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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阳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阳春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总体要求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阳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力推动阳春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完善。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
到2020年,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
按照省、阳江市统一要求,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
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已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并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按照省、阳江市统一要求,由市农业局牵头建立农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农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市农业局牵头,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等参与,〕
(二)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省、阳江市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
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筛选出重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编制。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局参与,以下均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按照省、阳江市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
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工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2019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对我市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积极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污染治理修复,加强监管。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抓紧建设县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省、阳江市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监测频次与省控土壤监测点位保持一致。
建立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及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我市属于国家产粮(油)大县,对我市粮(油)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定期对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逐步扩大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范围和数量。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全覆盖。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优化整合我市环境监测机构,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市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大技术创新,增强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管理的支撑能力;市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和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职能;尤其是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2018年底前,协助配合阳江市建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加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报阳江市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除国家、省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在我市产粮(油)、蔬菜产业重点镇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供销社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步伐。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2020年,完成阳江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我市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地区需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到2020年,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按时完成阳江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监督指导,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强制调查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对受污染场地开展治理修复。
已经收回的,由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市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参与)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审批管理,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
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电池制造、废铅酸电池铅回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火电等9大行业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价与重金属污染防治。
严格审批排放铅、汞、镉、铬、砷、铜、锌、镍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以下统称“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种重金属污染物。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不得组织审查涉及污染地块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备案的,或未按照规定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备案的,不得批准与该地块相关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参与)
2018年底,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规划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对未利用地土壤环境实施保护。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时,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以城镇周边未利用地为重点,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市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十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境保护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7年底前,市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有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参与)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乡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择。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
(市发展改革局、住房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七)严防严控工矿污染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
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重要验收内容,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不予通过。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市环境保护局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
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阳江市下达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进一步健全工业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八)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推行测土配方施肥。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使用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镇。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农村定点有偿回收站点,对农业用品包装物等难降解废弃物进行集中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至2020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规划建设局、质监局、供销社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污登记申报。
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和推进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以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至2020年底,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十九)减少生活污染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综合循环利用,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城镇、村庄、河道、道路“四位一体”保洁机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完善我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置或统筹建设使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
各地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集中式处置污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在辖区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匹配的处置能力。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底前,完成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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