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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区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目的:
●完善考核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加责任心,减少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适用范围:
XX区全体员工(含工区劳务)
定义:
责任事故指:
因为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消防)纪律、设备维护使用规程、工艺纪律,或者人为差错原因造成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成品轮胎(胎胚)不合格,影响生产秩序的,给设备、产品质量带来较大损失,给公司形象、声誉带来较大损失的,或者虚报、篡改原始记录,造成较坏影响的,通称为责任事故。
分类:
按责任事故的原因分为:
工艺质量责任事故、设备责任事故、安全(消防)纪律责任事故、劳动纪律责任事故
处罚原则
●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勒令检查、经济处罚、降低岗位待遇、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
●屡次发生类似性质的责任事故,加重处罚;
●责任事故发生后,填写“《责任事故认定书》”。
如对责任认定有异意,当事人可在《责任事故认定书》送达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阐述观点并要求复议。
激励原则
●对以实际行动并确实挽回损失、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乃至不处罚直至奖励;假如:
当月有质量事故,但是当月经过努力,产品一次合格率仍然居全工序前二名,则视作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由本人申请,班长认可,主任批准,可以不按相关规定对本次质量事故进行处罚,但仍按公司对废、品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记录、行为作假的不享受激励;
●取消的经济处罚,不含送人力资源部、品保部备案的经济处罚。
一、工艺质量责任事故
烘错胎胚
1.月度发生烘错胎胚的责任事故,数量≤2条,硫化操作人员勒令检查、处以100圆/条处罚,推胚操作人员要求写书面检查;
2.月度发生烘错胎胚的责任事故,数量=3条,硫化操作人员处以120圆/条、推胚操作人员处以50圆/条处罚;
3.月度发生烘错胎胚的责任事故,数量>=4条,硫化操作人员处以200圆/条、推胚操作人员处以90圆/条(并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是否调离硫化岗位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4、上述烘错胎胚数量为月度累计数量,以本月29日到下月28日为一个月。
如:
硫化工张三第一次烘错胎胚2条,处罚200圆,当月第二次烘错胎胚2条,则按上述第3条处罚800圆,本月共计处罚1000圆;
5、硫化操作人员与推胚人员为同一人时,处罚为硫化人员加推胚人员的一半来考核;
因为执行首灶检查不力造成废次品(适用于硫化操作人员)
首灶指每班第一灶、维修后的第一灶、模具更换后的第一灶
1.累计1灶,处以60圆/条处罚;
2.累计2灶,处以70圆/条处罚;
3.累计3灶,处以90圆/条处罚;
4.累计4灶,处以100圆/条处罚;
5.累计5灶以上,处以120圆/条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是否调离硫化岗位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明显操作责任造成废次品(适用于硫化操作人员)
因胎胚自检不到位造成废次品或准备用不合格的胎胚进行硫化生产的行为均参照此项处理
1.月度累计1灶,处以50圆/条处罚;
2.月度累计2灶,处以60圆/条处罚;
3.月度累计3灶,处以70圆/条处罚;
4.月度累计4灶,处以100圆/条处罚;
5.月度累计5灶及五灶以上,处以120圆/条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是否调离硫化岗位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因为执行首灶检查不力造成废次品(适用于维修人员)
维修设备后,没有认真检查或者交接,造成废次品:
1.月度累计1次,处以50圆/条处罚;
2.月度累计2次,处以60圆/条处罚;
3.月度累计3次,处以70圆/条处罚;
4.月度累计4次,处以100圆/条处罚;
5.月度累计5次及5次以上,处以150圆/条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是否调离维修岗位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6.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处以150圆/条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是否调离维修岗位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7.模具组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废次品,参照《全钢事业部102C区模具装配错误考核规定》处理;
连续温压异常胎/废次品(适用于所有员工)
1.连续2灶废次品,处以60圆/条处罚
2.连续3灶废次品,处以70圆/条处罚;
3.连续4灶废次品,处以80圆/条处罚;
4.连续5灶废次品,处以100圆/条处罚;
5.连续6灶废次品,处以130圆/条处罚;
6.连续7灶或7灶以上废次品,处以170圆/条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夺是否调离原岗位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7.未填写异常胎单子或未延时或未向班长(质量员、工艺技术员),私自处理异常胎者,按上述规定处罚;
工艺质量责任事故相关的激励
适用于所有员工
1.硫化工当月综合合格率区域第1名、第2名,且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9.80%且折算产量不低于平均硫化工平均折算产量;其当月的责任事故废、次品按次品20圆/条,废品50圆/条考核;
2、徒弟(转正之前)造作失误造成的责任事故,师傅承担四分之三责任,徒弟承担四分之一责任;同时学习期间生产的合格成品外胎产量记入师父产量。
3、上述取消的经济处罚,只限区域的处罚(不含报人力资源部、品保部的处罚)
二、设备责任事故处罚
1.设备责任事故中的常见人为差错指: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超规程运行;润滑不良;维护保养不周;检修方案、图纸设计失误;检修质量不良;忽视安全措施等;
2.任何人未按照规程精心维修设备、使用设备;
3.对于遗留的设备故障,要求以书面记录的形式交接;
4.由于人为损坏设备(包括误操作损坏设备)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及时向维修人员报告事故经过和损坏情况;并事后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员报告。
对于造成设备损坏后隐瞒不报的当事人加重处罚;
5.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由设备主任主持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域主任;
7.对当事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造成的损失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免于处罚、通报批评、部份赔偿、全额赔偿、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同的处罚方式;
8.设备责任事故发生后态度积极、处理得当的当事人可以减轻处罚,相反对于推卸责任、隐瞒不报的当事人加重处罚;
9.由于设备主任、技术员处理不当造成的设备责任事故不仅参照上述条款执行还将被记录在维修主管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的月度工作评价(或总结)中;
10.设备维修人员野蛮操作或误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安全(消防)纪律责任事故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全体员工到岗工作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被要求按照公司相关安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是对我们的共同要求。
对无视公司相关安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操作导致安全(消防)纪律责任事故或不重视安全生产细节屡教不改的行为,参照安全(消防)纪律责任事故进行处罚。
1、区域主任是区域安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域每发生一起安全(消防)事故,都反映出区域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的不足,主任都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安全员是区域日常安全工作的重要检查人和监督人,区域每发生一起安全(消防)事故,都反映出安全员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的不足,都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3、班组长是班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班组每发生一起安全(消防)事故,都反映出班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的不足,相应副主任(组长)、当班班长都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4、主任、副主任、安全员、班组长在现场巡检过程中有权力和有义务对以下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甚至处罚(要求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工作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操作机台周围工作环境不整洁,存在安全隐患;
●硫化机栏杆、盖板未关好;
●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行为;
●在工作现场嬉戏、打闹、奔跑等行为
●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不按照动火制度动火的行为;
●维修设备不悬挂“设备检修牌”;
●维修完成后未做到人走场地清的行为;
●违反登高作业要求的违规行为;
●叉车随意停放、超速(野蛮)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使的行为;
●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行为
●损坏区域公共设施的行为;
●其它违反安全(消防)纪律的行为
5、对抗正常管理,辱骂管理人员的责任人将加重处罚;攻击管理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人将交公司保护部处理;
四、劳动纪律责任事故
劳动纪律是区域正常工作的保障,对于违反公司、区域劳动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劳动纪律责任事故处罚。
所处罚金在该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情节轻微的一般违纪行为
下列情节轻微的一般违纪行为,将处以20-1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上班屡次(一周三次以上)迟到和早退(早、中、夜班7:
50、15:
50、23:
50未到岗为迟到,早、中、夜班在16:
00、00:
00、08:
00之前下班或未开班后会为早退);
●在公司内随地吐痰;
●溜岗、串岗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不注意个人卫生和仪表,又不听劝阻的行为;
●工作时在现场穿高跟鞋、拖鞋、凉鞋的行为;
●长发(齐肩)在现场不戴帽子或发网;
●将头发染成鲜艳色彩(粽色除外),在现场不戴帽子;
●其它情节轻微的一般违纪行为;
情节较重的一般违纪行为
下列情节较重的一般违纪行为将处以50-3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并对员工进行一次口头警告
●旷工行为;
●在现场不穿戴劳保用品;
●睡岗行为;
●无故提前下班;
●无故提前洗澡;
●正常情况下不从指定的门进出;
●轻微怠工的行为(行为损失低于5000元);
●溜岗、串岗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行为损失低于5000元);
●管理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副主任等)无故关机或不接电话(回电话)处以50圆/次罚款;
●其它情节较重的一般违纪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
下列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与书面警告处理,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其工资将连续三个月下浮10%,并不能享受当年任何先进的评比。
(如后续表现良好,经个人书面申请,相关副主任(组长)签字确认后,区域可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解除处罚)
●上班睡觉的行为;
●代人打卡或请人打卡的行为;
●私下代班代岗的行为;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带人参观公司或未经批准在公司摄像、拍照的行为;
●严重违章、违纪、违反工艺规定的行为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越权批假的行为;
●诋毁公司声誉的行为;
●经常迟到,屡教不改的行为;
●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或不服从管理人员正常管理,性质严重的行为;
●严重怠工的行为(行为损失超过5000元);
●溜岗、串岗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行为损失超过5000元)
●其它严重违纪行为;
凡有下列行为者,将给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书面警告(含三次);
●连续旷工3天的行为;
●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2天的行为;
●其它在劳动合同中禁止的行为;
区域会将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处理通知张贴在现场公示。
附注:
本制度解释权属XX区。
公司如有专题文件规定员工处理办法的,以公司文件为准。
本制度自2014年1月8日起执行
XX
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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