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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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及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属于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但是仍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A项正确。
3.“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2011年卷二26题,单选)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4节>意见证据规则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意见证据规则。
A选项,传闻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属于传闻。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
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B。
4.高某非法拘禁陈某,并致陈某重伤,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不必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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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4节>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本案中,高某非法拘禁陈某,致其重伤,可能判处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的时
5.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33题,单选)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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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期间的计算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期限仅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故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递交邮件的时间以当地的邮局加盖的印戳为准。
故B错误,C正确。
《最高法解释》第174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可见,其他鉴定均应计入期限,对于严重疾病治疗是否应当计入期限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故D错误。
本题选C。
6.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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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期间的计算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
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必须以明确规定为前提。
《高检规则》第382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不过本题的A选项不太严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才是重新计算的。
如果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那么根本不存在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因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依据是《高检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
7.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23题,单选)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9章>第1节>执行机关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
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
8.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40题,单选)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9章>第2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执行。
《财产执行若干问题》第5条第2款规定: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故A正确。
《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句规定: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故B错误。
《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故C错误
9.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
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27题,单选)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3节>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取保候审。
需要说明的是,报复陷害罪按照2018年3月20日实施的《监察法》之规定,不存在侦查程序,而是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现就当年的立法及相关解释解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报复陷害他人,属于《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应当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类型,因此本案侦查机关不是公安机关,不能执行取保候审,故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
10.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
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
A、不予立案
B、要求甲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条件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
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1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下列案件的处理体现这一原则的是:
()
A、王某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B、张某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C、赵某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D、李某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2节>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
12.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
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
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
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合议庭与审委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3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故A项错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
13.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其妻吴某与奸夫钱某害死的。
侦查人员获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传来证据的是:
()
A、吴某供述钱某为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深夜趁张某熟睡之际,用钉锤猛击张某的头部将其打死
B、张某的父母说,张某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听吴某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
C、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某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某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D、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某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的法医鉴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3节>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以证据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为传来证据。
B项属于传来证据,A、C、D项属于原始证据。
14.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做法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哪一基本原则:
()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B、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D、审判公开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严格区分了称呼,审判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不能混淆这二者。
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故选B。
15.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原则的是:
()
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
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2节>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故而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
1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
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36题,单选)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1节>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所谓公诉垄断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
所谓私人诉追主义,是指刑事案件一律由私人追诉。
而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故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B。
17.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赵某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36题,单选)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综上可知: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
18.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试试行,段某未上诉。
最高法院核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决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2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以量刑过重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实际上就是“示意”省高级法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的案件,《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这里所说的第四项、第五项就是“(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属于(五)的情形,
19.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
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34题,单选)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A。
20.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缺席审判判决确有错误的,如何抗诉?
()
A、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2章>第2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抗诉主体及程序
【答案】:
B
【解析】:
人民检察院的提起抗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
针对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应当更强化检察院监督的角色、积极严格的审查是否具备应当抗诉的情形,从而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1.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
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
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
D、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公民的扭送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22.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
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全面审查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以及《刑诉解释》第311、31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
23.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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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复习题 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