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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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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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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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聘用人员管理权限及程序,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医技人员及其他法律规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体聘用人员。
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各级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护、医技、会计、工勤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工作,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医院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六条人事科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聘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负责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协助督查室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办理全院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辞退等人事手续。
(八)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九)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部门主管的权限:
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员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员工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8条在每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根据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人才需求计划表》,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人事科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年度计划、医院部门设置规划,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划,制定人力资源计划。
第十条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调研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到人事科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填写,依次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事科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及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依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四条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通过内部公布、人才市场、相关媒体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执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科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开展规划。
(二)考核。
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由人事科会同聘用科室组织院领导考核,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
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三)体检。
由医务科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
(四)录取。
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
第十五条人员准入条件:
人员准入条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年龄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在45岁以下;中级职称在40岁以下;初级职称:
医师、医技人员在35岁以下,护理人员30岁以下。
2、工勤人员:
男40岁、女35岁以下;
3、卫生保洁人员:
45岁以下;
(二)学历要求:
临床、医技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护理、会计人员中专或以上学历,工勤人员高中或以上学历(除卫生保洁人员外)。
(三)执业资格要求:
除本科生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四)基本形象要求: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
男1.60米、女1.55米以上。
第十六条体检合格后,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科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人员报到
第十七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事科报到。
(一)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员工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分交工会保存,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员工手册、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2、聘用人员档案(填写并上交)。
第十八条办理相关手续
(一)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事科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应聘员工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交由人事科审核,复印件由人事科存档,否则视为拒聘。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新员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按照本制度第九章执行。
待岗前培训结束后安排到相关科室工作。
第二十条人事科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岗位级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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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工资审批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试用:
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六章试用
第二十二条新聘用人员一般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不能请假,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试用期上班不足一个月的员工要求辞职,医院不付给工资。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可随时解聘。
(三)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按医院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计发。
(四)新进人员签订试用期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者,应赔付相应岗位的转正工资三倍违约金给院方。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的考核
(1)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人事科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新员工试用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二十四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1)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试用试用科室或主管职能部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提前转正申请报请人事科、人事科试用期提前转正的程序考核后上院务会研究决定。
(2)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可以提前向人事科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院长或人事科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员工经考核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七条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
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县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
(一)员工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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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员工根据自聘用以来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工作总结”和考核内容中的“基本信息部分”。
(二)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在员工合同期满之前10天内,根据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出勤情况,公平公正地考核,并写出考核评语及考勤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同意续签、待岗或解聘的决定。
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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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续签合同考核表》报请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三)人事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1、考核结果为同意续签的,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书》;
2、签署结果为待岗和解聘的,由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待岗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一个月待岗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由人事科办理相关待岗转正手续。
若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岗时间的,需人事科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但待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第三十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4张、二寸2张含电子版;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三十一条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十二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0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0、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
12、累积投诉超过2次;
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6、贪污、拖欠、挪用公款,违反财金管理制度;
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18、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侵权责任法》任一条款。
第三十五条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工作时间
第三十六条由于医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质,医院实行以下3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2小时,具体由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
(三)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因医院工作的不确定性,有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岗位任务为准则。
第九章人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八条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两种。
(1)岗前培训:
由院领导班子、党支部、院办、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督查室、用人科室负责培训。
内容为:
1、院领导班子、党支部、院办、人事科培训内容:
医院发展史、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员工手册、医院规章制度、条例及行政管理规定等。
2、医务科、护理部培训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和文明礼仪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常见急救技术及基本技能操作规程等。
3、院感科培训内容:
院感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4、督查室:
考勤管理制度等。
5、科室培训:
集中学习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各项规章制度等。
(2)在职培训:
1、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培训内容:
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定执行。
2、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上级医(药、护、技、会计、工程)师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3、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人事科办理审批后,可参加科室值班(医师可给予处方权)、工号办理等。
4、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聘用期内的培训计划,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专业科室轮转。
5、鼓励与支持聘用人员学习业务理论和技术,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并按规定修满任期内最低学分。
第三十九条赔偿标准条款,聘用人员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医院服务期要求执行的,应向医院缴纳培训补偿费。
第十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1)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纪,认真履职。
(二)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四)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评表》,由人事科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行政管理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医院,热爱科室;
(二)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三)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四)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五)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机关、医院、科室和伤病员的监督;
(六)除本制度规定内容外,聘用人员的奖惩与本院其他规定相同。
第四十二条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侵权责任法》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考勤、休假及请假
第四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考勤、休假和请假:
严格按照《金
沙县中医院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试行)(金中院字【2016】44号)》内容执行。
第十二章待遇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在册编制人员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十四条聘用员工工资待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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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聘用人员工资(试行)的通知》执行,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一)津贴、电话费:
放射科津贴105元/,其他所有科室津贴为20元/月。
麻醉科电话费30元/月,其他科室电话费为10元/月。
(二)工龄补助:
在医院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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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聘用人员工资(试行)的通知》执行。
(三)绩效工资:
按照《医院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四)年度工作奖励,工作表现突出、年度考核优秀者,参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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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工资发放
(一)员工工资发放日期:
员工基本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10日发给(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二)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采用月工资制,即自报到之日起。
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三章考核
第四十六条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其中转正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六章规定的办法执行;合同期满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七章规定的办法执行;每月考核由科室考核;季度考核由主管职能科室考核,考核结果上报人事科存档;年度考核由科室、职能科室和人事科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由人事科存档。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十四章人员调动与晋升
第四十七条按需调岗
(一)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两种情况。
部门内部调动:
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人事科存档。
员工在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考核后拟调入部门须填写《员工调动申报表》,由所涉及部门的主管批准并报各分管院长批准后交由人事科存档。
(二)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三)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
(四)员工对调动有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四十八条晋升制度
(1)晋升主要是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二)晋升分四种
1、等级、职务同时升迁;
2、等级上升、职务不变;
3、职务上升、等级不变;
4、与职务无关的资格晋升。
(三)每年度人事考核成绩连续三年优秀者,再考察该员工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的职位技能;
2、有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及品德;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要求;
5、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以上条件均符合者,可列入人才储备库。
(四)职位空缺或需要设立时,优先从人才储备库选拔。
(五)晋升操作规程,凡部门呈报晋升者,部门准备下列资料。
1、《员工调动、晋升申报表》;
2、员工的人事考核表;
3、科室主管鉴定;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其他相关材料:
部门晋升申报材料;
人事审核调整;
职位空缺报告;
选出合适的晋升对象和考核;
通知、办手续、报院领导批准。
人事科根据实际晋升情况资料,并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科,一份由人事科存档。
第十五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各类奖惩制度参照在册人员。
第五十条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盗窃、斗殴、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
(2)不遵守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给医院形象带来不良影响者;
(三)医院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员工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四)在医院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医院声誉或利益者;
(五)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医院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六)怠慢、欺辱、谩骂、殴打患者,给医院形象带来损害者;
(七)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医院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八)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九)窃取、泄露、盗卖医院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十)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记过处罚方式有:
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若员工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
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第十六章离职与解聘
第五十一条员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完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扣罚当月基本工资及该季度绩效工资,并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医院根据员工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被解职的员工。
第五十三条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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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退休/借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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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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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
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属于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医院将解除劳动关系,且医院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对病人粗暴无礼,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使医院名誉受损;
2、偷窃医院财物;
3、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损失严重者;
4、隐瞒传染性疾病;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以上;
7、应聘时,隐瞒或虚报个人履历、有关病史、受过有关处罚等;
8、浪费、破坏医院或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财物,造成医院严重损失;
9、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
11、在医院私藏凶器、非法物品或非法印刷品;
12、煽动、组织他人罢工,闹事,上班期间酗酒、酒后闹事;
13、故意损毁发票、账册等重要凭证,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
14、半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累计达3次;
15、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6、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7、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书;
1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19、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
20、人为损坏医院医疗设备和信息网络设备;
21、私自安装、拆卸各种支持设备软硬件;
22、未经允许擅自对外泄漏信息安全数据;
23、不服从管理或类似的抵制执行制度行为;
24、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侵权责任法》其中一条;
25、贪污、拖欠、挪用公款,违反财金管理制度;
26、严重违反医院各种规章制度;
27、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28、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9、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五条员工因违反了医院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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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报分管院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
由人事科报院办公会审批,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医院不能履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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