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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
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
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
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
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
《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
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
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
其法曰:
“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
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
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
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
(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
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
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
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
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
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
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
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
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
“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
《船检条例》又规定: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
因此,船舶检验的对象是船舶、海上设施、船用集装箱及船用产品。
按《船检条例》规定: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
《船检条例》还规定: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条例: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即上述船舶和设施不属于船舶检验的对象。
船舶检验按检验性质可分为:
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公证检验等。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本国政府颁布的船舶检验规定、规范或接受的国际公约的要求进行的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检验。
即:
船舶和船用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书才准航行和使用。
(按照《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省人大1997年9月通过)规定,凡从事船舶修造地方船厂,必须经过我省船检部门认可后,才能从事船舶修造业务。
2005年,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号文件下发后,将船舶建造行业监督管理职能明确给予了国防科工部门。
因此下一步,船厂生产许可证发放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
目前内河船舶的构造、稳性、载重线、乘客定额、吨位丈量以及救生、消防、航行设备、信号设备、起货设备、防污染等方面的检验都属于法定检验范畴。
我省船检部门从事的船舶检验都是法定检验。
入级检验是由于船舶与货物保险、船舶租赁、买卖的需要而生产和。
在国际上已有两百多年历史,船级社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证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名录。
我国有中国船级社(简称CCS)。
公证检验是指以第三者(公证独立)的身份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认可,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
如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后,受海事部门、船方或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判定损坏范围,进行修复估计等出具公证检验报告。
船检部门出具的公证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索赔或产品技术鉴定的有效凭证。
我省制定了《湖北省海损、机损检验和公证检验须知》(鄂船检[1992]06号),明确了海损、机损事故的受理、检验工作程序。
1.4船舶检验的种类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船检条例》规定,船舶法定检验分为建造时初次检验、营运中定期检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内法规》)明确规定,船舶建造时进行建造检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分为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换证)检验、附加(临时)检验四种。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1篇第2章规定,有关检验类型各自的定义如下: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换证检验(特别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注:
营运检验规程中关于特别检验、中间、年度检验定义如下:
中间、年度检验是定期对船体、轮机、电气及其它设备进行检查和了解使用情况。
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是否能继续安全航行。
特别检验是定期对船体、轮机、电气及其它设备进行全面和详细的检查,其目的在于查明各部分的蚀(磨)耗及损坏程度,确定能否安全舫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
附加检验(临时检验)---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之后,或因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者;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者;(3)法定证书失效者;(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的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船底外部检查一般结合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
从我个人理解,船舶检验与船舶登记的先后关系:
先登记后进行检验。
因为船舶开始建造,就可发办理临时登记证书。
1.5船舶检验的工作程序
按《船检条例》和《湖北省船检工作程序》的规定,检验工作程序为:
菅运检验:
船东申请-现场检验-发证;
建造检验:
船东(船厂)申请-审图-现场检验-发证。
船东的申请一般为书面的,也可以先是口头的(如电话)。
但最后,必须是书面的(签字确认)。
(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船舶检验属于行政许可。
船东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船检部门必须受理,并进行受理条件审查,如符合检验条件,就按规定时限实施检验,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发证。
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就不应发证,只要给予检验整改通知书。
)
1.6船检管理
船舶检验是受国际海事公约和国际惯例影响的全球性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
法定检验是政府管理水运的一项重要职责。
原来我国船检体制为国家船检局与中国船级社合设“局社一家”,负责全国船检机构的行业管理。
90年代初,船检体制改革,实行“局社分家”,成立国家船检局(承担船检行业管理职能)和中国船级社(承担船舶入级及法定检验职能,两者仍在一起办公)。
1998年,国家港监、船检体制改革,国家船检局与国家港监局合并成立中国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现为交通部直管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为加强船检行业管理,交通部设立了上海、天津、广州、武汉、大连五个船检管理处。
近几年开展了对船检机构的资质认可、验船人员适任考试两个认可,强制推行《船检质量管理体系》。
我省为B类检验资质。
(注:
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由交通部、人事部、农业部共同颁布《注册验船师制度》.其主要精神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类似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对社会开放考试,由各省市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负责向船检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谁检验、谁负责、谁发证”是船检行业普遍实施的责任制原则。
为加强船舶检验工作责任制管理,2002年,交通部专门制定出台了《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交海发[2002]145号),它将检验工作过错分一般工作过错、严重工作过错、重大工作过错三大类,并规定了不同处罚规定。
2001年,我省制定了《湖北省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鄂港监[2001]87号),针对验船人员工作过错制定了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河船舶检验规范简介
船舶规范是船舶检验机构颁布的有关船舶、海上设施及船用产品的各种规章、规范、规则、规程的总称。
是船舶、海上设施及船用产品的性能、构造、系统、装置、设备、材料和防止海洋污染等安全质量方面的综合技术规定,也是船舶、海上设施及船用产品设计、建造和检验的重要依据。
2.1我国现行船舶检验规范体系
交通部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颁布或承认和各种规范是船舶或海上设施有关构造、性能、系统、装置、设备、材料等安全质量方面的综合性技术规定,是船舶和海上设施设计、建造、修理和检验的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的内河船舶规范体系是法宝和入级规范配套的体系,其基本构成如下:
1、检验规范、规则
主要有海事局或船检局颁布的各种规定和规则等。
现行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规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同时,交通部海事局发文,承认和接受中国船级社CCS有关规范,如《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4)等。
2、检验规程
主要是船检局为明确法定检验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内河船舶营运检验规程》、内河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和《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等。
3、检验指导性技术文件
是指部海事局或船检局颁布的各种船检须知和指导性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技术文件均非强制性的。
如《船长5—10米内河钢质船稳性计算指南》等。
特别强调,对规范的免除或等效,均须按照交通部海事局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验船机构和验船人员无权擅自处理。
2.2现行内河船舶主要检验技术规范简介
2.2.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内法规》,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内法规》共分总则;第一篇检验与发证;第二篇内河航区分级;第三篇构造;第四篇吨位丈量;第五篇载重线;第六篇稳性;第七篇消防;第八篇救生设备;第九篇无线电设备、第十篇航行设备;第十一篇信号设备;第十二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和设备;第十三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等共13篇。
《内法规》是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最基础性规范、规程,是内河船舶各项法定检验和法定证书签发的主要技术及法规依据。
2005年,交通部海事为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专门出台了《法规》补充规定。
与现行《内法规》配套的是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入级与建造规范》(2001)及修改通报。
2.2.2《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系原国家船检局船技监字[1993]529号颁布,1993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明确了内河营运船舶技术监督检验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如检验间隔期等。
钢质机动客渡船年度检验间隔期为一年,中间检验间隔期为2年,特别检验间隔期为6年。
内河船舶检验分隔期表:
(2004)
船舶种类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以后各次
钢质自航客船、客货船、
汽车渡船、油船
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6
3
1
6
2
1
6
2
1
4
2
1
以上未包括的所有钢质自航船
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6
3
1
6
3
1
6
3
1
4
2
1
油驳
油趸船
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8
4
2
8
4
2
4
2
1
4
2
1
非自航工程船
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8
4
—
8
4
2
8
2
—
4
2
1
趸船、以上未包括的所有钢质非自航船
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8
4
—
8
4
2
8
2
—
6
2
—
2.2.3《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原国家船检局(87)船规字第305号公布,适用船长30米以下钢质船、40米以下钢丝网水泥船的建造检验。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开工前和原材料的检验;第三章船体装配及焊接的检验;第四章钢丝网水泥船的检验;第五章舵装置和锚泊、系泊设备的检验;第六章轮机装置的检验;第七章电气设备的检验;第八章救生设备的检验;第九章消防设备的检验;第十章航行、信号设备的检验;第十一章船舶稳性的检验;第十二章载重线的检验;第十三章船舶吨位丈量;第十四章客船舱室设备的检验及乘客定额的核定;第十五章船厂质量证明书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等共15章。
此外,适用船长30米以上建造检验的规程为《内河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2.2.4《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年3月1日生效。
适用于内河船长大于5米但小于20米的普通民用船舶。
共分7章。
第1章,通则;第2章检验与发证;第3章钢质船舶船体结构;第4章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结构;第5章轮机;第六章电气设备;第7章设备。
部海事局还将出台《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目前尚未正式出台)。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不适用高速船、木质船、柴油挂桨机船、渔船、帆船等。
第三章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简介
3.1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简介
目前,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分为ZSB-1证书簿、ZSB-2证书簿、ZSB-3证书簿三种。
使用的是1999年版证书。
船检证书格式由交通部海事局制定。
空白证书纸也由交通部编一印刷,证书纸上均印有编码。
空白证书分为有国徽(适用各种证书页)、无国徽(适用证书资料页)。
ZSB-1证书簿:
适用于船长30米以上的自航船和主机单机功率220KW以上(或主机总额定功率440KW)的船舶。
ZSB-2证书簿:
适用于船长10米及以上至30米、主机单机功率220KW及以下的自航船和船长10米以上的非自航船舶。
ZSB-3证书簿:
船长10米以下、小功率的船舶。
(为单页式。
)
船舶应取得船检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该簿内载有与船舶有关的证书:
1、船舶吨位证书
船检部门根据《内法规》进行丈量、检定并签发的。
吨位证书一般长期有效。
2、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
船检部门根据《内法规》进行检定并签发的,一般签发长期证书(指一个特检周期,如货船5年)。
每年营运检验时,应在证书反面签证栏进行年度签署,否则视为过期无效证书。
3、船舶适航证书
船舶检验部门对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
该证书的有并行期一般为一年(驳船有效期可为2年),到期时可延期1个月到3个月(证书反面签证栏签署)。
4、乘客定额证书
船检部门根据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核定并签发的,规定船舶允许载客人数。
《乘客定额证书》一般长期有效。
(补充知识:
在船检规范上,把载客12人以上船称为“客船“,把非客船称为货船。
交通部文件规定,1周岁及以上儿童就算一个乘客,船舶一般应按乘客总数5%加配儿童救生衣。
)
5、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22KW及以上船舶须持有船检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该证书一般发长期证书。
年度检验后应在证书反面进行签署。
其它小船允许设置污油水柜,在岸上处理。
此外,船检证书中还有《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拖)证书》、《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内河船舶散装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内河船舶高速船安全证书》(内河高速船代替适航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免除证书》等。
(补充知识:
(1)内河高速船判定标准,船长5m至15m,其最大航速V≥3.7Δ0.1667米/秒,且V≥18千米/秒的船舶。
)
附:
ZSB-1/ZSB-2证书填写说明(抄录部海事局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封面:
编号:
为发放(换发)该证书薄时的检验编号。
检验编号为每次检验工作唯一,详见海事局检验编号授予办法。
船名: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
应与船舶实际船名称相一致,不应填写船名的习惯称呼,亦不得使用已登记注册的其他船的船名。
船籍港:
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港监部门登记注册的港口。
即: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籍港。
船检登记号:
由船检机构授予的登记号,每船一个。
2000年1月1号后,为海事局登记号,每船一个,一旦授予,终身不变。
详见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
总吨位:
根据内河船舶吨位证书上的总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
净吨位:
根据内河船舶吨位证书上的净吨位数填写,数字应为整数。
发证单位:
为发放(换发)该证书薄的检验单位名称。
发证日期:
为发放(换发)该证书薄时的时间。
封面须在发证日期处盖发证单体红色印章及钢印,证书簿内的技术资料所有页在一起,及单体红色印章在边缘处盖章(视同骑缝章)。
ZSB-1/ZSB-2适航证书检验签证栏用途及填写说明:
用于①展期检验;②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的各种检验;
检验种类;填写检验的具体名称。
编号:
为签证机关的工作管理编号,每次签证时都应有一新的编号。
如200643001001等。
记事:
填写检验结果、遗留项目及限制条件等船检部门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如限制夜航、限风等级等。
验船师:
签证的具体验船师。
日期:
签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签证章。
ZSB-3证书填写说明:
(1)封面同ZSB-1。
(2)封底
封底是用于贴照片的,照片贴妥后,在正面的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上连同照片一起加盖钢印,同时注明照片拍摄时间。
(3)内页
船舶用途:
按船舶用途写。
航行区域:
除注明航区及急流航段外,还应注明航行水域名称。
干舷:
指核定的满载吃水情况下的载重水线至干舷甲板(包括甲板厚度)的最小垂直距离。
乘客定额:
填写乘客人数。
救生设备:
填写船上所用救生设备的具体名称、定员、数量等。
消防设备:
填写船上所用消防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等。
锚泊设备:
填写船上所用锚泊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等。
信号设备:
填写船上所用信号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等。
持桨/齿轮箱型号:
填写证书或铭牌上的型号。
记事:
填写船体、轮机、电气、无线电设备部分船检部门认为需记载的项目。
检验签证栏:
具体要求同ZSB-1适航证书。
3.2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条件
船舶检验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作为失效(已写在船舶检验证书簿第二页中):
1)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进行有关的检验;
2)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
3)未经船检部门审批和检验,船舶改建使其结构、性能变化(指私自改建等)。
4)船舶实际装载和营运条件与证书规定不符,或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
(注:
指船舶超载、货船载客、超越航区,或船舶主要设备丢失、损坏后不修复,以及遗留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等情形下,船检证书自然失效)
3.3船检登记号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规定,船检登记号一经授予,终身不变。
船检登记号均由省级船检机构和中国船级社代表交通部海事局授予。
船检登记号一般由十二位组成。
如1989G4300208,1989表示船舶的建造完工年,4300表示湖北省代号,208表示流水号,字母G为纠错码。
船检登记号由各市船检所向省处申请。
各县(市)检验船舶登记号逐级申请,由省处授予。
第四章相关工作规定简介
4.1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简介
2001年4月,交通部颁布《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简称部2号令)。
2001年5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目的是保证船舶安全和从政策上限制老龄船,促进船舶更新。
(1)2号令还制定了不同类别老旧河船强制报废年限:
如船龄在10年以上的内河客渡船属于二类老旧河船,到达30年以上的应强制报废.
(2)2号令规定,对达到特别定期检验年限船舶,要求每年进行特别定期检验。
(内河客渡船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为24年.)对达到强制报废的船舶禁止检验。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它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
船舶的船龄原则上以船舶登记证书确定的年限为准。
(3)囤船、工程船、仅限于港区内航行港作船、供水船等不适用这个规定
第五章轮机基础知识
5.1柴油机的基本知识
柴油机是一种以柴油为燃料,直接在机器内部燃烧,并把燃料燃烧时所放出的热能转变为机械功的热力发动机。
由于它在的燃料直接在机器内部燃烧,所以也称为内燃机。
汽油机也是内燃机中的一种。
柴油机与汽油机的主要区别在于燃料送入方式不同。
汽油机燃料在进入气缸前汽化与空气混合被吸入气缸中。
柴油机柴油在气缸内混合成油气;两者点火方式不同,汽油机是利用电火花塞来点燃气缸中汽油与空气的混合气体,柴油机的燃料不是靠外界点火源点火,而是利用气缸内本身的高压高温下自己发火燃料的。
柴油机与其它类型的机器相比,具有下列优越特性:
具有较高的经济性;机型较多,可供各种类型船舶选用;结构紧凑,重量轻、体积小;机动性好、操作方便,安全可靠等。
汽油机因价格较高且功率较小,多在小艇上使用。
老虎到安全性,汽油机仅允许作为舷外挂机,不允许作为座舱机使用。
5.1.1柴油机分类
船用柴油机按工作循环分为四冲程柴油机、二冲程柴油机。
一般中高速柴油机均为四冲程柴油机。
低速柴油机通常为二冲程机。
所谓四冲程柴油机,就是指活塞在气缸中来回共四次即曲轴转二周完成二个工作循环的柴油机。
一个工作循环通常包括进气、压缩、膨胀、排气这四个过程。
二冲程式柴油机同样由进气、压缩、膨胀、排气这四个过程组成一个工作遁环,只是活塞是在二个行程中完成的。
通常按转速分为低速柴油机-----曲轴转速低于500转/分;
中速柴油机---曲轴转速500--1000转/分;
高速柴油机----曲轴转速高于1000转/分;内河小船通常采用是高速柴油机。
如S195型柴油机就是单缸四冲程柴油机,气缸直径95mm,活塞行程115mm,额定转速2000转/分,7.35千瓦(KW)。
额定功率:
是指在基准环境条件下长期运转所发出的最大有效功率。
额定功率对应的转速就是额定转速,船用柴油机名牌上所标示的额定功率就是持续运转功率。
单位一般为千瓦(KW)。
四冲程柴油机的主要组成部分:
固定部件:
如机座、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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