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景图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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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景图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鸿景图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北京鸿景图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
(一)私募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基金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法律文件、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基金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包括期货投资风险和利率互换风险)、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拟挂牌)的股票的特定风险(如有)、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如有))、关联交易风险(如有)、净值波动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及其他风险。
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九条“风险揭示”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只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七)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八)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六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相关内容。
本产品风险评级为中高风险级,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积极型以上的投资者购买。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2、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3、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
]
投资者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
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投资者承诺书
北京鸿景图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4、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
(签字)
或:
承诺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成功,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运营机构应切实保障募集账户内资金财产的安全。
除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
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声明与承诺3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4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6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6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13
十、基金的投资14
十一、基金的财产15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6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十四、越权交易19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7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29
十八、报告义务29
十九、风险揭示30
二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3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3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38
二十三、清算程序39
二十四、违约责任40
二十五、通知与送达41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2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42
二十八、其他事项42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合同(或样本)将报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或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鸿景图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
鸿景图程证券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
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
北京鸿景图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
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运营服务机构: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募集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监管机构:
指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的机关和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10、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T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3、T+n日:
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4、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募集账户:
指“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是由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
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成功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运营机构应切实保障募集账户内资金财产的安全。
除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16、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8、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9、期货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可通过银期转账或手工出入金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0、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2、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3、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4、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5、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6、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7、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9、元:
指人民币元。
30、新三板: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1、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是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基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者如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情况,其承诺已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了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人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基金财产及行为不存在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鸿景图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4年为固定存续期限,4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展期,但需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该展期事宜。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本基金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公告义务。
(二)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体要求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初始金额不低
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
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净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除外。
(三)募集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由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
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本基金初始销售期认购本基金按照以下公式支付认购费: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其中认购费率为1%。
认购费归销售机构所有。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购费率进行调整。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
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
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例1:
假设某基金投资者在本基金初始销售期打算投资人民币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初始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10,000.00/(1+1%)=1,000,000.00元
认购费=1,010,000.00-1,000,000.00=1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0/1.00=1,000,000.00份
即该基金投资者在本基金初始销售期内打算投资人民币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需要实际缴纳认购资金1,010,000.00元,其中认购费用为10,000.00元,可得到1,000,000.00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八)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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