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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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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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篇一: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深圳市勘测协会监制)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以下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的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工程名
称:
。
设计指标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计为元人民币。
设计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所有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慨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出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6.1.3发包人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进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5发包人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装让或用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相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值符合《深圳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采用的技术标准是:
篇二: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_
本工程于__年___月___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发包方(简称甲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社会监理:
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装饰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追加合同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工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竣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分段或分部工程:
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工程量清单:
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利息:
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监理合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
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
___
工程地点:
____
承包范围:
_________
4.2承包方式:
___
4.2.1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工期:
⑴开工日期:
_年__月__日
⑵竣工日期:
_年__月__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__天。
4.4质量等级:
_合格___
4.5合同价款:
__元,人民币大写:
___。
4.5.1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
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
_/__元,或合同价款/%的金额。
风险承担的范围:
第五条图纸
5.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二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
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篇三: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XX年版)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XX年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
XX-05-16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以下合同及其补充、解除协议: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但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合同无需办理备案的,其专业分包合同也无需办理备案;
(三)建设—移交(BT)建设项目发起人与承办人签订的建设—移交合同;
(四)施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合同;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施工图审查合同。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含BT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按年度提交,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非招标工程应当提交加盖合同双方公章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取费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提交审计专业局出具的预算审计报告,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提交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
本条第一款及第八条所需提交材料,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等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相同的,可以不重复提交。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分包的证明。
发包人申请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备案时,发生工程名称、当事人名称、土地使用者变更等情况的,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地名、市场监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申请备案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条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合同备案上申请和办理,方便相关部门、企业上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回执。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类别、工程名称、发承包人、合同金额等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站(http:
//)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实行企业诚信申报,合同当事人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计等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适用文本出现争议时,以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中应当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规避招标等情形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后续监管中发现如下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依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法分包的;
(四)拒不改正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的合同整改意见的;
(五)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的备案,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XX〕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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