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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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第十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以下简称《广西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1.《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2.乡村清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条规定,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3.乡村清洁工作机制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4.人民政府对乡村清洁设施的职责是什么?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5.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哪些事项纳入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内容?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6.乡村清洁日常卫生保洁费来源有哪些?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7.保洁员报酬由谁支付?
其工作职责是什么?
《广西》第十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8.单位和个人如何维护乡村清洁卫生?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9.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10.乡村畜禽养殖应当如何规范?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11.如何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12.保障田园清洁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13.公路、乡道、航道保洁工作由谁负责?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14.铁路保洁工作由谁负责?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15.河道、水库保洁工作由谁负责?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16.乡村清洁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是怎样的?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7.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何优惠?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8.社会力量能否有偿参与乡村清洁工作?
能。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附录:
案例
案例一:
村民王某在自家门前的乡村道路上堆存粪便,不仅影响道路通行,而且影响公共卫生,街坊邻居意见较大。
请问:
根据其行为,王某应受到何种处罚?
参考答案要点:
根据《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王塘村村民李某在王塘水库(王塘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投资修建养猪场场,规模养殖生猪一千头。
由于资金有限,其未配套建设可正常运转的粪便、污水处置设施。
请问:
根据其行为,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李某修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且是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畜禽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广西乡村清洁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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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乡村 清洁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