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公证书的真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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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公证书的真假
怎么查公证书的真假
【篇一:
假的公证书可以吗】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
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
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
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
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
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
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瞒天过海假公证竹篮打水一场空作者:
周秋元周丽华
宅区房产一套。
2010年10月13日,贾某伙同假扮其妻子的涂某来到南昌市某公证处办理公
证,将将某的上述房产的全部处分权委托给了贾某。
南昌市某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2010年10月14日,贾某将该房产的处分权全权委托给江西某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的陶某,陶
某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1月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蒋某将南昌市某公证处和涂某、贾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南
昌市某公证处、被告涂某和贾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328600元整;2.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
被告涂某和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辩称,本案案由不是损害赔偿,应该是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被
告某公证处并无过错,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某公证处的诉
请。
原告的起诉理由不充分,原告本人也有过错。
被告涂某辩称,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贾某欺骗冒充原告签字,等警察找到我后,
我才知道事情的原委。
这件事情我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只是小部分责任。
被告贾某辩称,被告涂某当时和我去办公证的时候,我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她,我确实
有过错,但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也有过错,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应
该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系原告前夫,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12
月12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原告起诉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他行为
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案由应为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对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主张的其他
案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所受财产损失的范围,应以原告在涉诉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为准。
虽然涉诉房
产系原告婚前购买且原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但原告与被告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归
还银行贷款132396.56元,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产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份额及其升
值部分共计258608.2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贾某享有的份额为129304.1元,故原
告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害额为200295.9元。
对于原告述称其婚后按揭还款中的123701.18元系
其父亲代其归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之所以出具了涉案《公证书》,是由于被告贾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伙
同被告涂某冒充原告欺骗被告某公证处所致,被告贾某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导致原告财产
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偿还其无权处分的原告的财产份额,即200295.9元。
被告涂某作为完全
民事行为人,冒充原告办理公证,其过失参与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失的间接原因,应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对公证申请人假冒蒋某的被告涂某进行了询问并
制作了询问笔录,还要求被告贾某提供了其与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并进行了相
应的审查、核实,被告贾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但被
告某公证处对被告涂某是否与原告为同一人未作出准确的判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
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00295.9元;
二、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对上述款项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涂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篇三:
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
鉴别?
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
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
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
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
因为往往最后一
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
们怎么能看出来?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
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
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
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
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
“假买假卖”骗贷款公证审核失职担责?
2011-09-1609:
49:
50因个人债务无法偿还,徐某找人冒充父亲办理公证书,通过签订虚假售房合同,从银行
骗得贷款38万余元。
2007年,徐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刑,银行的36万余元贷款一直没有追
回。
于是,银行将帮助徐某骗贷的倪某和杨某,连同当初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一同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倪某、杨某赔偿银行36万余元,公证处则承担30%的补充
赔偿责任。
徐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不善,徐某欠下了一大笔外债。
为偿还债务,
徐某想到了以“假买假卖”的方式骗取银行住房贷款。
2004年底,徐某从家中窃得其父亲的
身份证、户口簿及产权人为其父亲的房地产权证,并找来杨某帮忙。
徐某先是请人冒充父亲,与杨某一同来到上海一家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委托书公证。
公
证员在徐某父亲本人事实上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徐某的父亲亲自在委托书
上签字委托杨某卖房。
嗣后,杨某就作为徐某父亲的委托人与名义上的买房人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顺利
从银行获得了38万余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按照约定,杨某在截留了部分手续费后将余款
如数给了徐某。
2007年东窗事发,徐某因贷款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
所得被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然而,判决生效后,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并未发现徐某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徐某也无履行能力,法院中止了执行。
银行认为,杨某和倪某事先商量后共同作假,骗取贷款,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两人的共
同侵权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损失。
而公证处则在核实本案系争公证事项时,未审慎审查申请人
身份,致使他人以徐某父亲的名义签署了委托书,主观上具有过失。
银行遂起诉要求杨某、
倪某和公证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杨某和倪某都认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徐某作了假,银行在审核贷款时存
在过错,应由银行自己承担责任。
而公证处则辩称,徐某才是侵权人,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且委托书公证只是证
明委托卖房的证据,并非银行贷款的原因,况且房屋买卖与银行贷款是两个法律关系,没有
必然联系。
由于申请人使用一代身份证原件办理公证事宜,公证员只能以常人的标准来辨别,
鉴于该公证行为人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公证书,导致公证书出现差错,因此公证处不应承担责
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倪某与徐某一起骗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36万余元,两人
共同侵害了原告财产权。
因在徐某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徐某无履
行能力。
因此银行要求倪某、杨某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公证处,尽管徐某等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公证处在非本人到场
进行公证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显然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存在过失。
公证
处的公证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原告贷款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却是致使该种损害发生的不可缺少
的原因力,且具有相当性,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倪某、杨某的过错与公证处的
过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主观过错,因此,公证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对倪某、杨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
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公证处不服提出了再审申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
请。
■本案看点■公证处为何成被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优势证明效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
贷款方式进行购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也格外青睐和信赖。
伴随着合理
信赖的产生,公证机构的错误公证行为在司法领域也日益出现。
记者了解到,仅黄浦区法院一家,目前就有9件类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而在上海其他
一些基层法院,近年来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公证书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尤其以买卖房屋
和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居多,公证处屡屡成为被告。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行为与银行的贷款损失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有观点认为,损失应与公证机构的过错
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避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适当地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合同风险转嫁
给公证机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需要证明相当性,无需证明其必然性。
也有学者认为,
应由法官考量个案中存在的诸多因素,自由作出决断。
还有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只应对因公证
事项造成的直接结果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在审理中采用了这样一种评判标准,即公证机构过失在先,
他人损害在后,他人损害在逻辑关系上是公证机构过失的结果,则成立因果关系;至于公证
机构过失是引起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并不影响因果
关系的成立。
而对于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本案审理中
仍然将过错作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根据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决定了
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
■连线法官■公证处与其他被告的行为形成了合力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借款用途是抵押借款合同的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公证处出具的
委托书中关于委托事项已明确包括办理与出售系争房屋有关的一切手续,银行完全有理由相
信出售系争房屋已获得了房屋产权人的授权。
基于所涉审核事项的重要性,这一信赖对于银
行对外贷款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重要影响。
贷款损失的发生是过失公证行为与另两个被告侵
权行为合力作用的结果。
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重大错误,但认定公证处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是公证
处存在过错而非公证书存在错误。
公证处在房屋产权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其到场签名的
委托的公证文书,按照一般正常人的评判标准,尽管一代身份证影像与本人可能存在着一定
的差别,但加以注意应当能够区分是否本人到场,且公证处本身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要高
于一般正常人,因此公证处存在过错。
同时,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鉴于银行无法证明公证机构
与公证申请人恶意串通,只能认定公证处存在审核过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至于公证处赔偿责任的确定,主审法官说,综合本案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
小加以考量,酌定公证机构在另两个被告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责任,是符合
法律精神的。
(记者刘晓燕通讯员汤峥鸣向婧)来源:
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15日篇五:
加强公证核查杜绝虚假公证加强公证核查杜绝虚假公证
【摘要】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自建立以来,对于防范纠纷、减少诉讼、维
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虚假公证屡次出现,给相关
单位及个人带来了重大损失和无穷麻烦,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本文分析了虚假
公证的主要类型、出现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防范虚假公证的发生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书;材料;公证核实;虚假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自从公证制度建立以来,公证
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务活动,防范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
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屡次出现的虚假公证现象,给相关单位及个人带
来了重大损失和无穷麻烦,使公证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
影响,严重破坏了这一国家权力的权威性。
一、虚假公证的主要类型
(一)由不法分子伪造的公证书在这种公证书中,公证员姓名、公证处名称、证书编号、公证书内容等经常都是编造的,
公证员的签名或印章、公证处的印章及钢印等也是仿做的,使用的纸张也与指定用纸有较大
区别,但因为普通人对正规的公证书并不十分了解,所以即使是这种虚假的公证书,往往也骗倒了很多人。
在许多中奖、委托卖房等骗局中,往往有这类公证书的踪影。
(二)公证处出具的虚假公证这种类型的公证书,从表面上看,和正规的公证书完全一样,但在公证内容或办证程序
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错误。
1非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
在公证处中,没有公证执业资格的辅助工作人员独自出具公
证书,偷盖公证员印章。
2公证员张三办理了公证,为避免风险,公证书上加盖了公证员李四的印章。
3在遗嘱、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应该由两名公证人员参加的公证中,公证员应到场而
未到场,公证书上加盖了其印章。
4公证员给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该公证书在公证处查询不到,公证处没有相关接案
登记记录和公证卷宗。
5人情证:
领导或朋友、同事等打了招呼,公证员碍于面子或迫于压力,对事实真相视
而不见,办理了内容失实的公证。
6利益证:
为了收取公证费,来者不拒,对材料基本上不审核,统统按当事人要求出证。
有时甚至在发现当事人持有的为假证件、假材料时也不拒绝出证,在额外收取费用后仍旧出
具了公证书。
7当事人或相关单位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公证员在证前核实中未能及时发现,
导致了虚假公证。
(1)假当事人持真证件冒名顶替。
有些当事人提交了真实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
证等,但前来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冒名顶替的。
在房屋买卖、财产继承、委托、赠与、借款、担保等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经
常有这种情况的出现。
(2)真当事人提交了虚假的证件及材料,如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成绩单等。
在这些
假材料中,有的粗制滥造,比较容易识别,有的却造假手段高明,无论从格式、编号、印章
甚至纸张等方面都与正规证件材料没有区别,让人难以分辨。
(3)在证前核实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了虚假的证明。
(4)因条件所限,公证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无法核实其是否真实。
二、出现虚假公证的原因分析
(一)申请人公证造假收益大、成本低目前,在财产继承、房屋买卖等财产类公证中,利用假证、假人骗取公证书的现象尤其
突出。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
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违反治安
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当中,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在办理公证
时发现虚假材料的,公证员一般仅仅是拒绝办理公证,对假证假人通常不会采取什么措施。
在出具公证书后,当事人持虚假公证获取了非法利益,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要维权的
话,此时往往要面对经办公证员、公证处、造假当事人、善意第三方等多方利害关系人,经常要费很大周折,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钱财,然而有时取得的效果却并不乐观,提供虚
假材料的当事人也因此难以得到追究。
(二)个别公证机构、公证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分为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类型,很多公证处实行事
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工资、奖金与收费挂钩,这种自收自支的管理
模式使得公证处、公证员生存、发展的压力日益增大,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成为公证处的首要
目标,也成为公证处考核公证员的潜在基本标准,并且切实影响到公证员的收入和生活,这
就驱使公证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日益剧烈,公证员面对虚假材料时不得不面对收益和责任的
权衡。
在“多办证、多收费”的办证原则指导下,一些公证人员放松了证前核实,将未经核
实、证据力不足的证明材料作为公证事项的基本证据加以使用,有的甚至指导当事人出具假
证件、假材料,从而人为地造就了有瑕疵的公证书,埋下了大量的纠纷隐患,严重损害了公
证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公证的公信力。
(三)公证机构设备落后,查验手段不足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制假技术日新月异,有些假证件、假材料已达到几可乱真的程度。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提交给公证处的材料种类繁多,出处各异,要想对这些证件
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且核实无误,不仅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要保证完全正确仍有着较
大难度。
目前,很多公证机构都存在着硬件设备落后、核实手段不足的问题,在面对形形色
色的假人、假证、假材料时,往往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篇二: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其真伪?
】
www.51rz.org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其真伪?
买一套二手房,房主在美国,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委托国内的父母代办,办理了美国委托公证手续,同时经过中国驻美领事馆认证,但是办理中间出现不少问题,其中委托书中的相关证件号码都写错了,后来重新办理了一份,但是心里总觉得不踏实,你说经过中国领事馆认证的文件还会有错,这个美国委托公证书的真伪怎么辨别?
其实这是很多拿到国外公证认证书时常有的疑惑,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讲一下国外公证认证的实质。
在美国的国家,实行普通法系,美国像国内公证处的政府机构,公证事务由公证员来完成,而美国公证员所做的公证只是对签字做见证,证明是本人签的,对内容不做核实,而后续的美国州务卿及中国领事馆认证,也只是对前一步的资格和签章进行确认,对内容也不负责。
所以才会有虽然经过领事馆认证,但是文件中还有错误的情况。
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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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51rz.org/html/cjwt/2140.html
【篇三:
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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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
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
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来源于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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