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doc
- 文档编号:2568441
- 上传时间:2022-11-0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36.50KB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doc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3000—5000
(小区)
10000--15000
托幼
9--12平方米/人
四班以上(含四班)幼儿园及应当独立设置,生均面积15--2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千人指标12-15人/千人;每班25-3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1/2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外。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
居民健身设施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邮电所
100--1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变电室
30--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路灯配电室
20--4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
800—1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500-1000米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托老所
20平方米/床
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10000--16000(居住区)
30000--50000
中学(初中、高中)
8--10平方米/人
22---25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8--20)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每班5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3000--5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中心
100-200平方米/千人
200-60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农贸市场
1000--12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
开闭所
200-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
市政机构管理所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公交首末站
2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垃圾转运站
8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应当小于8米
派出所
700--1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说明:
1.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3.居住区除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居住小区、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居住小区除配建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1
2
餐馆、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
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4
商业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5
体育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6
影剧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7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8
住宅
低层商品房住宅
车位/户
2
9
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
车位/户
0.5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
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
车位/户
0.3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
车位/户
0.1
14
学校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0.4
15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2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17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01
21
综合性物流园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22
工业类
厂房、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23
仓储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备注:
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当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5.其他车辆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附表八: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单位:
米)
电压等级单
单回
双回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
500KV
70
70
75
20
220KV
45
45
45~60
15
110KV
30
30
30~50
10
附表九:
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表
电压等级
保护范围距离
10KV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35—110KV
10~15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220KV
15~20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500KV
20米
附表十: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米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栓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28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阳市 城市规划 技术管理 办法 试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