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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安全奖罚文件
关于印发《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的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践行“012345”安全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消除“三违”现象,实现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豫政[2011]40号、41号文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焦煤公司对安全生产的奖罚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河南能源和焦煤公司安全奖罚有关文件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重奖重罚的原则,以杜绝较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为宗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鑫珠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事故单位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七条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监部门报请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报告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有关人员,经查属实的,对报告人给予300-500元奖励。
1、没有按规定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的;
2、违反河南煤化集团或焦煤集团“十条红线”任一条款的;
3、打钻及其它作业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响煤炮、瓦斯涌出异常等明显突出预兆不及时报告或仍然作业的;
4、采掘作业遇见地质构造未采取针对性防突仍继续作业的;
5、出现明显突水预兆仍进行作业的;
6、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违反煤化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其它条款的;
8、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按照《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矿井发生事故将进行如下处罚:
1、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焦煤办字[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撤职处分;其它副总师领导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开除留用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处分。
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3、发生一次二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撤职处分;其它副总师领导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5%。
4、发生一人死亡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10%。
5、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师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薪)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8%,对事故责任人罚款500元。
6、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3%。
7、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比照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罚。
8、上级有处罚意见的依照上级处罚意见为准。
第十条地面单位发生事故比照井下规定高套一级处罚。
第十一条对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查隐患责任追究新规定)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总师警告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区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总师行政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区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存在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总师行政记大过处分,专业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比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凡多次出现重复性或反复性隐患的,对分管副总师加大处罚力度或给予警告处分,对责任区队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6)矿井(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由于存在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给予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对违章指挥进行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章指挥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从严进行追究处罚。
(7)隐患未跟踪监督落实整改,未实现闭合管理或闭合管理弄虚作假的,每条给予分管副总师及安监科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指挥行为和重大隐患,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1)不按照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抽采不达标、瓦斯抽采效果无评价、假评价、评价不合格组织生产的;
(2)违规进行揭煤、过老空、老巷的;
(3)采掘过程中出现超掘(采)、误揭断层或煤层的;
(4)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防突设施未安设齐全组织生产的;
(5)违规调整矿井、一翼通风系统的;未按规定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的;
(6)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等情况下组织生产的;
(7)无计划停风停电的;
(8)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立即停工、组织撤人的;
(9)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临界状态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
(10)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取证而擅自回采的;
(1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完成审批、贯彻、学习、签字、考试而擅自开工作业的;
(12)作业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重不符的;
(13)出现电气设备失爆、保护装置失效的;
(14)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出现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的;
(15)人为造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失灵的或人为破坏通风设施的;
(16)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火工品管理出现较大漏洞的;
(17)斜巷运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四保险、三固定”、斜巷停车等斜巷运输制度和规定的;
(18)未按照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的;
(19)防治水效果评价弄虚作假的;
(20)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者,干部撤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凡瓦斯超限的,严格按照《焦煤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规定》(焦煤办字[2011]529号文件)进行追查处理;
(21)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落实区域瓦斯治理问责制度,严格按照区域瓦斯治理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领导干部(含区队领导干部)跟班带班下井规定的,在带班下井时迟下早上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空班漏岗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有关责任人加重一级处罚;对一个单位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跟班带班规定三次以上的,除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32、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八小时跟班工作规定,没有按照规定跟班带班的,罚款100元;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隐患卡虚假、不实的,罚款100元,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在安全管理方面,凡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在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对相关人员的处分重于本规定的,按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鑫珠春公司。
附件2: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一、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
1、认真参加安全检查,不参加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迟到的,罚款100元。
1、各单位、专业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否则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无隐患排查记录、重大隐患登记台帐和跟踪落实台帐,每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每日要进行隐患自查,并按照规定每日将隐患自查情况上报安监科和分管领导,每旬对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
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各专业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否则缺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安全检查不认真、没有覆盖井下所有地区或专业管辖地区一次罚款500元。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否则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发现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管理人员一人次对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熟悉罚款300元。
4、各种隐患要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到闭合管理,否则一条罚款300元,在隐患闭合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一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5、工会要定期召开群管安全工作会议,每月组织群监委不少于1次的下井检查。
否则,对工会负责人罚款100元。
6、基层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对公司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必须及时贯彻落实,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工作,负责教育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群监工作座谈会,定期总结群监工作,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7、政工部、纪委负责对矿井党员、干部的安全监督和谈话,督促其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行使安全管理权,否则对有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8、团委要重点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作用。
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依法保障青年安全监督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每月度召开一次青年安全监督岗长会议,青年监督岗不少于2次上岗检查,及时研究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否则,对团委负责人罚款100元。
9、培训科要利用四级培训基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及格安排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上岗后要与由经验的老工人签订至少半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未签订师徒合同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
10、安监科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负监督责任。
重点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是否执行;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的现场操作行为是否规范;重大隐患是否按期整改。
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否则,对安监科长罚款500元。
11、技术科要定期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前15天,应根据所辖地区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和补充《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12、调度室要负责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每年按规定进行救灾演练,否则,每少一项对调度室主任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13、财务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技措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每次对财务科长罚款1000元。
14、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书逾期未及时更换的,对本人罚款1000元;因培训科安排不及时或没有安排而延误取证的,对培训科负责人罚款2000元。
15、严禁无作业规程开工作业,严禁代用、套用作业规程,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作业的,对施工区队长罚款2000元;发现一处作业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现场安全生产的,对区队长和作业规程编制人员各罚款500元。
16、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不持证上岗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对安排人员罚款500元。
17、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定至少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8、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
20、采煤、掘进工作面或设备被停产、停运一次,对分管副总师和区队长各罚款2000元。
21、井下确实需要进行电气焊,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0元。
22、因工作需要在井下拍照、录像,矿井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焦煤集团主要负责人批准,经查验批文后方可采取有关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准许入井。
无批文或不经分管领导批准擅自入井进行拍照、录像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元。
23、区队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作业规程、有关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24、区队长必须认真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区队每个员工学习后必须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否则,每少一人次对区队长罚款100元,发现现场不按规程措施施工作业的,对区队长、区队带班干部和班长各罚1000元;对长期存在违规违章作业,未有效查处整改的,上溯追究给予分管领导和生产、技术、安监等有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5、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种图纸,缺少一种图纸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填图不及时、标注不全、不规范、与实际不符,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和防治水效果评价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
27、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现场检查发现一条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元罚款。
二、采煤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采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放结束顶无措施、有措施不执行或执行措施不力、干部盯岗不到位,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3、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经焦煤集团检查验收为不合格品的,对分管副总师罚款1000元,区队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
4、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洒水,否则,对当班跟班区长罚款200元、安全班长罚款100元。
5、采煤工作面出现缺梁、缺柱(包括失效柱、卸载柱)超过3根对单位罚款300元,每超1根加罚100元,并对跟班区长罚款100元。
悬移支架托梁销或柱头销直径小于规定、变形严重的,一处罚款100元;缺少连接销的每处罚款1000元。
6、采煤工作面支架迎山有连续3棚不合格,每处罚款300元,每超1棚加罚100元,并追究当段违章。
7、采煤工作面空顶高度超过0.3m,面积超过1m2,每处对单位罚款200元。
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严重、梁端处顶板冒落大于0.5米,没有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处对单位罚款100元。
8、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一处对单位罚款500元;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停止工作面生产,并对跟班区长、安全班长各罚款各罚款500元。
9、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一处对单位罚款300元。
10、采煤工作面出现丁字棚每处对单位罚款200元,使用铰接梁的工作面连续两棚不铰的,每处对单位罚款200元,出现铰接销未打紧打满的,每处对单位罚款200元。
11、采煤工作面柱距、棚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12、采煤工作面无中线、无支柱初撑力测定仪,一次对跟班区长、班长、验收员各罚款200元。
13、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每根(架)罚款100元,超过3根、初撑力合格率达不到90%或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及压力指示器失效的,按重大隐患处罚。
14、采煤工作面支架不编号管理,对区队长罚款300元。
15、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折梁断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后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未安排处理的,一次罚分管副总师2000元、区队长10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16、采煤工作面单体柱不按规定全部承载或倒放、平放、不栓防倒链(绳),每根罚款100元。
17、工作面推槽、摘柱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8、采煤工作面必须有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备用梁柱,少一根罚款200元。
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巴落后的,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跟班区长罚款200元。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口长、宽、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一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跟班区长罚款200元。
19、采煤工作面支架严禁超高,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π型钢梁使用不合格(仄楞、不成对)的,一棚对单位罚款100元。
20、采煤工作面铺、联网不符合要求,背顶差、坠网兜者,一处对单位罚款100元。
21、采煤工作面放炮崩翻或崩歪的支架不及时修复,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22、坡度在250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给予单位罚款500元。
23、采煤、放顶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款300元。
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工作面内刮板输送机头信号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机电班长、当班机电维护工各罚款200元。
24、采煤工作面上、下风道20米内巷道高度低于1.6米,20米以外巷道低于1.8米,按重大隐患处罚;上、下风道内支架不完整或有空帮空顶,对单位每处罚款300元;采煤工作面上、下风道20米范围内打双排叉子棚,20米范围以外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维护,否则,对单位罚款300元。
25、液压支架或悬移支架工作面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装压力表的,每缺少一个压力表,对单位罚款100元。
无乳化液配比仪、乳化液浓度不够、液压系统漏液,每项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款200元。
26、溜煤槽冒链、掉道,电机无风叶或风叶不管用的,每项对单位罚款200元,并对当班开槽工罚款100元。
27、喷雾洒水降尘设施要齐全,否则缺一道水幕对单位罚款200元,无洒水管路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区长罚款200元,不按规定使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8、采煤机与工作面内刮板输送机没有安装闭锁装置的,给予机电班长罚款500元,并停止运转。
29、检修采煤机、运输机没有按规定闭锁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30、采煤机滚筒前后3米范围内有人工作,未采取护帮护顶措施、采煤机未按规定打开隔离开关、切断电源,刮板机未闭锁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31、机组换截齿时,必须敲帮问顶、护顶护帮,换油、加油时,护顶护帮、搭设棚布,否则,对跟班区长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对分管区长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2、一5煤工作面支柱必须戴帽,否则,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款1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3、处理注浆管路堵塞时,不得站在管口正前方,必须戴全封闭头盔,否则,对跟班区长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4、凡充填管路堵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5、稳模板质量不合格的,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充填期间造成跑浆、漏浆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7、充填时膏体必须接顶,因条件限制不接顶时,必须采取措施,否则,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采煤专业隐患:
(一)较大隐患
B.1.3锚网、U型钢支护的两巷超前加强支护方式、强度、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B.2.3工作面端头支架与巷道上下帮间距超宽,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架棚支护的;
B.3.3工作面连续2架以上支架端面距超宽的;
B.4.3采煤工作面采煤与放顶平行作业时,两处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B.5.3采上分层的工作面,在回柱放顶后,没有及时向老巷(采空区)内洒水的;
B.6.3工作面内单体柱、超前支护单体柱未采取防倒措施、防倒链使用不规范的;
B.7.3工作面连续3架以上支架高低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的;
B.8.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超前支护,超前支护材料、长度、高度、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B.9.3采煤工作面放炮后或机组割煤后,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窜梁或移架维护顶板,煤壁片帮或顶板破碎等引起端面距过大(超过规定值)的;
B.10.3采煤工作面所用支柱、支架未与采高相适应,超高使用的;
B.11.3炮采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B.12.3炮采工作面在回柱放顶时相邻两段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B.13.3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超过2根小于设计值;迎山、戗度连续超过2根不合格的;
B.14.3工作面两巷巷宽、巷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B.15.3工作面无措施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的;
B.16.3泵站压力不符合如下规定的:
综采≥30Mpa,炮采:
单体支柱≥18Mpa,悬移支架≥25Mpa;乳化液浓度不符合如下规定的:
综采支架、悬移支架3~5%、单体支柱2~3%;
B.17.3液压管路接头未使用正规“U”型卡的;
B.18.3采煤机截齿不齐全,内外喷雾不符合要求,煤机与刮板机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
B.19.3采煤机开始牵引割煤时,牵引速度从零开始逐渐增高,严禁立即达到最高速度,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
B.20.3采煤机停机时,没有先把牵引速度降到“零”位,把滚筒落到底板,再停机的,未关闭供水阀门,未将离合器手把打到断开位置,未把隔离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的;
B.21.3采煤机在检修及更换零件时,未将隔离开关手把、截割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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