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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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适用于核定货值货押业务)
编号:
甲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质权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丙方(保管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合同》及编号为《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以下统称为“融资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在融资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监管期间,乙方为质权人,甲方为出质人,丙方为乙方的代理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代理乙方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
第二条质押财产
2.1甲方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乙方所提供融资的动产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协议代理乙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的货物,甲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押财产出现上述瑕疵,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甲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2.4对质押财产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乙方依据融资合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
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甲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甲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2.5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押财产。
第三条质押财产移交和置换
3.1质权自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时成立,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接收、占有甲方交付的质押财产,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接收、占有后,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
3.2乙方在与甲方交接首笔质押财产前,应向丙方签发《接货通知书》(附件1)通知丙方接货。
丙方代乙方接收首笔质押财产时,应将质押财产与乙方提货的《接货通知书》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同时丙方、甲方在《质押财产清单》(见附件2)上签章确认并返还乙方,作为丙方已经代乙方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
3.3丙方代乙方接收首笔质押财产后,甲方再向丙方交付其他质押财产时,丙方经审核质押财产符合乙方向丙方出具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附件3)确定的质押财产范围的方可接收入库,甲、丙双方的货物交接凭证均是丙方代乙方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该些凭据由丙方代乙方保存。
乙方可随时要求丙方出具最新的《质押财产清单》,作为丙方代乙方已经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证。
3.4在全部偿清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甲方是否置换、提货,质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确定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押财产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质押财产的品种和单价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最新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
质押财产的价值由乙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第四条仓储保管
4.1仓储保管要求
4.1.1货物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标记:
具体货物(或质押财产)见《接货通知书》、《质押财产清单》。
甲方在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的货物或者易变质的货物时,应当说明该货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4.1.2仓储地点
乙方同意丙方在仓库或场地为乙方进行仓储、监管,丙方确认,丙方对该仓库或场地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该仓库或场地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乙方的质权落空或者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3到站接运
甲方应提前小时通知乙方、丙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
到站方式:
到站:
4.1.4质押财产验收
验收内容——首笔质押财产,以乙方提供的《接货通知书》中列明的内容为准;其后的质押财产,以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确定的质押财产范围、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数量为准。
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
单据验收——
验收无误后,甲方可与丙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丙方经验收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乙方要求不符的,应拒绝接收货物,甲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置货物。
甲方的行为或货物不利于丙方监管或危及乙方及丙方权利时,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货物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1.5储存保管
储存条件:
保管要求:
4.1.6损耗标准
仓储期间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为:
在损耗标准内货物发生短少的,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4.1.7提货出库
甲方提取货物时,应提前小时向丙方发出提货通知。
4.1.8仓储期限
货物的仓储期限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
4.1.9甲方违约责任
a)甲方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的货物,但未向丙方说明该货物的性质,由此造成货物毁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资料或单据,造成丙方无法验收或验收错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c)甲方应负责货物的包装,因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造成货物毁损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1.10丙方责任:
a)丙方应提供适宜存储货物的仓库。
b)丙方验收入库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要求存储保管货物。
c)丙方发现货物有变质、水湿等毁损情形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和甲方。
d)国家司法机关对货物实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甲方。
4.2乙方授权
4.2.1乙方授权甲方,由甲方代替乙方向丙方办理依本协议约定的提货手续,即甲方的出库书面通知和预留印鉴式样(附件5)均反映乙方的要求和指示,在不违反本协议3.4条款的前提下视同于乙方的出库指示,丙方经审核无误后可以给予办理提货手续。
4.2.2在甲方违反融资合同或者本协议时,乙方有权随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对甲方提取质押财产的授权,丙方接到该通知后,不得再为甲方办理提货手续。
第五条质押财产监管
5.1乙方委托丙方代为保管、监管质押财产,丙方代乙方接收、占有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财产后,即承担对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财产保管、监管义务。
5.2乙方、丙方之间的保管关系自丙方收到本协议项下质押财产时成立,丙方对乙方交付其占有、监管的货物,应向乙方出具以乙方为该货物寄存人的《质押财产清单》代保管凭证,并应在丙方内部文件上记载乙方为该货物的寄存人。
同时甲方、丙方之间涉及质押财产的保管关系(若有)终止。
5.3在货物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5.3.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妥善、谨慎处理质押财产。
5.3.2接受乙方对质押财产的勘验、检查、查询,并对乙方填写的检查报告予以签字确认,在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时,丙方承诺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
5.3.3按照乙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办理提货或换货。
5.3.4审核质押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押财产的价值符合本协议3.4款的规定。
5.3.5乙方可要求丙方每天时将库存质押财产的电子数据传送给乙方,丙方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乙方。
5.3.6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登记、核实甲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3.4款的规定。
5.3.7质押财产质押期间,如发生被查封、扣押或变质、毁损等情况,丙方承诺立即通知乙方和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3.8丙方保证对质押财产划分特定的仓位或相对独立的场地予以保管,并按乙方要求粘贴或悬挂质押标识。
5.3.9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5.4在乙方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6)的形式送达甲方以及丙方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当直接向丙方办理关于全部货物的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
至上述手续办理并结清费用之时起,乙方、丙方之间关于全部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
5.5若因任何原因(除欠费原因之外)在上述5.4款之约定时间内甲方未办理相关货物的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则在该约定时间终止之日,乙方、丙方之间相关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乙方不承担因此给甲方、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价格规定
6.1质押财产单价按照乙方送达甲方、丙方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6.2乙方有权按照对货物最新价格的了解,向丙方提交新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并取代旧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当货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递交甲方、丙方的最后次序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涨幅大于10%或跌幅大于6%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丙方提交新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第七条提货及补充担保
7.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时间,按照乙方提交给丙方的当期有效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所确定的价格计算,丙方保管的质押财产价值超出最新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的,甲方可以直接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押财产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押财产的最低价值。
7.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时间,按照乙方提交给丙方的当期有效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所确定的价格计算,丙方保管的质押财产价值等于最新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质押财产的最低价值的,甲方提货时,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乙方同意后,追加或补充保证金,或清偿借款本息后,乙方向丙方签发《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押财产最低价值。
7.3乙方新提交给甲方和丙方的当期有效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与上一期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6%而且质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最新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中所确定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追加质押财产/保证金通知书》(附件7)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财产;若发出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能追加质押财产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发出通知后质押财产价格继续下跌,总跌幅超过12%且甲方未追加质押财产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在整个融资额度项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融资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8.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押财产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押财产仓储保管和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件8)。
8.2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8.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付款,如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代甲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
如果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代甲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押财产,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
若有余款,应按乙方的指示将其存入甲方在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得将其支付给甲方或任何其他人。
丙方处置质押财产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乙方和甲方。
上述约定并不视为乙方有义务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仍构成违约行为。
8.3乙方代为支付8.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甲方应在乙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乙方。
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以质押财产作为担保优先偿还。
第九条留置权
9.1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8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押财产的留置权。
第十条
10.1占有监管期间,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投保的被人为乙方,单和合同由乙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一切险和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种,投保的价值不得低于质押财产的价值,期限不得低于融资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并在偿清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发生事故时,甲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融资本息费用。
第十一条声明与保证
11.1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11.2三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本协议。
11.3甲方保证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并且甲方已经足额缴纳关税、增值税、仓储费、运输费等税费,不存在税收及货物保管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或其他影响或妨碍乙方质权的情况。
11.4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11.5甲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乙方、甲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11.6乙方对甲方、丙方在本协议或融资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乙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融资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1.7乙方有权随时提取质押财产,无需其他各方同意。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
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甲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依照融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等。
12.2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质押财产短损灭失、乙方质权落空导致乙方发生实际损失的,根据货物短损灭失或质权落空的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3甲方违反融资合同或者本协议,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均有权宣布全部融资额度提前到期、停止甲方使用融资额度或削减融资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甲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融资额度。
12.4甲方串通丙方损害乙方利益的,由甲方和丙方对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2.5甲方串通乙方损害丙方利益的,丙方将终止监管服务,不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并由甲方和乙方对丙方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6乙方串通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由丙方和乙方对甲方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豁免
13.1不可抗力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13.2乙方、丙方责任豁免
发生下列事项时,乙方、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
a)因货物的自然性质、内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而造成的损失。
b)外包装完整,封闭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毁损或与标记不一致的。
c)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事故或事件,造成货物的损坏、毁灭、短缺或迟延交货的。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
14.1本协议于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至乙方通知丙方全部质押财产解除质押时终止。
14.2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格式见附件4)。
14.4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1《接货通知书》
附件2《质押财产清单》
附件3《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附件4《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
附件5《印鉴式样》
附件6《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7《追加质押财产/保证金通知书》
附件8《费用约定书》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甲、乙、丙三方之间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选择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均可采用传真方式,收件人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
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原件应使用特快专递方式在该传真发出后五日内送达收件人。
16.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6.4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及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1
接货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
依据贵公司与公司(出质人)、我行签订的编号为《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出质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出质人拟将下列货物质押给我行,现通知贵公司代我行接收该货物。
如贵公司确认实际收到的货物与下列货物一致,请贵公司在《质押财产清单》上签章确认。
货物的规格、重量、数量以贵公司实际收到并签章确认的为准。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备注
质权人:
(预留印鉴)银行
年月日
附件2
质押财产清单
编号:
致:
(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押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该质押财产交付给贵行后,作为编号为号《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押财产清单为编号为号《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出质人保证按照编号为《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货位
出质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保管人确认已收到编号为的《接货通知书》,并已代贵行接收、占有上表中的货物。
保管人保证按照编号为《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占有、监管的责任。
保管人(代质权人收货):
(预留印鉴)年月日时分
附件3
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现将确定的质押财产品种和价格或者调整后的质押财产品种和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押财产品种和价格执行。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特此通知!
质权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
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本公司将按照《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的内容及编号为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对质押财产品种及单价进行调整。
保管人/出质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附件4
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
自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公司在我行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为万元,质押财产的单价以最新的《质押财产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为准,请贵公司按照编号为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质权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
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和编号为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保管人:
(预留印鉴)年月日
附件5
印鉴式样
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发编号为《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所列附件的印鉴式样及相关约定如下:
甲方指定其工作人员(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传真电话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为,甲方的印鉴式样为:
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传真电话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乙方的印鉴式样为: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传真电话为)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丙方的印鉴式样为:
附件6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出质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保管人办理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并结清各种费用,至上述手续办理并结清费用之时起,质权人、保管人之间的关于全部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
若因任何原因(除欠费原因之外)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未办理提货或变更存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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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 质押 监管 合作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