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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代案例
篇一:
海运案例
海运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返回
案例三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分析: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返回
案例四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
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问题:
(1)本案例的提单是否是倒签提单?
为什么?
(2)倒签提单的性质?
(3)在什么情况才可签发倒签提单?
(4)如何识破一份提单是倒签提单?
分析:
(1)是。
提单签发1月31早于装船完毕日是2月11日。
(2)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3)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倒签提单的情况在业界相当普遍。
(4)可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返回
案例五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返回
案例六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
篇二: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X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X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X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1X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分析:
(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1X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也可以要求修改信用证。
[案例三]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
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
1.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为什么?
2.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分析:
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根据《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
[案例五]
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
777-89783442,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
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
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因此,6件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
总重:
6×60=360公斤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于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USD6000
[案例六]
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何在?
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分析: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1分)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1分)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分)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1分)
[案例七]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1分)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1分)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分析:
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1分);
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1分);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1分);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1
分);
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1分)。
[案例八]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of
destination:
新加坡;Airportofdestination:
天津),
篇三:
货代案例
货代案例
案例一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二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
"CIFHamburg,1989年2月份:
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三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X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X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1X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1X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回答: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四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1X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五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六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
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一:
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
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
买方由孟买?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
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分析:
(2)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案例九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
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
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回答: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十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
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回答:
货物与样品关系:
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
买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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