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庭卷宗模拟法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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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庭卷宗模拟法庭
行政卷宗目录
序号
题名
页次
1
起诉书
1-6
2
立案通知书
7
3
应诉通知书
8
4
答辩状
9-10
5
询问笔录
11-14
6
证人证言
15-23
7
对证人调查笔录
24-29
8
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0-35
9
自然人身份证明
36-37
10
出庭通知书、传票
38-45
11
开庭公告
46
12
审判庭笔录
47-68
13
案情报告
69
14
代理词
70-74
15
合议庭笔录
75-76
16
判决书
77-80
17
宣判笔录
81-82
18
送达回证
83
19
诉讼费收据
84
20
备考表、卷底
85
起诉状
原告:
章三丰,性别:
男,民族:
汉,
出生年月:
1975年7月5日,
住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87号,
邮编:
430070,
身份证号码:
XXXX,
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张悦,性别:
女
工作单位:
武汉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洪山区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沿湖路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周泉大队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2011)洪山交罚字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日,原告与妻子余欢欢一起去中百仓储购买文具,在珞瑜路口处跟随一辆576路公交车路经红绿灯。
此时黄灯闪起,而原告的车已经越过停车线,原告遂继续行驶。
第二天,原告接到洪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对原告在4月1日“闯黄灯”行为作出的(2011)洪山交罚字202号处罚决定书。
4月4日原告到洪山区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缴纳罚款。
理由:
1.原告在黄灯亮时,前车轮已经越过停车线,并没有闯黄灯。
交警大队给原告处罚决定的时候也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闯了黄灯,在缴纳罚款时原告向交警大队索要原告闯黄灯的证据,可是交警大队给不出任何可靠证据。
仅有当时执勤交警王某的一面之词认定原告闯了黄灯,而仅一面之词原告认为是缺乏效力的。
因此原告认为洪山区交通大队对原告做出的(2011)洪山交罚字202号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
2.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第三十八跳规定: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执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是已遇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
故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2011)洪山交罚字202号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2011)洪山交罚字202号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法律无明文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1)洪山交罚字202号处罚决定。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章三丰
2011年5月10日
附:
本状副本一份
(2011)洪山交罚字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洪山交罚字第202号
当事人:
章三丰
当事人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87号
当事人章三丰闯黄灯一案,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章三丰于2011年4月1日驾驶小型轿车在珞瑜路路口在黄灯闪烁时越过停车线继续行驶,执勤交警王开心认定章三丰闯黄灯。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章三丰的闯黄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本大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章三丰以罚款150元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邮局或中行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大队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2011年4月2日
洪山区交警大队罚款票据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立案审批通知书
原告:
章三丰电话:
####
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87号
被告:
洪山区交通大队法定代表人:
周泉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沿湖路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洪山区交通大队执勤交警王开心认定章三丰驾驶的小型轿车闯黄灯,但章三丰声称自己在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没有闯黄灯。
次日,洪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几天后,章三丰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缴纳罚款。
但章三丰不服,因此向法院起诉。
立案庭意见:
立案庭对于章三丰闯黄灯一案,认定其可以起诉,因此予以立案审批,允许其起诉。
承办科意见:
同意立案。
负责人:
李佳会。
2011年5月12号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本院已受理章三丰诉你方周泉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二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答辩状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洪山区交通大队
住所地: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泉
职务:
大队长
联系地址:
汉阳区翠微腹地10栋402
电话号码:
####
因章三丰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011年4月1日章三丰在珞瑜路口红绿灯处驾驶小型轿车在黄灯时章三丰并未越过停车线,从而挡板执勤交警王开心认定其为闯黄灯并作出第202号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在4月4日缴纳罚款.当班交警王开心是我大队优秀交警,多次获得过优秀交警的称号,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有足够的技能水平能够判断当时的情况。
同时,经我们核实,当时的道路状况十分混乱.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当时调出的街区摄像头录像看出.576路公交车司机的精力更多集中在路况之上.所以其证言的效力值得商榷.况且当时是在576路车后.是否可以断定司机看到?
并且当时原告认错态度积极.我们大队王开心决定从轻处罚.本身就是对其的从宽.
证据:
王开心的书面证言一份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洪山区交通大队
2011年4月10日
询问笔录1
时间:
2011年5月11日08:
30
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
李佳会
书记员:
郑淑文
被询问人:
余欢欢
问:
我们是洪山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今天我们来审理章三丰诉交通大队闯黄灯罚款一案,你是原告章三丰的证人。
我们想询问你一下,想进一步了解一下案情。
答:
我一定认真诚实作答。
问:
你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答:
我与原告是同一公司的职员,即同事关系。
问:
案发当时你在哪里呢?
答:
我当时正在章三丰的副驾驶的座位上,准备去中百仓储买单位的文具。
问:
当黄灯亮时,你是否看到张三丰的车已经越过停车线?
答:
是的。
章三丰的车的前轮已经越过停车线。
问:
你先看看笔录,无错误的话,签个字。
答:
好的。
询问笔录2
时间:
2011年5年11日08:
30
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
李佳会
书记员:
郑淑文
被询问人:
丁乐乐
问:
我们是洪山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今天我们来审理章三丰诉洪山区交警大队闯黄灯行政处罚一案,你是原告章三丰的证人。
我们想询问你一下,想进一步了解一下案情。
答:
我一定认真诚实作答。
问:
你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答:
我是576路公交车的司机,章三丰找我出庭作证。
问:
章三丰闯黄灯时你的车子在哪?
答:
我的车子在张三丰所开的红色东风轿车的前面,我通过珞瑜路十字路口时透过反光镜看到红色东风轿车在黄灯亮时前轮越过了停车线,后被一名交警拦下。
问:
你先看看笔录,无错误的话,签个字。
答:
好的。
讯问笔录3
时间:
2011年5年11日08:
30
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
李佳会
书记员:
郑淑文
被询问人:
王开心
问:
姓名?
答:
王开心。
问:
出生年月,住址?
答:
1972年2月2日,家住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327号。
问:
你的职业?
答:
我是洪山区交通大队执勤交警。
问:
当时是你在场吗?
答:
当时我在场,是我在执勤。
问:
当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答: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2011年4月那天我正好在正常执勤,这时北面的交通灯显示是黄灯,我却看见章先生的驾车在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车线,却越线继续行驶。
明显的没遵守交通规则,我就将他拦下来了,并开了150元的罚单。
问:
你确定黄灯时他没过线?
答:
没有过线,还没停下来,直接闯了过去..
问:
你和章先生认识吗?
答:
不认识。
问:
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
没有了。
问:
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
我以上所说当然属实。
问:
你先看看笔录,无错误的话,签个字。
答:
好的。
证人证言1
姓名:
余欢欢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85年9月12日
民族:
汉
籍贯:
湖北
住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68号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余欢欢
证明内容:
我和原告章三丰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员,2011年4月29日的那天,我坐在章三丰副驾驶的座位上,准备去中百仓储买单位的文具,我当时看到黄灯亮时,章三丰的车的前轮已经越过了停车线,并没有闯黄灯。
签字或盖章:
余欢欢
2011年4月29日
证人证言2
证人姓名:
王开心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72年2月2日
民族:
汉
籍贯:
湖北武汉
住址:
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327号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洪山区交通大队执勤交警王开心,在此为案件事实作证。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2011年4月那天我正好在正常执勤,这时北面的交通灯显示是黄灯,我却看见章先生的驾车在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车线,却越线继续行驶。
明显的没遵守交通规则,我就将他拦下来了,并开了150元的罚单。
我在上岗之前已经接受过严格的指挥交通的训练,对于车辆在黄灯亮时是否已过线能还是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
并且在次之前与章三丰并不相识,更无过节,不会无故对章三丰做出闯黄灯的处罚决定。
签字或盖章:
王开心
2011年4月29日
证人证言3
证人姓名:
丁乐乐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85年10月20日
民族:
汉
籍贯:
湖北武汉
住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特1号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公交车576路司机,在此为案件事实作证。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2011年4月那天我正在上班,驾驶576路车经过珞瑜路十字路口,这时北面的交通灯的绿灯刚好跳转成黄灯,我从后视镜看见章先生的驾车在黄灯亮时越过了停车线,继续行驶。
签字或盖章:
丁乐乐
2011年4月29日
证人调查笔录1
时间:
2011 年 4 月 28 日 9时 30 分
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87 号
调查人 :
张悦
记录人 :
方静静
被调查人 :
余欢欢
问:
我们是武汉市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律师证件和调查证明),今天是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调查 关于在20011年4月1日你看到的在王交警执勤时对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当时的的相关情况,你是否同意?
答:
我同意
问:
请先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
我叫余欢欢 ,我是章三丰的妻子。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人作证,必须实事求是的陈述你所看到或听到的有关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你明白吗?
答:
我明白了 。
问:
请你谈一下当时的情况?
答:
我当时正在章三丰的副驾驶座上我们正要去中百仓储买单位的文具,当时黄灯亮了,章三丰的前轮是已经越过停车线了的。
证人调查笔录2
时间:
2011 年 4 月 28 日 13 时 30 分
地点:
华中农业大学576路公交车终点站休息室。
调查人:
张悦
记录人:
方景景
被调查人:
丁乐乐
问:
我们是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律师证件和调查证明),今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调查2011年4月1日你在当时章先生被罚罚单时看到的的相关情况,你是否同意?
答:
我同意 。
问:
请先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
我叫丁乐乐是一名普通的576公交车司机。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人作证,必须实事求是的陈述你所看到或听到的有关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你明白吗?
答:
我明白 。
问:
请你谈一下你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当时的相关情况?
答:
当时 我的车子在张三丰所开的红色东风轿车的前面,我通过珞瑜路十字路口时透过反光镜看到红色东风轿车在黄灯亮时前轮越过了停车线,后被一名交警拦下。
证人调查笔录3
时间:
2011 年 4 月 27 日 10 时 30 分
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卓豹路327号
调查人:
方贝
记录人 :
王新
被调查人:
王开心
问:
我们是武汉市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律师证件和调查证明),今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调查 关于在2011年4月1日你在执勤时对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当时的相关情况,你是否同意?
答:
恩,我同意 。
问:
请先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
我叫王开心是洪山区交通大队执勤交警。
我干这份工作有两三年啦算是比较有经验的了。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证人作证,必须实事求是的陈述你所看到和听到的有关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你明白吗?
答:
我明白 。
问:
请你描述一下当日的具体情况。
答: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2011年4月那天我正好在正常执勤,这时北面的交通灯显示是黄灯,我却看见章先生的驾车在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车线,却越线继续行驶。
明显的没遵守交通规则,我就将他拦下来了,并开了150元的罚单。
就是这样的一个情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周泉同志,现任我单位大队长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一一年四月
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洪山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沿湖路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4年12月5日
联系电话:
1592738276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章三丰
受委托人:
张悦性别:
女
工作单位:
武汉市协立律师事务所
现委托张悦在我诉洪山区交警大队闯黄灯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悦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人:
章三丰
2011年4月20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洪山区交通大队
法定代表人:
周泉
性别:
男
住所地:
武昌区民主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泉
职务:
交通大队队长
联系地址:
汉阳区翠微腹地10栋402
电话号码:
####
被委托人:
方贝工作单位:
武汉市首义律师事务所
职业:
律师
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青林村
现委托在洪山区交通大队与章三丰闯黄灯处罚一案中,作为洪山区交通大队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范围如下:
授权的具体范围:
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洪山区交通大队
被委托人:
方贝
2011年4月20日
自然人身份证明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通知书
案 号
( 2011 )武洪行【初字】第100号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
姓名
张悦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武汉市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传唤事由
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应到时间
2011年5月25日9时30分
应到处所
行政庭一号法庭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通知书
案 号
( 2011 )武洪行【初字】第100号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
姓名
方贝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武汉市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传唤事由
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应到时间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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