(区别于一般民事合伙)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充分的体现“人合”特征)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重要的特征,区别于公司)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个引申的问题:
为什么选择合伙?
什么情况会让我们选择合伙?
二、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比较
1、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前者是组织,依法设立,后者是契约,依法订立;前者是商事关系,受合伙企业法约束,后者是民事关系,受民法与合同法约束。
2、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共同点:
普通合伙人与独资企业出资人一样,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区别:
出资人人数不同,财产性质不同,合伙企业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可能还有有限合伙人,他们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在组织方式上更加灵活。
3、合伙企业与公司
区别:
1、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质企业。
(通过企业的出资是否需要验资,企业的信誉基础,企业出资份额的转让性质等区别来说明)
3、合伙企业出资人承担的税收与公司股东实际承担的税收不同。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案例说明。
三、合伙企业的类型(可略)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在PE中的应用。
四、合伙企业的成立(可略)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书面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
3、为什么合伙协议重要?
因为它是合伙的基石。
约定了合伙企业的最重要的一些元素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问题:
公司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为什么合伙企业可以?
5、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五、合伙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基本程序(可略)
1、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说明: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
什么叫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出质
1、财产份额的转让限制: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问题: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限制比较分析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出质限制: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可略)
1、可以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委托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仍有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委托执行的,受托合伙人有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共同执行的,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异议权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方式: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的诚信和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8、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九、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分析: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
什么叫内部限制?
什么叫不得对抗。
引申问题:
为什么说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引申问题:
与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比较。
3、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一十、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条件: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风险: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退伙
1、自愿退伙
(1)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1)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退伙后事宜的处理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十一、有限合伙(可略)
1、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十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可略)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程序:
(1)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权: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对债权人的通知公告: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即是企业又是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二)企业:
营利为目的。
二、公司的种类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两者区别:
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公司的演变
为什么会产生公司?
由特许到核准到登记
四、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趋势: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一、企业法人设立的一般条件
1、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出资和从业人员。
4、有独立于出资人的财产,并以企业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法人设立的一般程序及法律效力
(一)一般程序
(二)法律效力
三、公司的章程
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的立法趋势尊重当事人自由裁量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核准登记的权利能力范围内以企业法人名义所做的法律行为,其权利由企业法人享有,其义务由企业法人履行,其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不得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授权限制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2、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一)公司合并
程序和法律后果
(二)公司分立
程序和法律后果
六、公司资本制度
1、资本制度基本: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案例分析
2、资本变动制度:
减资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七、公司债
1、为什么会发债?
2、可转换债券的概念
八、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2、清算程序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1、股东人数上限
2、有限责任
3、不公开发行股本
4、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
5、非公开性
6、设置灵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万,首期不低于20%。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场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协议
(2)章程(3)名称预核准(4)审批(非必要)(5)缴纳出资(6)验资(7)登记
三、资本和股东
成立后,如发现出资不实,如何处理?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职权
(2)会议的召集(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
(1)职权
(2)届期和任期(3)表决:
一人一票
经理:
执行层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权能的增强。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规定:
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
(2)一次缴足
(3)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4)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人合、人合兼资合。
从股东人数,股权转让限制上分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概念和特征发起人和股东不是同一个概念。
1、资合
2、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
2到200人。
200人以上是公募。
(2)法定最低资本500万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和住所。
2、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程序和募集设立程序。
(可略)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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