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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社会控制论讲解
韩非子社会控制思想概述
【论文摘要】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他在批判吸取先秦诸子思想资源的基础上,将法家的思想融会成为一个法、术、势三要素相结合的系统的思想体系。
韩非从人性好利的哲学基础出发,认为统治者应根据时势的变化制定社会治理的规章制度,社会治理的根本就在于管理者运用好权威之法、御臣之术及威望之势,利用强硬的刑罚手段,从外部对人民进行控制。
其健全法制、刚柔相济、树立权威的思想对于我们进行现代社会治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社会思想;外在控制;硬控制;
【Abstract】HanFeiziisthegreatmasterofPre-qindynastylegalism,HePutforwardSetoftheoriesoflegalsystemincluding“laws,methodsofgoverningandPower,HisthoughtoflegalsystemcontainsdeephistoricalbackgroundandfoundationofPhilosophicalthought.Hebelievedthathumannatureisgoodprofitbasis,thattherulershouldbebasedonchangesinthetimestodeveloptherulesandregulationsofsocialcontrol,socialgovernanceisthatthemanagersshouldmakegooduseofbasicauthoritativelaw,theartofYu-chenandprestigeofthepotentialuseoftoughpunishment,tocontrolthepeoplefromtheoutside.Itssoundlegalsystem,hardnessandsoftness,andestablishtheauthorityoftheideaforthemodernsocietyisgoodforustohaveapositivereference.
【Keywords】HanFeizi;SocialThought;HardControl;Externalcontrol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周王朝统治秩序陷于崩溃,社会开始经历大变革,在这个时期,社会结构变动加剧,原有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不再具有约束力,社会越轨的现象层出不穷。
社会处于“规范真空”和“控制失灵”中。
张德胜运用涂尔干的概念将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特征概括为“失范社会”。
具体表现为:
人人不安其位,各阶级不肯接受既定的社会疆界;人的情欲无法节制;人们极端自私,只顾一己之利益;人与人之间只有赤裸裸的利益交往;自制规则。
张德胜的结论则直接点明了先秦主要社会问题,“虽然动乱不是春秋战国时代所独有的特色,但当时所发生的动乱,确实与别的不同,起码对当时的人来说,它是头号问题,动摇了社会秩序的基础,构成了严重的规范的挑战。
”(王兴周,2006)
面对失范的社会状况,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对社会秩序重建与社会管制的看法,其中战国末期法家著名政治家、思想家韩非子在总结了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社会思想,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从人性好利基础出发,认为统治者应根据时势的变化制定社会治理的规章制度,应该运用好权威之法、御臣之术及威望之势进行社会的管理,健全法制、刚柔相济、树立权威。
本文试图从社会控制理论出发,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韩非子的社会控制思想,进而分析韩非社会控制思想的哲学基础,以期对法家的社会控制思想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知。
中国目前也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正处于社会秩序重建的过程中,通过对韩非子治思想的整理和探究,汲取韩非政治思想中积极的的内容,赋于时代的的特点,以期对当代社会依法治国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等方面有所借鉴。
二、文献综述
(一)社会控制理论概述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的社会学家开始关注社会控制领域,从社会学的层面上对社会控制系统作了比较全面的阐述。
斯宾塞把社会控制与生物系统进行了类比,认为象生物一样,在国家也必然会出现能够控制和协调各部分行动的“管理系统”,随着受众集合体的形成,最高的以及从属的管理中心就会出现,接着最高中心开始扩大并且复杂化。
在社会进化初期,管理中心主要处理外部事物,执行“防御侵略”的任务。
后来,随着各种功能的复杂性阻碍了各部分之间完全自发的调适的时候,管理系统就担负起内部调节和社会控制的工作。
在斯宾塞的眼中,社会控制是社会功能复杂化的产物,而且管理与社会控制是同义的。
杜尔克姆提出了“社会现象”这一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范畴。
正是在这个范畴中,集中体现了他对社会控制的理解。
他认为,社会现象是外在于个人的也不同于心理的一种社会事实,“它们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以每个人。
”这种社会现象一方面通过司法条例、道德、宗教教规、财政规章等制度化的信仰和习惯而存在,另一方面以影响人们情感的“社会潮流”的方式而存在。
他认为,社会现象,特别是道德规范,只有转变为个人内在意识之后才能有效地指导和控制个人的行为。
因此他把社会现象定义为:
“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
”通过“社会现象”这个范畴,我们看到杜尔克姆对社会控制的理解有两个特点,一是社会控制一定是被受控客体所感受到的;二是受控的客体是个人。
后来杜尔克姆在《自杀论》中谈到社会现象对个人的制约时依然强调了这一点,他说:
“当团体紧密团结时,它便把个人紧紧地控制在自己的周围。
”
社会控制论的创始人罗斯对社会控制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从他对社会控制的理解中表明了他对社会控制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一,社会控制优于自然秩序。
他认为,“如果社会戒除所有对其成员的控制,一种自然秩序便会出现。
但是,这样的秩序同人工秩序比较,粗糙而不完善,而容忍这种自然秩序,其惩罚必定招致非常惨重、明显的普遍灾难。
”第二,社会控制是由某种社会组织实施的。
他认为“控制不是由人民大众进行,而是由一个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族特色要素的组织进行的。
”但是,“尽管控制由一个特别机关制定,并通过特别代理人来执行,但法规不会与道德准则不同。
”因此,他总是把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联系起来考察。
第三,社会控制不同于阶级控制。
他认为,“表面上看来的一个社会实际上总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的社会,这些社会里有着不同的社会控制,而阶级控制则是寄生阶级为其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力量。
”由此可见,他所说的社会是指小社会,如社区、组织、团体等等,社会控制既包括这种小社会里的控制,也包括那种“深藏于整个社会力量背后”的社会控制。
第四,社会控制是由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像、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多种手段来实施的。
第五,社会控制由于需要、阶级的出现、文化和习惯等因素的变化,必然发生变迁,但是这种社会变迁应当有利于人类的福利,有利于个人的自由,促进社会竞争,从而达到保护社会财产和精神财富的目的。
寇华强对罗斯的社会控制思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理论的创始人,罗斯认为社会控制是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其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
在论证社会控制的必要性时,他指出,“如果社会戒除所有对其成员的控制,一种自然秩序便会出现。
但是,这样的秩序同人工秩序比较,粗糙而不完善,而容忍这种自然秩序,其惩罚必定招致非常惨重、明显的普遍灾难”他考察了社会控制的动力中心,并指出社会控制不同于阶级控制,他对社会控制的手段进行了详密的分析,认为社会控制是由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像、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多种手段来实施的。
他还指出,影响社会控制变迁的因素,主要有社会需要的变化、阶级的出现和阶级冲突、人类文化和习惯的变化等。
20世纪60年代以前,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曾在美国风行一时。
此后,社会控制的理论观点不断被修正和充实。
(寇祥强,2009年)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著名社会学家是这样规定社会控制的:
第一,社会控制是由少数人代理执行的一种人工管理系统;第二,社会控制的对象无论在大社会还是小社会里都是指个人的越轨行为;第三,社会控制体系是变迁的。
社会学对社会控制的这些规定,不仅是社会学早期的共识,也反映了其后社会学界的基本立场和观点。
蔡如军将社会控制机制的常用手段进行了分类,分别为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其中,国家政权、法律、军队、警察、制度政策等控制方式,因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故称之为硬性控制。
而思想文化、道德理论、社会舆论、习俗及现代意义上的宗教等通过灌输、教育、潜移默化等方式内化为社会控制的自觉言行,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则称为软性控制。
(蔡如军,2007年)
此外,陈伟东提出,从社会成员角度来说,社会控制可分为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社会控制相对于控制对象,社会成员来说,如果构成一种外部压力,则称之为外在控制,而这些压力或强制,或潜移默化的使社会成员接受控制规范,用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即把外在规范内在化,这种自我的控制称为内在控制。
(陈伟东,1991年)
(二)韩非思想研究
学界对法家的研究著作众多,对法治的思想、政治思想及法、术、势的思想内容,都有较为深刻的论述,李秀娟从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所确立的法治的墓本原则和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三个方面做了介绍,并且提出了评价传统思想所应的方法。
(李秀娟。
2003年)
相较于李秀娟的研究,孙季萍,徐承凤研究更深入,他们从人性“自为”、“自利”的认识出发,韩非子为君主尽心谋划权力制约之道。
在权力制约的对象上,他提出以近臣、重臣、朋党为权力防范的重点。
在权力制约的方法、手段上,他主张法、术结合,要求君主在以法治吏、以法制权的同时,掌握“术”道,以“术”察奸止奸。
他们认为韩非子的权力制约思想对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机制的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
(孙季萍,徐承凤,2004年)
而娄松从韩非子法术势思想沿革的角度,梳理了商鞅的法治思想、申不害的术治思想、慎到的势治思想,进而详细分析韩非的法术势思想。
分析较为系统,全面。
(娄松,2005年)
林存光则着重研究韩非的政治学说,他认为韩非以唯物主义自然观和认识论为基石,讲求事理而注重参验,审合名实而强调功用,结合“势不两立”的矛盾观及对人性和社会历史发展演进过程的深刻而独到的理解,建构了一套最能切合当时现实政治需要、系统而宏富的以“道”为体,以法、术、势为用的政治学说。
(林存光,2004年)
郑杭生,胡翼鹏从社会研究的角度,系统梳理了整个法家的社会思想,他们分析认为法家诸子基于对人性的洞悉,主张以严刑峻法治理天下国家。
法家学者们发现:
人性好利,莫不自为。
法家并不象其他学派将人性追逐利益、权衡利害视作恶行而予以禁绝,他们反而要求因循人性,以大利诱导(奖赏)人们守法,以大害惩戒(刑罚)民众不违法。
法令是衡量人们行动的标准,合法则赏,不合则罚。
法令面前,一视同仁。
刑无贵贱,功不抵罪,甚至轻罪重罚,以严刑峻法威慑人们不敢越轨。
君主掌控法度刑律,并借助威势、玩弄权谋以驾驭群臣,统御万民。
君主上遵天道,下凭法度;臣僚秉公办事,效忠君主。
在法令刑律的威慑下,君主垂拱而无为,臣僚任事而尽责,最终天下无为而治。
(郑杭生,胡翼鹏,2009年)
桂胜则更进一步细化研究韩非的社会思想,他认为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具有丰富的社会思想,具体表现为“古今异俗,新故异备”的社会发展思想,“竞于道德”、“逐于智谋”、“争于气力”的社会变迁思想,利益驱动的社会交往思想和“势”、“法”、“术”相结合的社会控制思想。
探讨韩非这些社会思想可以引起我们对历史的反思,对当今的社会治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桂胜,1999年)
乔宏伟在《荀子、韩非社会思想之比较》中,主要从两者思想哲学基础,及人性恶的层面,及具体一些社会控制思想,“礼”、“法”结合的社会控制思想及人治思想等方面进行了比较阐述,但是论述较为简略,对内容深刻挖掘不够,且其认为韩非子认为人性为恶的说法还有待商榷。
(乔宏伟,2006年)
李保丽在《<韩非子>社会控制观论析》中指出了韩非因时而变的社会治理思想,分析了韩非建议君主以法来治理国家,以御臣之术来控制臣下,用威望之势来强国,其对韩非社会思想有了一定分析,较为简略,对法术势的思想挖掘深度不够。
(三)小结与思考
在关于韩非的思想研究中,以历史学的角度居多,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的文章,相对较少。
且,也较少对社会控制思想的深入探求,没有结合社会控制理论进行解读,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社会控制的理论出发,分析韩非子社会控制思想部分的内容。
二、韩非社会控制观的内涵: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
韩非是战国后期法家集大成者,他总结前人法治理论和经验,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
法家的社会控制观可以概括为以法治刑治管理为特征,强调赏罚的强化作用。
(1)法的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是维护社会秩序,防备人民作恶作乱的工具。
“韩非认为,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反对人治。
对于君主治理国家来说,最可靠的仍是法律。
并且,由于韩非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好利恶害,通过法律中的赏罚,要人行则予赏,要人止则罚,则人人皆在法律的控制之中了。
韩非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法就是政策法令,是治国牧民的依据。
他主张要树立起法的绝对权威,做到“信赏必罚”、“厚赏重罚”、“以刑去刑”,要法同众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把法宣布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规则,强调要严格执行,“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敢犯也”,从而树立中央集权统治的绝对权威。
韩非崇尚“法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力主以法规制度对官吏进行管理,坚决反对以统治者个人意志、情感好恶进行“心治”。
他明确指出“明主言法”,臣子作为执法工具,必须明法、任法、从法,服从君主意志,这样才能维护中央集权,保持国家统一强盛,否则“爱臣太亲,必危及身;人臣太贵,必易其位……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
对法律的具体执行方式,第一,韩非主张各级官吏要学习和精通法律,要经常向老百姓宣传。
其次,君主和大臣们都要遵守法律。
韩非把法的公正性称之为“明法”,君主手下的一切臣僚,不管他的才智多高,也不管他的忠信美名多么响亮,都必须守法。
韩非还认为“以事遇法则行,不遇法则止。
”一切人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不能有例外。
第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韩非强调法的规范作用,认为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生活中的度量衡。
“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
明主使民饰于法,知道之故,故佚而有功。
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韩非反对无规范的“妄意度”的倾向,力图发挥法的客观规范作用。
第四,法要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
韩非看到了法的稳定性的一面,如果法律老是变来变去,那就要造成很大的混乱,因此韩非主张法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但是具有稳定性的同时,韩非又主张法应有变动性的一面。
“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治也。
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
……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则削。
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韩非认为,时代向前推移了,客观条件改变了,适应一定情势的法也要跟着改变,这就叫做“法与时移”。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安定,国家富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死抱住祖宗的成法不放,那就会引起社会的动乱以至民贫国削。
君主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坚定的推行法治,有功则赏,有罪则罚,只有这样法度才具有威慑力,国家才能走上君主设想的轨道。
赏与罚是君主具体实行法治,制服民众的手段和方法。
赏罚软硬两手兼而用之,把罚的威慑力和赏的诱惑力结合起来驾驭臣民。
使臣民不得不服从于君主的统治。
(2)术的主张:
术”是在法度实施的基础上,君主驾驭臣下的一种方法。
韩非子说所谓“术”就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而具体的操做“术”方法,第一,要因能而授官,明晰群臣的能力,掌握生杀大权。
第二,“循名而责实”,即根据臣下的言论或职务来检验他的行为或政绩,目的是要臣下严格做到言行一致,职事相当,做到的赏,做不到的罚。
第三,那就是君主深藏自己的心意,不要被臣下看见。
君主如不能控制臣下,就会被臣下蒙蔽。
因而,君主必须用各种手段来保持自己权力的“独断”。
君主深藏自己的好恶,即在臣下面前掩盖自己的思想、主张、甚至行动,让臣下感到君主神秘得无法捉摸,从而造成一种景仰、崇拜的威势。
从而可以察觉臣下行为的真伪,有利于驾驭臣子,使臣下循分守职不乱。
臣子无法察看君主心意,就没有办法馅媚进奸,君主就可以纲举目张,高坐庙堂之上,没有颠覆之忧。
同时,韩非还认为君主要权力“独断”,还应该不相信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大臣、妃子、皇子、侍卫等。
他说:
“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
韩非子主张“法”、“术”兼备,“法”布在官府,“术”操之于君主。
“法”是客观的,而“术”被君主一个人运用。
绝对的尊君,使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
而君主的这种至高无上,如果想控制文武百官,就要靠“法”,即“信赏必罚”。
而要使客观的“法”有效,就要靠“术”,即“赏罚不测”。
“赏罚不测”与“信赏必罚”并不冲突,都是君主保证独尊地位不可或缺的手段。
这处有关术的论述是韩非术治思想中的积极方面,它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用人制度。
韩非认为,用人问题越是重要,就越要讲究用人之术。
“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
”在韩非的用人之术中,首要问题是关于用人标准问题,强调任用“贤能之士”和“贤智之士”。
韩非把才能看作用人的条件之一,认为一切事情都要选择能力合适的人去办,这叫“程能而授事”,至于官职,更应该与才能相适应,即“因任而授官”。
韩非认为,真正掌握术的君主在禁邪的同时,一定能做到人尽其才。
第二,考核制度。
建立考核制度,“课群臣之能”,是韩非提倡的政治术的又一重要内容。
按照贤能的标准取士授官固然重要,但所取的士是不是真正贤能、贤能的程度怎样,是不是真正称职这些问题,在按贤能的标准取士这阶段是无法解决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考核。
韩非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较早地发现考核的作用和意义并主张建立考核制度的思想家。
他认为,考核是识别官吏的主要方法。
“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
”,韩韩非认为考核制度主要解决怎么样用人的问题,有了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才能较好地解决人才的选拔问题,坚持贤能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三,赏罚制度。
赏罚制度是同考核制度密切联系的,由考核定奖罚。
韩非认为,行赏的唯一根据是功,行罚的唯一根据是罪,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和标准可据以进行赏罚,这就是赏罚根据的唯一性。
另外,韩非认为赏罚应具有公正性。
在生杀赏罚的问题上必须一视同仁,不分亲疏远近。
韩非是一个重实际的思想家,在他的思想体系中,有了术后,法和势的理论不仅是一套抽象的概念,而且具有了实践的方法。
(3)势的主张
韩非还提出了“抱法而处势”的主张。
势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即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君主应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在韩非看来,统治者之所以被臣民尊崇,将国家治理得繁荣昌盛,就在于他的权势与威望;而统治者一旦失势,就会使君反制于臣,所以要以法和术来保证势的实现。
韩非认为,权势在政治统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它赋于统治者以权力,这种权力不是统治者的能力高强、品德出众就可以获得的。
“
韩非的势的概念,乃是由客观自然之形势转而用来说明国君能用以号令臣民的“权势”。
权势是君主的力量源泉。
权势是使君主具有无穷力量的渊海,群臣则如渊海中的小鱼。
此外,权势是君主之为君主的必要条件。
权势是君主赖以高居于群众之上的最强大的资本。
君主要积极主动牢固地把握住权势,不惜一切代价去保住“势”,牢牢地掌握住中央大权,防止大权旁落,并把这个作为统治臣民的力量。
而现在的人主都只是中等智力人材,贤明不能与尧舜相提并论,暴虐也比不上莱封,所以拥“势”而治是中等才能的君主的一把利剑:
“处势而矫天下者,庸主之所以易也。
”简言之,权势决定一切。
在韩非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势”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
权势是君主存在并且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张的前提。
失去了这种权势,“主失势而臣得国”,法就是一纸空文,一切统治之术就无从谈起了。
拥有了权势,君主才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
韩非主张的整套法、术、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权力。
(4)总结结:
在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层面,韩非强调以法治国,认为一个具有中等智能和管理能力的国君,只要他“抱法”、“明法”和“奉法”,即遵循法律、彰明法律和奉行法律,不仅能达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且还能使国家强盛起来。
韩非说: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强调,法治的要内容是“赏功罚罪”,即赏罚二柄。
何谓“二柄”?
韩非说:
“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何谓刑德?
曰:
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所谓“二柄”是指“德”和“刑”,也即是“赏”和“罚”。
韩非主张:
“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
韩非反对贤能政治,主张“立法为教”。
他认为,只要“法”不败,就能保持政治的常规。
但是虽有善法,如果“主无术以知奸”也还不行。
所以,他认为人主必须具有驾御臣下的“南面之术”。
不过,“术”必须要以法的有效性为依据,也就是要保证法的效力。
有了“法”,有了“术”,但如果缺乏“势”(即某些强制性的物质力量),即使有法也会因失效而不能依靠,有术也难以保证群臣服从人主的管理。
因此,法的执行,光有“术”还不行,还得要靠“势”。
在法、术、势三者之中,法是中心,术与势是行使法的必要条件
韩非子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法与术相结合。
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
势是法家的一个概念,韩非子非常重视“势”,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这里谈的势,就是领导者通过法和术造成的一种权力状态。
得势的主要方法:
一是依靠术驾驭局势,管理下属。
韩非子说:
“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窬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
此之谓明法。
人主有诱于事者,有壅于言者,二者不可不察也。
”二是靠制度权力,领导者只有牢牢把握赏罚的权力,才能确保势的稳固。
“刑赏不察,则民无功而求得,有罪而亻幸免,则兵弱主卑。
”所以韩非子说:
“势重者,人君之渊……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
”正确的方法就是要“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圣人执要是说要抓住要点、核心问题,而“四方来效”就是要善于授权,把细节的东西交给下属去做,自己牢牢把握核心权力。
与儒家相比,儒家主张的是教化,通过教化而使人性向善,因此,儒家是主张通过软控制、内在的方式来约束、控制民众。
而法家主张法治,主张通过强硬的、外在的社会控制手段来约束人心,他认为,仅仅通过教化是行不通的。
三、韩非社会控制思想的哲学基础
先秦诸子大多以他们对人性的看法作为其思考政治问题、建构其治国理念的理论基础,法家也像其他各家一样特别注重对人性问题的探究。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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