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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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知识点
国际货运代理复习重点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程了解
(一)国外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历史
(1))国际货运代理产生阶段(公元10世纪)
(2))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产生阶段(20世纪30年代以后)
(3))国际公路运输代理产生阶段(20世纪50年代以后)
(4))国际货运代理介入无船承运人阶段(20世纪60年代开始)
(5))国际货运代理介入多式联运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
(6))国际货运代理介入第三方物流服务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程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经营阶段(1949-1978)
(2))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限竞争阶段(1979-2004.6)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初期对外开放(1979.1-1995.5)
依法管理为基础的开放竞争阶段(1995.6-2001.12)
加入WTO后对内对外开放的新阶段(2001.12-2004.5)
(3))以备案登记制为基础的市场全面开放阶段(2004.7至今)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解释
(1)中间人型(租船经纪人)
(2)代理人型
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未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
广义的解释
当事人型(无船承运人)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s”。
FIATA于1926年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士,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FIATA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
(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在北京宣告成立。
CIFA宗旨是: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实施登记备案制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
仅对国内投资的货代企业备案,对外商投资的仍然需要审批.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特点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有偿合同而非无偿合同商务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仅涉及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权利1,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2,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义务
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向委托人报关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4,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6,协助,保密。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1))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
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
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第三人有过失。
当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
(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性质1、可能性;
2、两重性;
3、责任风险带来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产生的原因
⑴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所产生的;
⑵分包人的过失;
⑶其他方面的原因。
例如,约定分包人免责,分包人的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情况。
三.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四.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内容
⑴错误与遗漏
⑵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⑶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⑷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第四章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实务一.组织方式与交付方式
根据发货人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分为:
整箱货(fullcontainerload,FCL)
拼箱货(lessthanfullcontainerload,LCL)注意:
1、危险货物、鲜活货物及能损坏或污染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2、已经装载完毕的集装箱,一般还要加铅封或海关的封志。
基于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货主与承运人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4
类: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
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
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整箱接/拼箱交(FCL/LCL)
在始发地,装箱由货主负责,双方以整箱为单位进行交接;到达目的地,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
(3))拼箱接/拼箱交(LCL/LCL)
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
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4))拼箱接/整箱交(LCL/FCL)
在始发地,装箱由承运人负责,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到达目的地,由货主负责拆箱,双方以整箱为单位进行交接。
基于交接地点不同,货主与承运人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9类:
(1))门到门(DRtoDR)FCL/F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2))门到场(DRtoCY)FCL/F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DRtoCFS)FCL/L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toDR)F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toCY)F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toCFS)FCL/L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toDR)L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toCY)L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9))站到站(CFStoCFS)LCL/L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二.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操作实务(考试时会有作图题,可能会有这一题)
三.运费操作计费标准
物的毛重(Weightton),费率表上用“W”表示;
按货物的体积(Measurement),费率表上用“M”表示;按货物的价值,费率表上用“Ad.V”或A“.V”表示(FOB价);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费率表中用“W/M”表示;
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
费率表中用“W/MorA.V”表示;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
费率表中用“W/MplusA.V”表示;
商品运费计算
1.按普通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拼箱货)
2.采用包箱费率(整箱货)四.提单操作
1.根据收货人栏记载的不同,相应的提单可以分为:
①不记名提单(BearerB/L,orOpenB/L,orBlank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
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②记名提单(StraightB/L)
又称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
③指示提单(Order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theOrderof××)字样的提单。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ord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了“totheOrderof××”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
记名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2.提单签发
五.非正常换单操作
⑴
无单放货
⑵
⑶
电放放货与异地放货(案例
记名提单情况下的放货
4-13)
(4)“假提单”情况下的放货六.空箱返还与滞箱费
1空箱返还
货运代理代表收货人将已拆卸完毕的集装箱返还给承运人的过程。
包含安排运输车辆、交纳滞期费、收回用箱押金及办理空箱交接验收手续等环节
2滞箱费
设备交接单上印制的“免费期限”一栏,当事人有三种选择:
(1))填写确定的天数
(2))填写“无限期”或类似用语
(3))空白
第五章海上租船货运代理操作实务一.租船代理人的身份
(1)船东代理人(TheOwner'sBroker)。
(2)承租人代理人(TheCharterer'sBroker)。
(3)双方当事人代理人(BothParties’Broker)。
由此可以看出,租船代理人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通过其从事的业务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认定为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其认定为居间人
二.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含义
是指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费率与条件将船舶租与租船人,自某一港口或若干港口装运整船货物或部分货物至指定的目的地或某一地区的若干港口而签订的租船合同。
在中国
《海商法》下,对于各种租船方式,只有航次租船中船东必须履行班轮运输中的适航义务和
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这也是这种运输方式的一个特点。
2.航次租船合同的种类
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航次包运租船
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⑴合同当事人
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船东和承租人。
⑵船舶概况与船舶动态
1)出租人必须保证陈述内容的正确性
2)船名(NameOfVessel)合同中一般列明一艘船舶的名称,船名一旦被确定,出租人就
无权以其他船舶替代指定船舶。
①M/VXXX(指定船名)
②M/VXXXorsubstituteatowner‘soption(代替船舶)
③M/VAorM/VBorM/VCatowner'soption
④Vesseltobenamed(船名待定)3)在不同的租船方式下,对船舶概况所要求记载的内容有所不同,其中如船级、载重吨、舱容、船舶国籍、船舶位置舱口尺寸、船吊数量等必须如实陈述。
(3)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货物的种类:
①合同可以规定某一种货物,也可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供承租人根据贸易要求进行
选择。
我国《海商法》第100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
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三.租船操作程序了解
(一)、航次租船业务程序
1、航次租船合同洽谈与签署的内容与程序
(1))询盘(quote,enquiry)
(2))发盘(offer)
(3))还盘(counter-offer)
(4))接受或确认(confirm)
(5))签订订租确认书
(6))签订租船合同
2、船舶抵达装港前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1))承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2))出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3、船舶在装港装货期间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1))承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2))出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4、船舶抵达卸货港前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1))承租人及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2))出租人及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5、船舶在卸货港卸货期间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1))承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2))出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6、船舶离港后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1))承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2))出租人或其代理应履行的货运业务及其程序
(二).定期租船业务程序1)交船业务与程序
2)还船业务与程序
3)退租、续租、停租与复租
(1))在租期中退租
(2))租期期满后续租
(3))停租
(4))复租
四.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
(一)、滞期费与速遣费概述1、滞期费
是指并非因为船方责任,而是承租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卸货而按规定的滞期费率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2、速遣费
是指承租人在约定的装卸时间之前,提前结束货物的装卸作业后,从船舶所有人处取得的报酬。
速遣费率一般按滞期费率的50%计算。
(二)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不规定装卸日数
装卸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QD):
即船舶所有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任何滞期费,除非承租人在装卸过程中有过失并因该过失导致了船期的延误,相反,承租人也不得向船舶所有人要求任何的速遣费。
在装卸港口习惯尽快装卸条件下,港口拥挤、工人罢工、港口当局干预、第
三方的行为以及天气因素带来的时间损失的风险都在船舶所有人一方,惟一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是承租人的过失或违约。
另一种不在租船合同中订入具体装卸日数的写法是订明按照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货或卸货。
2、订明装卸时间
订明装卸时间是指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允许承租人装或卸货物的具体时间。
例如:
合同规定装货时间为5个晴天工作日,卸货时间为4个晴天工作日。
或者规定装卸时间共为9个晴天
工作日。
与第一点中的规定相对应,订明装卸时间的方法被称作FixedLaytime。
3.规定一定的装卸定额
租船合同中有时并没有具体的时间,仅规定一定的装卸定额,装卸时间则是根据所装货物的具体数量除以一定的装卸率得出的。
租船实务中规定一定的装卸定额的方法有三种形式:
(1))每天装卸多少吨
在规定每天装卸多少吨的情况下,装卸时间的计算则是根据船舶具体装卸货物的数量除以装
卸率得出的。
例如:
合同规定每个晴天工作日装货5000吨,船舶共装载30000吨货物,则
装卸时间等于六天(30000÷5000=6天)。
(2))每天每舱装卸多少吨
每天每舱装卸多少吨是指用船舶具体装卸货物的数量除以每舱日装卸率和船舶舱口数的积
而得出装卸天数。
例如:
合同规定“每日每舱装货400公吨”,船舶共装载10000吨货物,
分别装于5个舱内,则装卸时间等于五天{10000÷(400×5)=5天}。
(3))每天每工作舱装卸多少吨
每天每工作舱装卸多少吨是指以船舶最大货舱载货量除以每舱日装卸率乘以该舱口数的积
而得出装卸时间。
例如:
合同规定“每日每舱装货400公吨”,船舶共装载10000吨货物,
分别装于5个舱内,其中最大货舱装载2400吨货物,则装卸时间等于六天(2400÷400=
6天)。
(三).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1.装卸时间的分别计算
装卸时间分别计算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是对装货港的装货时间和卸货
港的卸货时间分别规定一定的时间,单独计算,不能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也不能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超用的时间的一种术语。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对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是分别给予规定和单独核算的。
2、装卸时间的统算
(1))装卸共用时间
装卸共用时间,是一种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统一合起来使用的一种用语。
例如:
租船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共用时间为9WWDSHEXUU(”TOTALLAYTIMEFORLOADING
ANDDISCHARGING9WWDSHEXUUOR9WWDSHEXUUALLPURPOSES)。
(2))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reversiblelaytime)
又称“装卸时间抵算”,是指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它是一种可以用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调剂,或抵算发生在装货港的速遣或滞期时间的一种装卸时间统算方法。
按照这种约定,承租人可将装货港的速遣时间计入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而使卸货港的允
许使用时间增加,或将装货港的滞期时间在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中扣除,而使卸货港的允许使用时间减少。
(3))装卸时间平均计算(righttoaveragelaytime)
又称“装卸时间均算”,是指分别计算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超用的时间。
它与“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不同,虽然也分别单独编制装货时间计算表和卸货时间计算表,
但并不以装货港的节省时间和滞期时间来调整原规定的卸货港的可用时间,而是单独根据卸货港的时间表,计算出卸货港产生的滞期时间或节省时间,再以装货港的节省时间或滞期时间来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或节省时间。
这一方法旨在以装货港节省的时间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或以卸货港节省的时间抵补装货
港的滞期时间,从而减少通常须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情况。
(三).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
第六章国际陆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一.我国铁路集装箱运输主要是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越南四国开展的。
与朝鲜未开通正常集装箱运输
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塔签订有“集装箱相互使用协议”,货主无须办理集装箱返运
二.《国际货协》运单的构成与流转程序一式五联:
(1))运单正本
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2))运行报单
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3))运单副本
货物发运后,交给发货人。
可作为发货人与收货人通过银行结算贸易款的依据
(4))货物交付单
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5))货物到达通知单
随同货物至到站,并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三.公路货运代理了解第七章国际航空货运代理
一.IATA将世界划分为三个航空运输业务区
TC1区:
南北美洲大陆及其邻近的岛屿,格林兰、百慕大、西印度群岛,加勒比群岛,及夏威夷群岛[加勒比次区,墨西哥次区(北美洲),远程次区(中美洲),南美次区]TC2区:
欧洲,非洲及其邻近岛屿[欧洲次区,非洲次区,中东次区]
TC3区:
亚洲及邻近岛屿,东印度群岛,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太平洋中的群岛[南亚次大陆,
东南亚次区,西南太平洋次区,日本/朝鲜次区]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价运价计费重量
计费重量就是用来“计算货物运费”的重量。
航空货运的计费重量有货物的实际毛重、体积重量及等级重量
实际毛重:
包括货物包装物在内的货物的实际重量
体积重量:
将货物的体积按一定的比例折合成的重量就是体积重量等级重量:
较高重量分界点的重量
(1))实际毛重(重货)
重量不足0.5kg按0.5kg计0.5kg以上不足1kg的按1kg计不足一磅的按一磅计算
(2))体积重量(轻泡货)
重量1公斤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
分别量出货物的最长、最宽和最高的部分,三者相乘算出体积将体积折算成公斤:
体积/6000立方厘米
货物按其密度可划分为:
重货与轻货
航空货物的换算标准:
6000cm3=1kg
三.运价
1.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CargoRate,简称GCR)
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价。
当一批货物不能适用特种货物运价,也不属于等级货物时,就应该适用普通货物运价。
1)、以45公斤作为重量划分点
N(Normalrate):
标准运价,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
Q(quantityrate):
45公斤以上货物运价(Q45,Q100,Q300)
2)、M级运费:
起码运费(最低运费)
2.指定商品运价(SpecificCommodityRate,简称SCR)
指定商品运价是指适用于自规定的始发地至规定的目的地运输特定品名货物的运价。
指定商品运价是指适用于自规定的始发地至规定的目的地运输特定品名货物的运价。
指定商品运价的运价代号用字母“C”表示。
3)总结:
指定商品运价的计算步骤
①先查询运价表,如运输始发地至目的地之间有公布的指定商品运价,则考虑使用指定商品
运价。
②查找TACTRATESBOOKS的品名表,找出与运输品名相对应的指定商品编号。
然后查看在公布的运价表上,该指定商品编号是否公布有指定商品运价。
③计算计费重量。
此步骤与普通货物的计算步骤相同。
④找出适用运价,然后计算航空运费。
此时需比较计费重量与指定商品的最低重量。
Ⅰ、如果货物的计费重量超过指定商品的最低重量,则优先使用指定商品运价作为商品的
适用运价。
Ⅱ、如果货物的计费重量没有达到指定商品的最低重量,则需要比较计算。
步骤:
A、按普通货物运价算出运费
B、按指定货物运价算出运费。
此时,因货量不足,托运人又希望适用指定商品运价,那么货物的计费重量就要以所规定的最低运量为准,即,该批货物的运费=最低运量×所适用的指定商品运价
C、比较A和B计算出来的航空运费,取低者。
⑤比较第四步计算出的航空运费与最低运费M,取高者。
3.等级货物运价(ClassCargoRate,缩写为CCR)
等级货物运价是指在规定的业务区内或业务区之间运输指定等级的货物所适用的运价。
等级货物运价是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百分比而构成的。
IATA规定,等级货物运价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等级运价加价:
用运价代号“S”(Surchargedclassrate)表示,适用商品包括:
活动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
2)、等级运价减价
用运价代号“R”(Reducedclassrate)表示,适用商品包括:
报纸、杂志、书籍及出版物、作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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