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1994]7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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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
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83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机动车迅速增长的需要,解决当前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号牌分类与编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公安部定于今年7月1日起,对新车和试点地区启用"九二"式机动车牌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中关于"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经费,包括基建费、装备费、交通安全设施费、宣传费、事故处理和人员经费,由监理规费开支,不足部分仍从养路费中开支"的规定,这次换发机动车牌证工作所需专门经费,仍需按原渠道从收取牌证费中解决。
为了合理核定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防止更换牌证过程中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情况发生,避免过多增加国家财政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车主的经济负担,经调查并征求部分省市的意见,决定统一全国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
(一)汽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教练汽车、试验汽车、外籍汽车、使馆汽车、领馆汽车、境外汽车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每到100元(反光);
(二)摩托车(包括两、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试验摩托车、外籍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境外摩托车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每副70元(反光);
(三)挂车号牌每面50元(反光);
(四)农用运输车号牌每副50元(反光);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纸牌);
(六)各类车辆的不反光号牌每副一律低于反光号牌20元;
(七)补发机动车号牌收费按上述标准加一倍。
上述号牌收费标准(均已包括号牌制作工本费及建立机动车信息、档案等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购置、宣传费用、聘用人员费用,各种表、证、册、卡,办公费等各项相关的费用支出)是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
在此限额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项目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均为10元。
补发收费加1倍。
此收费标准已包括证夹、主页、副页、塑封套等的制作工本费和购置塑封机、打印材料及支付聘用人员费用等各项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三)号牌架,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
对无需安装号牌架和车主自行安装的号牌架,安装号牌能达到"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打孔,并基本垂直于地面,其误差小于或等于15度"标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车主安装或重新安装号牌架。
凡确需安装号牌架的,按照车主自愿的原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或组织有关单位提供。
(四)机动车彩色照片。
机动车行驶证所附彩色照片,可集中拍摄,也可由车主自拍。
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便利车主而提供的拍照服务,普通彩色照片每套(共4张)收费4元。
彩照塑封费用已包含在行驶证费里,不得另外收取。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简化事务,把换发"九二"式号牌与当年机动车年度检验结合进行。
机动车年检费用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凡地方已制定的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降下来。
在本通知之外另设的有关换发"九二"式牌证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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