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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
第1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
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
形式意义:
法律明确以民法名称出现,《中华·民法通则》
实质意义:
内容体现为民法。
例:
婚姻法、物权法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是否有国家公权力的干涉
近代民法典:
法国、德国、瑞典
三、民法性质
权利法
私法:
看有没有体现国家公权力(民法没有)
实体法:
规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享有什么权力、义务
(反之,程序法,其他法中体现,当权利受侵害时,怎么维护)
四、民法的适用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无溯及既往(现在的法律不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情)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例:
除了宪法,其他法律不适用港澳台
3、对人的适用:
只要在中国领域内的无国籍或外国人都适用中国民法,除外国外交(特殊权)
【法律】广义:
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例:
行政法规
狭义: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五、民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狭义的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最高院司法解释
国家认定的法律(例子:
争母合葬案)
六、民法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民法发展:
1、古代民法2、近代民法
3、现代民法:
(1)对所有权的限制
(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3)从单一的规则向多元规则(4)人格权产生并受日益重视
我国民法的发展;英国为宪政之母,美国的宪法为世界所遵循,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七、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调整商人之间的关系)
2、民法与经济法(至上而下,宏观调控市场关系)
3、民法与行政法(主体不平等)
4、民法与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5、民法与婚姻法(夫妻、家庭成员的关系)
第2章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课本】
民法基本原则种类【老师】
1、平等2、自愿(意思自治)3、公平、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5、禁止权利滥用6、公序良俗
西方民法三大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基本作用:
当法官立案时找不到相关法条时,可直接套用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
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
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内容:
民事权利和义务
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法人:
以社会组织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件:
人死亡、婚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2、人的行为:
民事行为(主要)准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不考虑人的主观意识)
第4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概念
民事权利:
指的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以
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
指的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约束。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利和非专属权利
7、既得权和期待权(前者是已确定的权利,后者等待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1、原始取得:
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在民事权利行使的时候,不得滥用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私立保护:
自助行为、正当防卫(合法利益,任何人,正在进行)、紧急避险(保护利
益要大于损害利益)
社会救济:
调解,仲裁等
公立保护:
诉讼,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第5节物
物:
指的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物特点: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机体物(5)稀缺性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3、动产和不动产
4、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5、特定物和种类物(前者可交付转移;后者只能交付转移,相互间可替代)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7、主物和从物(可分开,例主物转移,从物跟着转移)
8、8原物和孳息
民事权利分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第4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指的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广泛性和统一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出生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为准)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至死亡结束
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的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特点:
1、不相等的2、依据人的年龄智力不同分成不同主位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年龄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活动,或征得监护人
同意再从事】
3、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无效处理方法:
1、由监护人代为处理;2、取得监护人同意;即
使监护人同意,仍无权做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准治产人(符合特定条件管理财产);禁治产人(长期酗酒吸毒赌博者剥夺财产管理人)
第3节监护
监护:
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意义:
保护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照顾、监管他们的生活
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赡养是单方面义务,
继父母
为未成年人子女为法定监护人;孤儿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和父母所在单位,
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1、权利:
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一切事务,但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得被监护人考虑
2、义务:
照顾、保护、教育、监督被监护人
监护的撤换和终止1、撤销:
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的义
2、消灭:
未成年人成年,监护人死亡丧失权利,精神病人康复
第4节自然人户籍和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住所:
指的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住所的民法意义: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产生纠纷在这时所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为经
常居住地,住院治疗除外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第5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指的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为失踪人的制度
(不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给宣告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后果:
给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指的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
后果:
财产继承,夫妻关系终止
【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外父母】
第6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是指有经营能力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特征
财产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特征
财产责任
第5章法人
第1节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个人合伙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连带责任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分类:
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2、社会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中外合资,外人投资等都属于本国法人】
第2节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物价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设立的程序:
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2、许可设立主义3、自由设立主义
4、准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
法人设立条件:
由发起人或设立人2、须有法律依据
第3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的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止于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的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法人通过自己的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民事行为
限制不违反法律规定等不一定无效,还得看其履行能力,确定经营范围是为风险防范
权力机构(股东会)一年召开2次
公司执行机构(常设机构)(董事会)总经理,执行董事
监督机构(监事会)一定要有监事
第4节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
法人的机关:
1、权力机关:
股东会,有权决定重大事务
2、执行机关:
董事会,下设总经理,下设各种职能部门
3、监督机关:
监事会,股东大会没召开时,监督董事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指的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责任:
由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5节法人的变更、终止
1、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2、法人的分立:
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债权人同意。
合同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有效,对第三人的效力应征得第三人同意】
2、法人的终止
1、股东大会2、由于被工商局吊销3、破产注销
3、法人的清算
1、破产费用:
法院,税款,工资,劳保,债务
2、税收
3、员工工资、社保
4、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以财产担保优先,拍卖不通过法律
4、联营
第6章非法人组织
第1节概述
非法人组织:
指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这使非法人组织与自然的区别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使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内部机构相区别
无法独立的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得由非法人组织投资人负责
第2节合伙组织
一、概念
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分类: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3、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
普通合伙:
没有特殊情况,所以合伙人共同出资,一起经营,一起承担
有限合伙:
有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
特殊的普通合伙:
以提供特定服务
二、合伙的财产
1、全体合伙的出资
2、该合伙人在经营中的合伙财产
3、以劳务作为出资
合伙的转让
三、合伙的经营
1、产生的债务,除了主经营人,其他的出自然也要负责
2、擅自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活动产生的债务,也有所有出资人承担
四、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债务
五、入伙、退伙和终止(解散)
入伙:
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退伙:
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不再成为合伙人
(退伙分为:
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
合伙解散:
指合伙的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第7章民事行为
第1节民事行为的概述
民事行为:
指的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3、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6、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
7、生前生效行为和生前不生效行为
8、主行为和从行为
民事行为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第2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二、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误传,虚假,错误、隐藏;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符合则无效)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且行为能力人同意或追认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这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
(7)以合同刑事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
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构成要件:
1、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
2、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胁迫构成要件: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乘人之危构成要件: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于民事行为成立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
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欠缺债务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责任3、其他法律责任
第3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
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种类:
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故意促(不)成就,视为成就(不)】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中所附期限的种类:
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第8章代理
第1节代理的概述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担其法律后果的
制度。
特点: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活动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居间、行纪、使者、经销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5、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第2节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的发生
1、依法律规定:
如法定监护
2、依有关机关指定:
指定代理
3、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授权行为:
单方行为、有因性
2、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权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禁止滥用代理权
第3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念
无权代理:
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类型:
1、自始无权2、代理权已终止3、超越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指的是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的消灭
1、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制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委托代理消灭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第9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念
一、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时效概念
二、时效: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分类:
1、取得时效
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
指的是权利人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
求权的法律制度。
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
特点:
1、属于消灭时效2、具有强行性3、具有普遍性
普通诉讼时效:
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年)
特别诉讼时效:
是指由民法或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期间,形成权,单方行为表示,撤销权
诉讼期间,请求权,债权
2、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过后,导致效力丧失,不能自行撤销权
诉讼期间,权利不丧失,只会导致权利减弱
3、期间是否可改变
除斥期间,不变期间,1年内不论发生什么,1年内没行使就不能行使了
诉讼时效,诉讼期间内行使权力,从头开始计算()只要主张权利不超过20年,就可以重新开始算
4、起算不同
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同上,另外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不知道谁打了自己20内有效)
5、诉讼时效期间内计算
1、起算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2、诉讼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
停计算时效期间,待终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
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从头计算,以前经过的都无效
(2)诉讼,诉讼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中断
(3)起算点,一般情况,法院收到诉讼词;邮寄方式,以寄出去的邮戳时间为准
(4)中断事由结束后,计算强制执行,2年
(5)起诉完撤诉视为没有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不中断
(6)调解,成功:
调解书中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算2年;不成功:
调解结束时,重新计算
(7)请求相关机关保护,向法院提起请求时效中断
(8)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义务人做出承诺
4、诉讼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却有正当
理由未能即使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6、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7、期限
期间:
约定期间:
当事人自行约定(可变)
诉讼期间:
有关部门和制定的期间(可变)
法定期间:
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提出是不变期间
第10章人身权
第1节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法律特征:
1、不可转让性(区别于财产权)
(特点)2、非财产性(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3、不可放弃性(放弃行为无效)
4、法定性
5、绝对性和支配性(排斥他人干涉)
人身权分类:
1、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
2、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
第11章人格权
1、物质人格权
生命权:
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以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身体健康权):
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健康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持其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
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内容包括,健康利益维护、利益支配权】
身体权:
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内容包括,保持身体完整、支配权】
2、精神人格权
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适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内容包括,姓名决定、使用、改变、维护利益权】
名称权:
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内容包括,名称设定、使用、变更、转让、利益维护权】
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内容包括,肖像拥有、制作、利用、维护权。
不经他人统一导致他人被侵害的不当行为属】
名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内容包括,名誉拥有、支配、维护权;歪曲事实和夸大其词都属名誉权】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
【内容包括,隐私隐瞒、利用、支配、维护权。
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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