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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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是财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与第三章债权法、第四章合同法共同构成了财产法律制度。
本章近四年考试分数统计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2006
3
3
2
4
1
2
6
9
2007
1
1
1
2
2
3
2008
2
2
3
6
1
2
6
10
2009
6
6
3
6
9
12
本章近四年考点归纳
2006
单项选择题
物权的基本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物权的占有改定(内容已删除)
多项选择题
物上请求权;善意占有的涵义
综合分析题
所有权取得
2007
单项选择题
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多项选择题
物权法定原则
综合分析题
2008
单项选择题
准物权;善意占有
多项选择题
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
综合分析题
善意取得
2009
单项选择题
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债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使用权的概念;自主占有的判断
多项选择题
共同共有;地役权的性质;担保物权
综合分析题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的概念的分类(熟悉)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
物的法律特征:
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例如,桌、椅、板凳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
例如,土地、房屋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例如,衣服、电视机等。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
例如,黄金、白银等。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
例如,假冒伪劣商品、淫秽物品、毒品等。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例如,天安门、长城等;还包括在法律上特定化的物,如,已经被购买人特定化的汽车。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例如,同种粮食。
(4)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例如,一辆车后面带有备有轮胎,那么车就是主物,备用轮胎就是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新物。
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例如,动物产下的幼仔属于天然孳息;把钱存到银行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
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是指所有权人明确的物。
无主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的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例如,一个茶杯。
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
例如,一部手机是由多个零部件合成的。
集合物,是指多个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做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
例如,马棚里的一群马。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
包括货币与证券。
【例题·单选题】在物的分类中,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是( )。
(2009年)
A.流通物 B.动产
C.特定物 D.不消耗物
[答疑编号111222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
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的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是对世权;
(4)物权是绝对权。
【例题·单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
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 )。
(2009年)
A.请求权 B.支配权
C.相对权 D.对人权
[答疑编号11122201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撒还能够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例题·单选题】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 )。
(2006年)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答疑编号11122201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包括一件共有物上也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选项D正确。
一物之上是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的,包括数个担保物权和数个用益物权,选项ABC错误。
【例题·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 )由法律直接规定。
(2007年)
A.内容 B.种类
C.抛弃 D.争议解决方式
E.救济请求权的提出
[答疑编号1112220104]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由法律直接规定。
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掌握)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
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如不动产物权和部分动产物权。
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如动产物权。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准物权由特别法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根据物权法理论,( )属于准物权。
(2008年)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探矿权
[答疑编号11122201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准物权。
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选项ABC属于用益物权。
五、物权的效力(熟悉)
(一)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
(1)物权破除债权;
例如,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场将1000元价款交付给甲,但甲没有将手机交付给乙。
后甲将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交付。
此种情况下,乙对甲享有债权,丙对手机享有所有权。
乙不能以其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要求丙返还手机,但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优先受偿权;
(3)优先购买权。
例如,甲、乙、丙合伙购买了一辆车,后甲欲将自己对车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出售。
此种情况下,乙、丙相对于第三人来说,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
它的内容包括:
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
【例题·多选题】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 )。
(2006年)
A.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B.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请求权
C.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
D.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
E.在内容上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答疑编号1112220106]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这说明物上请求权是种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方式进行,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如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熟悉)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唯一性和统一性。
国家所有权的标的具有广泛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
其中,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国家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需要有一定的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3.私人所有权。
广义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狭义的“私人”仅指自然人。
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
(2008年年)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私人所有权
E.法人所有权
[答疑编号1112220201]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所有权。
《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取得和消灭(掌握)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事实。
(一)所有权的取得
1.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如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名词解释
先占
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
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形成难以分割之物,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混杂或交融,难以识别或识别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例如:
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
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加工
指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之物,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例如:
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
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例题·单选题】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 )。
(2009年)
A.原始取得 B.先占取得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疑编号11122202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如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单方法律行为
受遗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实施而取得
如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收取孳息等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例题·单选题】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岩石而被甲村撂荒。
临近的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地变为良田。
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土地的所有权。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B.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村相应的补偿
C.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D.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答疑编号111222020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
土地所有权不仅指表层浮土,因此表层浮土被洪水卷走,甲村并不丧失土地所有权。
乙村的行为是一种添附行为,这种添附行为使甲村受益,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例题·多选题】某甲借了某乙的山地自行车一辆,被某丙相中,于是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某丙,某丙在骑车上班的路上,被某乙发现。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甲为无权处分,该出售行为无效
B.某甲为无权处分,该出售行为为效力待定
C.某丙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某乙只能请求某甲赔偿损失
D.某甲为无权处分,该出售行为可以被撤销
[答疑编号1112220204]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的事实。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1.绝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他人亦未取得该权利;
2.相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由他人取得该权利。
所有权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1)所有权的抛弃。
即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
绝对消灭
(2)所有权的出让。
即旨在消灭自己的所有权而使他人取得该所有权的行为。
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相对消灭
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相对消灭
(2)标的物灭失;
绝对消灭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相对消灭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相对消灭
三、共有(熟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人,共有关系的客体是一项特定的财产,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按份共有的效力:
对内效力
(1)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2)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3)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5)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对外效力
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000元买一辆车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想转让自己的份额。
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8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0元买下。
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 )。
A.乙 B.丁
C.丙 D.丁或丙都可以
[答疑编号111222020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
共同共有的效力:
对内效力
(1)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3)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
对外效力
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社会关系中,能够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2009年)
A.家庭关系 B.恋人关系
C.夫妻关系 D.雇佣关系
E.上下级关系
[答疑编号1112220206]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关系,是指以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
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
(三)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适用于可分物的分割;
2.变价分割,适用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
将共有物变卖,分割其价金;
3.作价分割,适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情形。
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以补偿。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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