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原理.docx
- 文档编号:25668248
- 上传时间:2023-06-11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52.85KB
建筑工程法规原理.docx
《建筑工程法规原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法规原理.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工程法规原理
题目:
建筑工程法规原理
专业:
工程造价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学习中心:
科技学院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建筑法的概述2
1.1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2
第二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4
2.1建筑许可法律制度4
2.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5
2.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7
2.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11
3.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1
3.2合同的履行与担保12
3.3违约责任12
3.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制度案例13
第四章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17
4.1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法律问题摘要17
第五章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27
5.1建筑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7
5.2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案例30
结语45
致谢46
前言
掌握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和使用范围,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相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税法与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建筑法的概述
1.1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建筑法的概念
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建筑活动始终是和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
建筑活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益也紧密相连。
为了保证建筑活动有序进行,就必须为建筑活动进行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法律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建筑法也不例外。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共八章八十五条,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线,由总则。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是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
广义的建筑法除了包括侠义的建筑法以外,还包括了其他所有的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进行建筑活动除了遵守《建筑法》以外,还必须遵守其他有关建筑活动的规范,即应该遵守广义的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在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建筑法的法律体系是我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我国的建筑法体系即广义的建筑法,是《建筑法》为龙头,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建设部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为补充。
我国的建筑法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应该及时地补充和修改。
建筑法是有一般的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建筑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此条及规定了《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是体现了我国建筑发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2.1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工程合同,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视违法情节,对建设单位做出相应处罚。
《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防务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一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1.《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的规定
(1)建筑发包的方式。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可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
招标发包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批评和选定的过程。
依据有关法规,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对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目前,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招标投标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3种形式。
(2)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范。
《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3)发包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力的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承包的规范
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构造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建筑工程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讲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3.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
1.联合承包。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在我国一些大型工程建设上买也开始采用这承包方式。
2.带资承包。
带资承包也称“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支付费用,全部费用都有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式。
建设资金的落实是建筑建筑工程开工后顺序实施的关键。
一段时间,一些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项目,强行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
这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价值哦哦那个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和承包工程的风险。
这种承包方式必需禁止。
3.转包。
转包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
正确认识转包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净化建筑市场。
4.挂靠。
所谓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某以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近几年来,由于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挂靠合同的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达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在“联营”合同或“分包”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貌似合法的文字内容,如:
将合同中的当时人均换成有承包施工任务资格的施工企业,及实际负责施工的个人或单位以第三个人的名义与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签订“联营”合同或“分包”合同;合同中往往也规定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一方要派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进驻工地,负责技术、安全的监督检查等,但这些规定并不执行。
类似这些问题是认定和查处挂号行为时应予注意的。
2.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1.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制度是我过建设体质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参照国际惯例的产物。
我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实行建立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透支、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管理也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3.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主要有一下几个: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2)有关工程建设文件;(3)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4.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
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兵在起资质等级许可的方位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同事该条还规定: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了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呵呵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且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2.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所以,工程安全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方针是: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的原则是: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工程建设单位即《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A.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投入。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
C.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D.安全生产规程。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a.自律遵规的义务;b.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c.危险报告义务。
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概述。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政呢监督管理。
我过现行对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管理是分级进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级别不同具有的管理职责也不完全相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个子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概述。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为违反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责任事故报告。
(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3.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效。
(3)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对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订立和履行合同,正确地运用法律和处理合同纠纷。
2.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此需注意的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事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3.合同的订立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4.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四种情况;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的生效:
a.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b.依法成立的合同,若法律。
行政规定;合同应办理批准手续。
c.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d.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撤销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
3.2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1.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各自义务,享受了各自的合同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2)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履行原则。
2.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的变更。
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
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由于主、客观情况的比阿华,是原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2)合同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及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4)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但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因发生了法定、约定情况合作当事人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3.3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既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多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
(1)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额行为。
(2)有损害后果。
损害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
损害又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只有可以计算的才能呢个赔偿。
(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是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果关系不仅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成立,而且决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来确认违约的构成要件。
4.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
(2)拒绝履行。
(3)不适当履行。
a.部分履行行为。
b.瑕疵履行行为。
c.履行方式不适当。
d.履行地点不适当。
(4)延迟履行。
3.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制度案例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
1.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
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
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
1.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理论有较大的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充分注意。
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联系结构中,建设单位与分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工程 法规 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