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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岩土
第一章特殊性岩土
6.1湿陷性土
6.2红黏土
6.3软土
6.4混合土
6.5填土
6.6多年冻土
6.7膨胀岩土
6.8盐渍岩土
6.9风化岩和残积土
6.10污染土
第二章6.1湿陷性土
6.1.1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
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执行。
6.1.2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
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6.1.3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
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4.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5.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6.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7.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8.对于厚度超过2m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6.1.4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2.湿陷性土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
3.对湿陷性土边坡,当浸水因素弓[起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6.1.5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s(cm),应按下式计算:
表6.1.4湿陷程度分类
6.1.6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1.6判定。
6.1.7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湿陷等级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表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条文说明
6.1湿陷性土
6.1.1湿陷性工在我国分布广泛,除常见的湿陷性黄土外,在我国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特别是在山前洪、坡积扇(裙)中常遇到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等。
这种土在一定压力下浸水也常呈现强烈的湿陷性。
由于这类湿陷性土在评价方面尚不能完全沿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有关规定,所以本规范补充了这部分内容。
6.1.2这类非黄土的湿陷性土的勘察评价首先要判定是否具有湿陷性。
由于这类土不能如黄土那样用室内浸水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湿陷系数δs,并以δs值等于或大于0.015作为判定湿陷性黄土的标准界限。
本规范规定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作为判定湿陷性土的基本方法,并规定以在200kPa压力作用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其基本思路为:
1.假设在200kPa压力作用下载荷试验主要受压层的深度范围z等于承压板底面以下1.5倍承压板宽度;
2.浸水后产生的附加湿陷量△Fs。
与深度z之比△Fs/z,即相当于土的单位厚度产生的附加湿陷量;
3.与室内浸水压缩试验相类比,把单位厚度的附加湿陷量(在室内浸水压缩试验即为湿陷系数δs)作为判定湿陷性土的定量界限指标,并将其值规定为0.015,即
以上这种判定湿陷性的方法当然是很粗略的,从理论上说,现场载荷试验与室内压缩试验的应力状态和变形机制是不相同的。
但是考虑到目前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判定这类土的湿陷性,从《94规范》施行以来,也还没有收集到不同意见,所以本规范暂且仍保留0.023作为用△Fs/b值判定湿陷性的界限值的规定,以便进一步积累数据,总结经验。
这个值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规定的载荷试验“取浸水下沉量(s)与承压板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略有差异,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0.017大致相当于主要受压层的深度范围z等于承压板宽度的1.1倍。
6.1.3本条基本上保留了《94规范》第5.1.2条的内容,突出强调了以下内容:
1.有这种土分布的勘察场地,由于地貌、地质条件比较特殊,土层产状多较复杂,所以勘探点间距不宜过大,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必要时还应适当加密;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土层;
3.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4.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5.增加了对厚度较大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的要求。
6.1.4本条内容与《94规范》相比,有了一些变动,主要为:
1 将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与地基湿陷等级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湿陷程度主要按湿陷系数(也就是在压力作用下浸水时湿陷性土的单位厚度所产生的附加湿陷量)的大小来划分,为了与现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相适应,将湿陷程度分为轻微、中等和强烈三类;
2从本规范第6.1.2条的基本思路出发,可以得出不同湿陷程度的土的载荷试验附加湿陷量界限值,如表6.1所示。
表6.1 湿陷程度分类
6.1.5与湿陷性黄土相似,本规范采用基础底面以下各湿陷性土层的累计总湿陷量△s作为判定湿陷性地基湿陷等级的定量标准。
由于湿陷性土的湿陷性是用载荷试验附加湿陷量来表示的,所以总湿陷量△s的计算公式中,引入附加湿陷量△Fs,并对修正系数β值作了相应的调整。
1.基本思路是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总湿陷量计算公式相协调,β取值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的厚度一般都不大,可以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中基底下5m深度内的相应夕值考虑;二是β值与承压板宽度b有关,可推导得出β是承压板宽度b的倒数,所以当承压板面积为0.50m2(6=70.7cm)和0.25m2(6=50cm)时,β分别取0.014cm-1和0.020cm-1;
2.由于载荷试验的结果主要代表承压板底面以下1.5b范围内土层的湿陷性;对于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厚度超过2m时,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
6.1.6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根据总湿陷量△s按表6.1.6判定,需要说明的是:
1.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分为Ⅰ(轻微)、Ⅱ(中等)、Ⅲ(严重)、Ⅳ(很严重)四级;
2.湿陷等级的分级标准基本上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相近;
3.由于缺乏非黄土湿陷性土的自重湿陷性资料,故一般不作建筑场地湿陷类型的判定,在确定地基湿陷等级时,总湿陷量△s大于30cm时,一般可按照自重湿陷性场地考虑;
4.在总湿陷量△s相同的情况下,基底下湿陷性土总厚度较小意味着土层湿陷性较为强烈,因此体现出表6.1.6中基底下湿陷性土总厚度小于3m的地基湿陷等级按提高一级考虑。
6.1.7在湿陷性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土的特点、湿陷等级、工程要求,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
第三章6.2红黏土
6.2.1本节适用于红黏土(含原生与次生红黏土)的岩土工程勘察。
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
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其液限大于45%的黏土,可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6.2.2红黏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其状态分布、裂隙发育特征及地基的均匀性。
1.红黏土的状态除按液性指数判定外,尚可按表6.2.2-1判定;
表6.2.2-1红黏土的状态分类
2.红黏土的结构可根据其裂隙发育特征按表6.2.2-2分类;
3.红黏土的复浸水特性可按表6.2.2-3分类;
4.红黏土的地基均匀性可按表6.2.2-4分类。
表6.2.2-2 红黏土的结构分类
表6.2.2-3 红黏土的复浸水特性分类
表6.2.2-4 红黏土的地基均匀性分类
6.2.3红黏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并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等特征及其差异;
2.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3.地裂分布、发育特征及其成因,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隙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及其发育规律;
4.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及其与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
5.现有建筑物开裂原因分析,当地勘察、设计、施工经验等。
6.2.4红黏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宜取30—50m;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对均匀地基宜取12~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12m。
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间距还可加密。
各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可按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均匀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岩。
对不均匀地基、有土洞发育或采用岩面端承桩时,宜进行施工勘察,其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根据需要确定。
6.2.5当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详细了解地下水埋藏条件、运动规律和季节变化时,应在测绘调查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地下水的勘察、试验和观测工作。
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执行。
6.2.6红黏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外,对裂隙发育的红黏土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必要时,可进行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
当需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
6.2.7红黏土的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4.1.24条的规定确定。
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有临空面或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黏土的承载力:
1.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
2.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6.2.8红黏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
2.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的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的地面变形;
3.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4.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条文说明
6.2红黏土
6.2.1本节所指的红黏土是我国红土的一个亚类,即母岩为碳酸盐岩系(包括间夹其间的非碳酸盐岩类岩石),经湿热条件下的红土化作用形成的特殊土类。
本条明确了红黏土包括原生与次生红黏土。
以下各条规定均适用于这两类红黏土。
按照本条的定义,原生红黏土比较易于判定,次生红黏土则可能具备某种程度的过渡性质。
勘察中应通过第四纪地质、地貌的研究,根据红黏土特征保留的程度确定是否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6.2.2本条着重指出红黏土作为特殊性土有别于其他土类的主要特征是:
上硬下软、表面收缩、裂隙发育。
地基是否均匀也是红黏土分布区的重要问题。
本节以后各条的规定均针对这些特征作出。
至于与其他土类具有共性的勘察内容,可按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奉节不予重复。
为了反映上硬下软的特征,勘察中应详细划分土的状态。
红黏土状态的划分可采用一般黏性土的液性指数划分法,也可采用红黏土特有含水比划分法。
为反映红黏土裂隙发育的特征,应根据野外观测的裂隙密度对土体结构进行分类。
红黏土的网状裂隙分布,与地貌有一定联系,如坡度、朝向等,且呈由浅而深递减之势。
红黏土中的裂隙会影响土的整体强度,降低其承载力,是土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红黏土天然状态膨胀率仅0.1%~2.0%,其胀缩性主要表现为收缩,线缩率一般2.5%—8%,最大达14%。
但在缩后复水,不同的红黏土有明显的不同表现,根据统计分析提出了经验方程I’r≈1.4+0.0066wL以此对红黏土进行复水特性划分。
划属I类者,复水后随含水量增大而解体,胀缩循环呈现胀势,缩后土样高大于原始高,胀量逐次积累以崩解告终;风干复水,土的分散性、塑性恢复、表现出凝聚与胶溶的可逆性。
划属Ⅱ类者,复水土的含水量增量微,外形完好,胀缩循环呈现缩势,缩量逐次积累,缩后土样高小于原始高;风干复水,干缩后形成的团粒不完全分离,土的分散性、塑性及Ir值降低,表现出胶体的不可逆性。
这两类红黏土表现出不同的水稳性和工程性能。
红黏土地区地基的均匀性差别很大。
如地基压缩层范围均为红黏土,则为均匀地基;否则,上覆硬塑红黏土较薄,红黏土与岩石组成的土岩组合地基,是很严重的不均匀地基。
6.5.3红黏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是在一般性的工程地质测绘基础上进行的。
其内容与要求可根据工程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条文中提及的五个方面,工作中可以灵活掌握,有所侧重,或有所简略。
6.5.4由于红黏土具有垂直方向状态变化大,水平方向厚度变化大的特点,故勘探工作应采用较密的点距,特别是土岩组合的不均匀地基。
红黏土底部常有软弱土层,基岩面的起伏也很大,故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单纯根据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来确定,以免漏掉对场地与地基评价至关重要的信息。
对于土岩组合的不均匀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岩,以便获得完整的地层剖面。
基岩面上土层特别软弱,有土洞发育时,详细勘察阶段不一定能查明所有情况,为确保安全,在施工阶段补充进行施工勘察是必要的,也是现实可行的。
基岩面高低不平,基岩面倾斜或有临空面时,嵌岩桩容易失稳,进行施工勘察是必要的。
6.2.5水文地质条件对红黏土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仅仅通过地面的测绘调查往往难以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需要。
此时补充进行水文地质勘察、试验、观测工作是必要的。
6.2.6裂隙发育是红黏土的重要特性,故红黏土的抗剪强度应采用三轴试验。
红黏土有收缩特性,收缩再浸水(复水)时又有不同的性质,故必要时可做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
6.2.7红黏土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原则上与一般土并无不同。
应特别注意的是红黏土裂隙的影响以及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可能使其承载力下降。
考虑到各种不利的临空边界条件,尽可能选用符合实际的测试方法。
过去积累的确定红黏土承载力的地区性成熟经验,应予充分利用。
6.2.8地裂是红黏土地区的一种特有的现象。
地裂规模不等,长可达数百米,深可延伸至地表下数米,所经之处地面建筑无一不受损坏。
故评价时应建议建筑物绕避地裂。
红黏土中基础埋深的确定可能面临矛盾。
从充分利用硬层,减轻下卧软层的压力而言,宜尽量浅埋;但从避免地面不利因素影响而言,又必须深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
评价时应充分权衡利弊,提出适当的建议。
如果采用天然地基难以解决上述矛盾,则宜放弃天然地基,改用桩基。
第四章6.3软土
6.3.1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应判定为软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
6.3.2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
2.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3.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6.当地的工程经验。
6.3.3软土地区勘察宜采用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结合的手段。
勘探点布置应根据土的成因类型和地基复杂程度确定。
当土层变化较大或有暗埋的塘、浜、沟、坑、穴时应予加密。
6.3.4软土取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其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
6.3.5软土原位测试宜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
6.3.6软土的力学参数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有条件时,可根据堆载试验、原型监测反分析确定。
抗剪强度指标室内宜采用三轴试验,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压缩系数、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固结系数,可分别采用常规固结试验、高压固结试验等方法确定。
6.3.7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2.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4)施工方法和程序。
3.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4.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土的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5.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条文说明
6.3软土
6.3.1软土中淤泥和淤泥质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已有明确定义。
泥炭和泥炭质土中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质含量大于60%为泥炭;有机质含量10%~60%为泥炭质土。
6.3.2从岩土工程的技术要求出发,对软土的勘察应特别注意查明下列问题:
1.对软土的排水固结条件、沉降速率、强度增长等起关键作用的薄层理与夹砂层特征;
2.土层均匀性,即厚度、土性等在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变化;
3.可作为浅基础、深基础持力层的硬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4.软土的固结历史,确定是欠固结、正常固结或超固结土,是十分重要的。
先期固结压力前后变形特性有很大不同,不同固结历史的软土的应力应变关系有不同特征;要很好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必须保证取样的质量;另外,应注意灵敏性黏土受扰动后,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5.软土地区微地貌形态与不同性质的软土层分布有内在联系,查明微地貌、旧堤、堆土场、暗埋的塘、浜、沟、穴等,有助于查明软土层的分布;
6.施工活动引起的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压缩性的变化;
7.地区的建筑经验是十分重要的工程实践经验,应注意搜集。
6.3.3软土勘察应考虑下列问题:
1.对勘探点的间距,提出了针对不同成因类型的软土和地基复杂程度采用不同布置的原则;
2.对勘探孔的深度,不要简单地按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确定,而提出根据地质条件、建筑物特点、可能的基础类型确定;此外还应预计到可能采取的地基处理方案的要求;
3.勘探手段以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相结合为原则;在软土地区用静力触探孔取代相当数量的勘探孔,不仅减少钻探取样和土工试验的工作量,缩短勘察周期,而且可以提高勘察工作质量;静力触探是软土地区十分有效的原位测试方法;标准贯入试验对软土并不适用,但可用于软土中的砂土、硬黏性土等。
6.3.4软上易扰动,保证取土质量十分重要,故本条作了专门规定。
6.3.5本条规定了软土地区适用的原位测试方法,这是几十年经验的总结。
静力触探最大的优点在于精确的分层,用旁压试验测定软土的模量和强度,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内摩擦角近似为零的软上强度,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虽然经验不多,但最适用于软土也是公认的。
6.3.6试验土样的初始应力状态、应力变化速率、排水条件和应变条件均应尽可能模拟工程的实际条件。
故对正常固结的软土应在自重应力下预固结后再作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
6.3.7软土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考虑下列问题:
1.分析软土地基的均匀性,包括强度、压缩性的均匀性,注意边坡稳定性;
2.选择合适的持力层,并对可能的基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尽可能利用地表硬壳层;
3.注意不均匀沉降和减少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对评定软土地基承载力强调了综合评定的原则,不单靠
理论计算,要以当地经验为主,对软土地基承载力的评定,变形控制原则十分重要;
5.软土地基的沉降计算仍推荐分层总和法,一维固结沉降计算模式并乘经验系数的计算方法,但也可采用其他新的计算方法,以便积累经验,提高技术水平。
第五章6.4混合土
6.4.1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6.4.2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工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对粗粒混合工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2,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2。
6.4.3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
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条文说明
6.4混合土
6.4.1混合土在颗粒分布曲线形态上反映出呈不连续状。
主要成因有坡积、洪积、冰水沉积。
经验和专门研究表明:
黏性土、粉工中的碎石组分的质量只有超过总质量的25%时,才能起到改善土的工程性质的作用;而在碎石土中,粘粒组分的质量大于总质量的25%时,则对碎石土的工程性质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当含水量较大时。
6.4.2本条是从混合土的特点出发,提出了勘察时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混合土大小颗粒混杂,故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以便直接观察,采取试样。
动力触探对粗粒混合土是很好的手段,但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配合。
第六章6.5填土
6.5.1填土根据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为下列四类:
1.素填土:
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工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不含杂物或含杂物很少;
2.杂填土:
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
3.冲填土:
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
4.压实填土:
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
6.5.2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
2.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
3.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5.3填土勘察应在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基础上加密勘探点,确定暗埋的塘、浜、坑的范围。
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
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性质确定。
对由粉土或黏性土组成的素填土,可采用钻探取样、轻型钻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对含较多粗粒成分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宜采用动力触探、钻探,并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6.5.4填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宜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确定:
1.填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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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性 岩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