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初级财税》高频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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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初级财税》高频考点
2020年初级经济师《初级财税》高频考点
第一章财政的概念与职能
考点一:
市场效率
1.市场效率:
是指完全竞争状态下所达到的帕累托最优效率。
2.完全竞争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大量买者和卖者
(2)产品同质性
(3)资源流动性
(4)信息完全性
考点二:
公共物品与公共财政
1.公共物品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2)受益的非排他性【核心特征】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核心特征】
增加一个消费者,边际成本为零;可能形成“免费搭车者”。
(4)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
2.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财政来提供,由此决定了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
3.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别主要是消费该物品的不同特征,而不是指物品的所
有制性质。
第二章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
考点一:
财政投资性支出
1.我国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财政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都是下
降的。
2.政府投资的特点
(1)政府投资可以不盈利或低盈利。
(2)可投资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
(3)可投资于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
3.基础设施的特点:
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
4.政府投资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无偿拨款。
5.财政投融资的特征
(1)是在大力发展商业性投融资渠道的同时构建的新型投融资渠道。
(2)目的性强,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3)不脱离市场,以市场参数作为配置资金的重要依据。
6.政策性银行:
既不是商业银行,也不是制定政策的机关,而是执行有关长期性
投融资政策的机构。
7.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主要应由政府预算投资形成。
考点二:
社会保障
1.内容:
社会保险(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2.社会保障制度由德国的俾斯麦政府于19世纪80年代首创。
3.我国社会保险的内容
(1)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
(3)医疗保险
(4)生育保险:
已婚妇女劳动者及其子女、配偶可分享待遇。
(5)工伤保险:
最后获得待遇的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其家人。
4.我国的社会救助内容:
对无依无靠的绝对贫困者提供的基本保障,“五保户”;对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的家庭和个人的最低生活提供的保障;对因天灾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和个人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财政收入概述
考点一:
组织财政收入的原则
1.从发展经济入手,增加财政收入原则——首要原则
2.利益兼顾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物质利益关
系。
3.合理负担原则
在组织财政收入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要坚持横向公平
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
纵向公平是指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
对企业的税收还应保证机会均等。
4.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效率的含义:
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
【注意】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实质上是财政参与价值形式的国民收入分配再分
配的过程。
考点二:
财政收入效应
1.财政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作出的反应,或者说是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
(1)替换效应:
当政府对不同的商品实行征税或不征税、重税或轻税的区别对待时,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使经济主体减少对征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对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即以无税或轻税商品替代征税或重税商品。
(2)收入效应:
由于政府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向纳税人征税,导致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下降,从而降低了纳税人对商品的购买量和消费水平。
2.财政收入对经济的影响
(1)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税收对劳动的替代效应是指政府征税会使闲暇与劳动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闲暇的价格相对降低,引起个人以闲暇代替劳动,从而促使人们减少劳动供给。
税收对劳动的收入效应,是指政府征税之后减少了个人的税后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而减少或放弃闲暇,增加工作时间。
替代效应小于收入效应,征税导致劳动供给增加。
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征税导致劳动供给减少。
(2)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对储蓄利息征税,增加当前消费,减少储蓄。
(3)对投资的影响
税收的替代效应:
征税降低投资收益,导致减少投资。
税收的收入效应:
征税导致税后净收益减少,为维持原有收益水平而增加投资。
(4)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个人所得税是最有利的工具之一。
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特别是实行累进税制度,对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具有特殊功能。
第四章税收基础知识
考点一:
纳税人
1.纳税人:
税法中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负税人:
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纳税主体。
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对商品课征的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考点二:
税率
1.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征税的深度,
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2.基本形式
(1)比例税率:
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征税对象数额越大,应
纳税额越大。
(2)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
②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
除数
③超率累进税率
④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税率的多少只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
当价格普遍上升或下降时,
仍按固定税额计税。
3.其他形式
(1)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与实际税率(实际负担率)【注意】由于减免税等因素的存在,实际税率常低于名义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征税对象单位数额的增加所引起的应纳税额增量占征税对象单位增加额的比率。
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是全部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之比。
【注意】在比例税制中,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超累税制中,边际税率高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征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第五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考点一: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注意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提供劳务:
限定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9%
【注意】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航天运输服务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
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
程租、期租、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干租、光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3%。
2.邮政服务:
9%
3.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注意】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
9%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
(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5.金融服务:
6%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注意】
(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
值税。
6.现代服务:
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注意】
(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本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3%。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9%。
(四)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五)销售不动产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六)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考点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行销售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复合征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意】
(1)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其中价外费用的规定同增值税。
(2)对包装物押金的计税规定
1)普通货物:
收取时不征税,逾期未退还的并入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征消费税。
2)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
3)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自产自用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价格的确定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其销售价格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计税价格的确定
1)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其销售价格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加工费包括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4.进口应税消费品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进口卷烟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第六章所得税制度
考点一: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1.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2)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扣除。
(3)利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
(4)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可扣除。
(5)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8%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Min{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全额扣除
(10)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全额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部分可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人身意外保险费
(13)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禁止税前扣除项目
以下项目重点关注: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考点二: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综合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专项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支出: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子女年满三岁。
2)继续教育支出:
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超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扣除。
3)大病医疗支出:
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支出(没有自有住房)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
赡养人指定分摊。
2.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
减800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
减20%费用。
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6.公益性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扣除限额:
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第七章其他税收制度
考点一:
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
1.纳税人:
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全民:
为经营管理单位。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
为集体单位和个人。
(3)出典:
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
由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
由
使用人代为缴纳。
(6)融资租赁的房产:
承租人按房产余值纳税(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
纳;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外籍个人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包括: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不包括:
农村。
3.税率与应纳税额
(1)从价计征:
1.2%。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自2016.5.1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2)从租计征:
12%应纳税额=租金×12%
【注意】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3)优惠税率:
4%
条件:
个人出租住用,不区分用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考点二:
印花税的免税情形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注意】副本、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
7.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8.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基金。
9.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
10.农牧业保险合同。
11.2018.11.1~2020.12.31,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2.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
1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
14.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15.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6.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7.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取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18.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回购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第八章政府非税收入
考点一: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
1.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
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注意】政府非税收入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2.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主要包括: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法定执收单位。
【注意】法定执收单位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我国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利息收入、
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
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等。
【注意】
(1)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缴存个人账户部分)不纳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
(2)政府非税收入是具有“三权”属性——“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财政收入。
4.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1)灵活性
(2)不稳定性
(3)非普遍性
(4)补偿性
5.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
属于财政资金,必须纳税综合预算。
财政部门是其征收主管机关,各职能部门是其执行机关。
考点二:
政府非税收入的种类
1.利用国家权力取得的非税收入——强制性和无偿性
(1)行政性收费收入
包括管理性收费收入、资源性收费收入、证照性收费收入。
【注意】事业性收费的最大特点是缴费义务人自愿接受服务,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体现了“受益人缴费”的原则,因而不属于利用国家权力取得的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特许经营收入
2.利用国家所有权取得的非税收入
(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国有资本收益
(3)中央银行收入
3.反映政府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及其他非税收入——自愿原则
包括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
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第九章公债
考点一:
公债的分类
1.以公债发行的区域为标准:
国内债务(内债)和国外债务(外债)
2.以偿还期限为标准:
短期公债(1年以内的)、中期公债(1~10年)和长期
公债(10年以上)
3.以债券是否可以流通为标准:
可转让公债和不可转让公债
4.以利率情况为标准:
固定利率公债、市场利率公债和保值公债
5.以借债的方法为标准:
强制公债、爱国公债和自由公债
【注意】自由公债是公债发行采取的最普遍的形式。
6.以公债的计量单位为标准:
货币公债、实物公债和折实公债
【注意】折实公债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7.以发行凭证为标准:
凭证式公债和记账式公债
【注意】记账式公债是世界各国发行公债的主要形式。
考点二:
公债的限度及其衡量指标
1.公债绝对规模衡量指标
(1)历年累积债务的总规模;
(2)当年发行公债的总额;
(3)当年到期需还本付息的债务总额
2.公债相对规模的衡量指标
(1)公债依存度=当年公债发行总额/当年财政支出总额×100%
【注意】反映当年财政支出对公债的依赖程度。
一般以15%-20%为宜
(2)财政偿债率=当年公债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总额×100%【注意】反映财政偿还到期公债本息的能力。
该指标应小于20%(3)公债负担率=公债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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