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题型重点附加答案版横向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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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题型重点附加答案版横向DOC
第一章
1.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
调整私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渊源概念:
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类型:
成文法、习惯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例法、法理
第二章
1.民法基本原则内容:
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三要素概念:
受民事法律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2.事实概念和分类概念: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分类:
行为、自然事实
3.民事权利分类(前五种):
人身权和财产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4.民事权利保护(救济):
a.公力救济-权威性、中立性、确定性b.私力救济-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
5.民事义务种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专属性义务与非专属性义务。
第四章
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类:
一般、特别特征:
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开始:
出生终止:
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功能:
a.保护意思能力欠缺之人b.维护交易安全类型: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精神健康b.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精神病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至18周岁、精神病人
3.宣告失踪概念:
人民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a.经利害关系人申请b.须自然人失踪满2年c.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3个月)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撤销: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下落
4.宣告死亡概念:
人民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a.经利害关系人申请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普4年、特2年)c.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普1年、特3个月)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消灭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未死撤销效力:
a.身份关系不能当然恢复原状b.财产关系当然恢复原状
5.监护概念:
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设立:
制定监护人制度监护人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b.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c.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d.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终止:
a.被监护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b.监护人无意愿继续监护
6.人身权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主要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主要身份权:
荣誉权、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
7.身份证明住所:
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和实施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身份证明文件:
居民身份证、户籍
第五章
1.法人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分类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
单独实施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事能力不受限制说--法人的民事能力与目的范围无关。
法人权利能力平等,法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法人机关概念:
指根据法律、章程的规定,具有独立权限,对内负责法人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外无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特点:
a.具有相对独立性b.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c.是形成、表示、实现法人意思的机构基本类型: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5.法定代表人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特点:
a.代表资格具有法定性b.有权对外代表法人c.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机关所为交易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
6.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概念:
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类型:
受雇人侵权、法人机关侵权、法人自身侵权
7.法人成立概念:
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民事主体的状态。
设立规定:
遵循设立原则、符合法定类型、设立行为合法
8.法人变更概念:
法人在存续期间,登记注册事项发生的变化。
类型:
合并、分立、类型变更、其他
9.法人终止概念:
法人权利能力终止,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解散、清算、登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
清理已解散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结束已解散法人曾经加入的法律关系,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登记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
10.非法人组织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特点:
a.具有相对独立性b.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不具有法人资格要件:
a.具有自己的目的和相对独立的意思b.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c.设有代表或管理人d.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类型:
非法人经营体、非法人公益团体
第六章
1.合伙概念:
合伙人之间为实现共同民事目的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a.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b.是合伙人的集体,并不具有独立与合伙人的抽象人格c.依据是合伙人订立的协议d.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e.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f.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但又具有一定独立性g.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种类:
合同型和企业型合伙、隐名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全部事务,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经营,按出资比例收益,有限清偿责任
2.合伙成立条件:
a.合伙人须为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有书面合伙协议c.合伙人认缴或实际出资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伙协议特点:
a.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b.是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民事生活目的的协议c.内容是关于合伙的重大事宜的规定d.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合伙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5.合伙财产:
由全体合伙人共有的用于合伙共同事业目的的出资财产以及由合伙事业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6.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7.合伙事物执行概念:
处理与合伙经营的共同事业有关的事务(对内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进行民事交易活动)执行人权利:
a.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b.对外代表合伙企业c.对因执行合伙事务的费用支出的请求偿还d.请求合伙组织支付报酬义务:
a.执行事务的报告b.收益归全体合伙人c.遵守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d.忠实处理合伙事务e.竞业禁止
8.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a.合伙人的同意权b.合伙人的监督权c.合伙人的异议权d.委托撤销权
9.入伙概念:
在合伙续存期间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和程序:
a.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b.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c.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入伙人告之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后果:
a.新合伙人取得合伙人资格b.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对b有特殊约定可除外d.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0.退伙概念:
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种类:
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强制退伙法律后果: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扣)、以前债务无限连带、退伙人分担亏损、合伙企业不足两人企业终止。
11.解散概念:
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或合伙人约定的事由的出现,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现象。
解散条件:
a.合伙期限满并不再经营b.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e.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f.被依法吊销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g.其他法律后果:
清算、注销合伙企业
第七章
1.民事权利客体概念:
指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种类:
物、货币与有价证券、行为、知识产品、权利、人身利益、其他客体
2.物概念:
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特征:
a.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b.必须被人支配欲控制c.必须具有效用d.具有稀缺性e.独立成为一体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原物与孳息
第八章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民事性、表意性、合法性种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
3.意思表示概念:
行为人把实施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与外部的行为。
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类型:
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表示瑕疵: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虚假表示、伪装表示、隐藏表示、错误、误传),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存在或产生。
成立要件:
一般(行为人、标的、意思表示)特别:
交付实物等
5.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有效要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特别:
特殊民事行为等
6.附条件行为民事行为概念:
指以条件的成就或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败为特征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条件的将来性、条件的或然性、条件的意定性、条件的约定性、条件的合法性分类:
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效力:
a.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确定后的效力:
(条件成就:
附停止条件-发生;附解除条件-失去);(条件不成就:
附停止条件-不发生;附解除条件-发生)。
b.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未确定时的效力:
效力不确定,当事人有期待权,当事人受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约束
7.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因:
a.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实施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f.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
指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且具备法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事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
a.该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b.该民事行为具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事由c.该民事行为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并经确认后而发生可变更、可撤销的后果种类: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9.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概念:
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面意思表示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权利。
享有主体:
因情况而定内容:
a.对是否请求变更、撤销民事行为予以选择b.对民事行为的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做出选择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10.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效力认定a.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及其效力认定--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效力认定--欠缺处分权c.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效力认定--欠缺代理权d.债权人同意欠缺的民事行为--债务转移XX
第九章
1.代理概念: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独立的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另一方当事人。
2.代理特征:
a,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c,代理人独立的实施代理行为;d,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e,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3.适用范围:
但凡不属于事实行为、在性质上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的行为均属于代理的适用范围。
4.本代理与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直接由本人授予或有法律规定,代理可分为两者。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或由法律授予其代理权的代理。
复代理是指本代理的代理人转托他人而发生的代理。
5复代理需要具备条件:
a有本代理存在;b代理人有复任权;c须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d复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权;e复代理需符合一般代理的要件。
6代理权: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资格。
7代理权行使原则:
a在代理权限之内积极行使代理权;b行使代理权应当尽到职责所要求的注意义务;c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d合法行使代理权。
8无权代理概念: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并以代理人身份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a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行为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c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限。
后果: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9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需要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的代理行为。
构成要件:
a行为人已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b行为人无代理权;c存在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d须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如果成立,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就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必须承受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果。
第十章
1.民事责任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a地位不同,过错基础,无过错次要;b责任构成要件不同;c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一般侵权、过失,后者违约、特殊侵权。
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特定场合;双方都无过错,但当时任不分担损失有失公平;双方当事人是承担主体;地位是补充性归责原则。
4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a一般民事责任:
客观上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造称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施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民事主体主观上有过错。
b特殊民事责任:
客观上须有损害源的存在和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缘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
c公平责任:
客观上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既不能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不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则显失公平。
5免责事由:
a不可抗力;b受害人的过错;c合法的私力救济;d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章
1.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义务人即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a适用对象:
前者适用于请求权,后者形成权;b法律效果:
产生抗辩权,消灭实体权;c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不变期间;d期间算起:
自能行使权利时起算,自权利成立时起算;e规定援引:
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官主动适用;f利益处置:
当事人可自由处分时效利益,当事人不可抛弃利益;g目的:
维护新的法律关系,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3适用范围:
a债权请求权;b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4完成效力: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经过了法定的期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5诉讼时效的种类:
a普通诉讼时效;b特别诉讼时效:
①短期诉讼时效;②长期。
6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7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的客观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制度。
中止条件:
a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的发生;b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8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了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算起的制度。
有以下几种情况:
a权利人提起诉讼;b权利人主张权利;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权利人申请仲裁。
9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a发生的事由不同;b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c效力不同;d期间计算不同。
10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
种类:
法定期日期间、指定…、约定…。
期限的民事法律意义:
a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b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c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计算方法:
自然计算法、历法计算法。
简答题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概而言之,凡是以容许自由决定的法律是私法,决定需要受法律授权拘束的法律是公法。
(1)法律理念不同:
私法奉行意思自治理念,旨在维护私人权利和自由;公法的理念在于确保公益和恰当的控制公权力
(2)调整方式不同:
①在私法领域实行的是法律行为方式的调整方式a私人的意思决定权利义务的产生及内容b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c权力推定:
法无禁止即自由②在公法领域实行的是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a主体的自由意志受限制,法律直接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b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定,公权主体有义务说明决策理由c法律保留:
法无授权即禁止
2,民法的概念:
调整主体之间私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别:
①二者的核心不同;财产关系是以财产利益为核心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人身关系是一种精神上的扶助关系,是以非财产利益为核心的关系②二者的限制不同:
财产关系由人的意志决定,因此是暂时的有限的;人身关系并不完全由人的意志决定,因此是永恒的③法律的干预程度不同:
在财产关系领域,法律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实行意思自治;在人身关系领域,法定成分明显增加,以维护人格的价值④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
财产关系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更直接,财产法往往最快的反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人身关系除受制于经济基础之外,还受制于道德理念、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
4.民法渊源的类型:
①制定法,即成文法,如宪法、民事法律、民事法规、规范等②习惯法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④判例法⑤法理我国民法的渊源:
①制定法②立法、司法解释③部分习惯法
5.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指导民事立法的功能②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功能③民法解释的准据功能④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
6,私法自治原则的内涵
①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②在私法自治原则下,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③私法自治原则界定了国家公权力和私域的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8,自助行为的概念及要件
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其民事权利要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及寻求公立救济时,对加害人的人身或相关的财产施以拘押、毁损、强行取回等措施
要件:
①行为人须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②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立救济③采取手段正当,未超过必要的限度④原则上须于事后即是请求公立救济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成年即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②精神健康
2.无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有失踪事实②失踪事实持续为2年1.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自然人失踪满2年3.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1,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
①身份关系不能当然恢复原状
②财产关系当然恢复原状
12,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②管理被监护的财产③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④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
13,自然人的人格权及身份权的区别
①权利取得的原因不同:
自然人的人格权系基于出生这一事件当然取得,人人享有人格权;身份权则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并非人人都有身份权②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权利,不含义务成分,而某些身份权虽本质上是权力,但也包含义务的成分:
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身份权必须有特定的相对人为前提,甚至需要相对人作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因而兼具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③权利权限不同。
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对于自然人的生命而言,属于无期限的权利;身份权的存续则以自然人的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属于有期限的权利
14,姓名权、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1,姓名权:
是以维护自然人姓名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内容:
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变更权③姓名使用权
2,隐私权:
是以维护自然人私人生活秘密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内容:
①个人生活安宁权②个人信息保密权③个人通信秘密权④个人隐私利用权
15法人概念及具备条件
1概念:
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条件:
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16代理说与代表说的区别
从主体方面来说,代理说认为法人机关成员与法人作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代表说认为法人与法人机关为整体与部分的一元关系(内部组织);从意思表示方面来说,代理说认为存在两个意思,即代理人的意思和被代理人的意思,代表说认为法人机关与法人只有一个意思,即法人意思;从行为表示方面来说,代理说认为法人机关的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不是被代理的法人的行为,代表说认为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法人;从性质方面来说,代理说认为代理人为独立主体,代表说认为代表人为法人机关。
17法人的分类
①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依据,把法人分为公法人、私法人。
②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也即以法人的结构和构成为标准;对私法人的分类,可以被称为结构主义的分类,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③以法人的目的分类,可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④以法人的国籍为分类标准,可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⑤以法人功能为分类标准,即法人是否被许可从事经营性活动,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8合伙的特征
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
②合伙组织是合伙人的集体,并不具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抽象人格.③合伙组织的依据是合伙人订立的协议。
④合伙应依据合伙依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⑤合伙是从事营利活动的组织。
⑥合伙财产由合伙人所提供,但又具有一定独立性。
⑦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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