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5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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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5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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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5章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本章授课思路:
基本知识点→基础知识点详解与同步专项训练→综合知识点总结与教材相关典型案例讲解
第一步:
基本知识点
包括: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起因;
2.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
3.工程变更的处理;
4.工程现场签证的处理;
5.工程索赔的内容与分类;
6.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7.工程索赔程序;
8.工程索赔文件的组成;
9.工程索赔的计算。
说明:
2017版新增了横道图的相关知识点。
主要知识点:
3(索赔、变更、签证)+3(双代号、时标、横道图)
第二步:
基础知识点详解与同步专项训练
基础知识点1:
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1.目标:
了解施工合同的类型、特点、适用范围、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重点掌握施工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2.相关科目关联:
《建设工程计价》、《工程造价管理》
3.详解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特点及适用范围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可分为三种: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主要承担大部分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
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单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的合同。
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
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其他合同
如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价款应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以下项目:
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不确定;项目风险很大。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组成
《示范文本》主要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3)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与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5)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起诉。
4.同步专项训练
【案例一】(P198)(合同价款的约定)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3600m2的职工住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顺序作为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的除外)。
·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玖万元(¥6890000.00元)。
·承包人项目经理:
在开工前由承包人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
·工程质量:
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除如下约定外,不得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调整相应分项工程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
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
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
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保修期(50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
如有,应如何修改?
2.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简述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承发包双方的处理程序。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
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承包人在开工前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项目经理不妥。
应明确为投标文件中拟订的项目经理。
如果项目经理人选发生变动,应该征得监理人和(或)甲方同意。
(2)工程质量为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妥。
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
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针对工程量变化幅度和材料上涨幅度调整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妥。
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全面约定工程价款可以调整的内容和调整方法。
(4)工程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时间不妥。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3)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5)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约定不妥。
“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6)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也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留时间应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勘误)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质量保修期(50年)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保温工程为5年;其他工程(水、电、装修等)为2年或2期。
(8)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不妥。
在补充协议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工期和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该如何调整。
问题2:
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施工索赔;
13)暂列金额;
14)现场签证;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问题3:
答:
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
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双方应商签补充合同协议,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P204)(合同纠纷)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
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
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
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
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
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甲方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
诉称:
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
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
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
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装饰工程公司进行处理,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9.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75万元人民币。
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
被告称工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甲方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甲方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
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
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甲方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9.23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
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视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又指出:
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被告应当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处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
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
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饰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如何处理?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答案】
问题1:
答:
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
如果在装饰施工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理。
乙方不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扣留的保修费用内支付。
问题3:
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工程虽然已投入使用2年6个月,但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至起诉前,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每次提出要求均导致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所以乙方的诉讼权利应予保护;而甲方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所以,甲方的反诉权利不予保护。
基础知识点2:
工程索赔
1.目标:
掌握索赔的概念、成立的条件、程序与内容,重点掌握索赔工期及费用的计算。
2.相关科目关联:
《建设工程计价》(索赔、变更)、《工程造价管理》(网络计划、横道图)
3.详解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有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损失发生,无过错、无责任、不应承担风险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2)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向业主方)
1)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索赔的程序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
③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④在索赔事件影响终了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索赔的内容
说明:
承包人向业主索赔的内容,包括工期与费用;总承包人向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公司索赔的内容只有费用。
①工期:
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某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②费用:
一般是业主的责任,合理的费用可索赔。
注意区别人工费的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分别按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计费;
机械费先区分自有机械、租赁机械,再判别工作台班与闲置台班。
自有机械工作时按工作台班计,闲置时按折旧或降效考虑,租赁机械均按租赁费计。
同时注意取费基数的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作状态按全费用计(即人、材、机、管、利、规、税金);窝工状态不考虑利润,仅考虑人机窝工闲置费、现场管理费、规费、税金。
(5)常见索赔事件(站在总承包人的角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①成立的(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图纸晚到、错误;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
②不成立的(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工程复检时施工质量不合格等。
③不可抗力:
包括不可抗力和清理现场两阶段,分段研究。
不可抗力期间的工期可顺延,费用各自承担。
工程实体的损坏、运进现场主体材料的损失、业主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等属于业主承担。
窝工费、施工方机械的损失、周转性材料的损失、施工方人员的伤亡、施工方临设等属施工方承担。
清理现场的工期及费用由业主承担。
说明:
2013版清单与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有区别。
④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与费用损失,由责任事件发生在先者承担。
⑤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如业主同意施工,按工程变更处理,合理的费用与工期的增加由业主承担。
(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
(6)FIDIC合同文本中常见索赔事件分类表(承包商角度)
FIDIC合同文本中常见索赔事件分类表 表5-1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延误发放图纸
√
√
√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
√
√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
√
√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
√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
√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
√
√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
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
√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
√
√
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
√
√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伤害
√
√
【案例二】(P201)(索赔、不可抗力处理原则)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人申请质量验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后,向监理人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人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业主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监理人的拒绝。
试问监理人拒绝乙方的要求合理否?
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图纸差错监理人口头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亦口头答应。
待施工图纸修改后,乙方恢复施工。
事后监理人要求乙方就变更所涉及的工程费用问题提出书面报告。
试问监理人和乙方的执业行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
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试问监理人应如何处理?
4.在随后的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乙方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乙方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
请问乙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正确答案』
问题1:
答:
监理人的拒绝合理。
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来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人可以认为是乙方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甲方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
(1)监理人和乙方的执业行为不妥。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更改,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2)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规定,应按照下列原则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问题3:
答:
监理人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地质勘探报告未提供的,施工单位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不利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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