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球协会章程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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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球协会章程精品
中国排球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
英文译名为“CHINESEVOLLEYBALL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排球运动(以下“排球运动”均包含沙滩排球)的组织、俱乐部、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专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专项运动协会,是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认可的代表中国参加其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积极参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排球协会、俱乐部、运动员之间的交流。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承认并遵守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排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排球运动,以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制定排球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审核、修订排球竞赛规则、裁判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管理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三)指导排球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管理排球项目各级国家队;
(四)促进排球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组织排球运动队伍的集训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经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批准表彰先进;
(五)组织排球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攻关,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六)接受委托制定排球项目国际活动计划,参加或承办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活动,开展国际体育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排球组织的友谊;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学和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排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协调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制定排球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
(十一)搞好本团体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两大类。
1、会员协会系指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所管辖区域和行业内举行的排球活动具有协调职能的排球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排球协会;
(2)各行业体育协会管理排球运动的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管理排球运动的组织。
2、会员俱乐部系指在本团体注册或地方排球协会注册,以发展排球运动、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排球协会所属的职业排球俱乐部;
(2)高等院校排球俱乐部;
(3)青少年排球俱乐部;
(4)群众性排球俱乐部。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系指承认本团体章程,关心排球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协会申请入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会员俱乐部申请入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相关规定、与本单位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场馆、器材、设备、运动员等);
7、拥有主管部门,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团体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
1、该组织的章程;
2、该组织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协会的权利:
1、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排球活动的权利;
3、享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本团体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享有申请举办(或承办)本团体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8、享有为排球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二)会员俱乐部的权利:
1、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排球活动的权利;
3、享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申请承办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7、享有为排球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8、从事排球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团体的维护和协助。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优先、优惠参加本团体及本团体会员单位组织举办的排球活动的权利;
2、享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协会的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时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材料,自觉接受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排球活动;
8、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与活动;
9、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10、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排球运动水平,加强与本团体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二)会员俱乐部的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在本地区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排球运动;
7、积极发展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8、重德守纪,自觉维护各级本团体组织的团结;
9、承诺本团体俱乐部会员和个人会员在其组织的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关心和支持排球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排球活动;
6、自觉维护本团体及各级排球组织的团结和排球运动的声誉;
7、积极支持中国排球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团体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4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执行委员会常委会。
常委会由执委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执委人数的1/3,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期4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执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长期与本团体合作并为中国排球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在本团体内担任一定的荣誉、名誉或特邀职务。
担任荣誉、名誉或特邀职务者,可参加本团体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体育总局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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