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前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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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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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
公告附件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项目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法人资格
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格审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投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1、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600万元(以2015年度-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准);
2、为本项目承诺提供的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最近5年内(2013年5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注:
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与投标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的业绩不能作为投标人的业绩。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2016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或在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
经理
1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16-2018年度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3、至少担任过1个二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职务(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必须不大于60周岁且按要求进行了延续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
5、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公路工程)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http:
//219.143.235.78:
8080/khglui/)查询为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
总工
1
1、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16-2018年度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3、至少担任过1个二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职务(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公路工程)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http:
//219.143.235.78:
8080/khglui/)查询为准)。
试验室主任
1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至少担任过1个二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试验室主任(试验室负责人)职务(以“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试验室主任资历表”中填写的经历为准);
3、持有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原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具有交通安全设施专业)。
注: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816号)第二条的要求,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全面使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以证书二维码确认。
二、评标办法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①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②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③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④本标段的安全目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①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
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⑦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费用承担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河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找鸟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觉此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
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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