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劳动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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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劳动合同。
二.本劳动合同仅作为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订,不得代理签订,姓名、出生日期等须与身份证一致。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需要告知的事项,在空栏内填写清楚告知乙方。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由本人签字。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一栏中写明:
“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条某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本栏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劳动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劳动合同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精炼、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双方互留签收证明。
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在本合同中如实告知乙方本合同的内容。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已了解相关情况并无其他想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
甲方上级主管单位(非法人单位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协议履行地: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网址:
联系电话:
如本条内容发生变化,自以上内容变化之日起,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的劳动合同书到甲方处就本条进行内容更改,因甲方业已将发生变化的内容告知了乙方,乙方则应承担因自己的不作为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户口所在地:
省市县乡村
户口簿中的家庭地址:
邮编:
本地居住地址:
邮编:
主要同住成年亲属姓名:
关系:
电话:
紧急联系人姓名:
关系:
电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截止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当日的连续工作时间:
年月
乙方截止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当日的累计工作时间:
年月
本条中所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乙方同意作为相关年限计算的依据。
以上内容涉及甲方为乙方转移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工伤保险等待遇等权利的实现,故务必真实客观填写。
如本条内容的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变化后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就相关内容在本条内进行更改,否则视为乙方仍认可本条中原情形所体现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任务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标志。
第六条乙方的试用期限为个月(或个日),起止时间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该起止时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限的约定按照以下标准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甲方与乙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试用期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在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提供不真实的应聘资料或做不真实的应聘陈述的:
向甲方提交伪造、编造、骗取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格(技能)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各种文书或证明文件等;向甲方提交的工作与社会经历与所载内容存在不真实的;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提供虚假证明或进行虚假描述的。
(二)隐瞒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隐瞒竞业限制约定事项的。
(四)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的。
(五)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招聘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
(七)隐瞒仍处于传染期的疾病。
(八)隐瞒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兼职事实的。
(九)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发的。
(一十)试用期内请假天数(如事假、病假、婚丧假)超过试用期天数的三十分之一的。
(一十一)一次性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元的。
(一十二)因工作失误、技能缺陷使其他有工作流程关系的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采取返工、停工达到4个小时,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
(一十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被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惩处的。
(一十四)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其中对“严重”的界定见各相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表述。
(一十五)有其他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甲方将不晚于试用期满前5日内对乙方进行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试用期百分制达到80分的劳动者属于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
试用期百分制考核由乙方所在部门负责人、见习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等组成考评小组,从专业技能、工作态度、遵章守纪、岗位绩效、考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乙方认可甲方以该方式进行试用期考核。
第八条乙方须在到岗5日内提供下属材料:
(一)离职证明。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甲方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所需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要求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甲方所设立的岗位,可分为:
(一)管理岗位。
(二)技术岗位。
(三)销售岗位。
(四)基本生产岗位。
(五)辅助生产岗位。
(六)服务岗位。
(七)勤务岗位。
第一十条乙方同意在甲方的部门的岗位工作。
第一十一条乙方工作内容为:
。
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的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认可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或其他有关岗位工作的文件可以作为本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的解释说明;乙方调整岗位,并不必然导致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条款变动,不受本合同关于劳动合同变更条款的限定,乙方认可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内容为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或其他有关岗位工作的文件,且在甲方对乙方调整岗位时,甲方已如实且全面的告知了乙方。
第一十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出现下述情形时,甲方应为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并据此调整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执行甲方薪酬制度所确定的标准。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和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二)乙方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本合同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绩效考核或岗位符合性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2.从业资格丧失的。
3.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
4.乙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一十三条乙方认为在录用阶段,甲方已如实且全面告知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和相应劳动保护措施与福利待遇、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亦认为甲方业已对乙方进行了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工作地点
第一十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河南省洛阳市,亦或根据甲方的项目或工程的实施地点的变更而变更。
第一十五条如果乙方在以上约定的工作地点之外连续工作满1年,则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乙方在以上约定的工作地点之外某一区域连续工作满6个月,视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自行变更为该地区,但境外国家、港澳台地区除外。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十六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即工时制为工作时间,乙方知悉了甲方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时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填写“为”、“不是”)甲方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如为甲方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则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经过审批。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写“是”):
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存在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一十七条甲方的作息时间为:
上午:
下午:
第一十八条甲方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乙方加班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非经审批延长工作时间的,将不被视为加班。
甲方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乙方在非约定工作时间,或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视为值班。
乙方认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一致,甲方调整作息时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劳动合同不进行变更。
第一十九条假期管理
(一)乙方如需请假时,按照《员工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技术等级标准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乙方认可甲方按照企业薪酬制度所确认的乙方岗位薪资标准。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情况,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乙方的薪资和福利标准。
乙方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甲方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适时适度调整乙方的薪资和福利标准。
第二十二条甲方的工资支付实行后起薪制度,根据当月绩效考核结果,次月发放工资。
第二十三条甲方每月日前为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并通过乙方的工资银行卡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可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乙方的工资银行卡的开户银行为,银行卡账号为:
。
乙方应保证该银行卡账号仅用于甲方向其支付工资、各类补偿金、补助费等项目转入使用,不得有来之其他账号的资金转入,并保证该银行卡账号处于有效状态,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的工资、补偿金、补助费等项目的支付行为、支付数额等皆表示认可,而因此可能发生的提存费用,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相关金额中直接扣除。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在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同时扣除有关款项。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业绩确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试用期间工资为约定基础工资标准的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间的各项津补贴根据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但是仅有符合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的人员才能享受。
第二十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向乙方或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集团公司年度工资集体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对当月工资数额有异议时,应当在当月工资转入其银行卡账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对此予以说明。
若乙方在当月工资转入其银行账户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同意,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工资可相应增减:
(一)乙方请事假、旷工在接受执法机关调查期间不计发工资。
(二)经甲方安排或批准的加班,甲方应予安排调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同意优先调休。
(三)乙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的,乙方工资将按照甲方相应规定扣减。
七.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其中按规定应由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发放工资时扣缴。
因乙方怠于提交相关材料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假节日实物福利、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健康体检或岗位禁忌体检(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的福利)等福利。
第三十二条乙方享受的相关福利怠于依据甲方薪酬制度规定执行,甲方会逐步制订个性化的福利政策,但个别福利仅有符合用人单位规定标准的人员才能享受。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标准。
第三十四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乙方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相应岗位所要的各类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等,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在国家指定机构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免费职业健康体检,并在在岗期间每年定期对乙方在国家指定机构进行免费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亦同时建立与完善职工健康档案台帐管理制度。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以上劳动保护措施应随着乙方所处的工作环境变化,以及国家劳动标准的变化而及时变化。
对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甲方应事先如实告知乙方,并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三十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乙方有权不到岗工作,但仍应到甲方处出勤上班,在相关情形消失后的当日应到岗工作;乙方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在劳动保护措施充分的情况下,如乙方从事的有毒有害工种作业存在威胁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情形,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从有毒有害物品造成的危害现场撤离。
甲方不得以此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工伤风险并及时报告并给予排除。
第四十条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四十一条订立本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依法对乙方的工作内容作出调整:
(一)如乙方的能力(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劳动体力等)和工作表现不能满足或胜任现有岗位要求的情形出现,甲方依据管理制度和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相应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因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乙方因职业禁忌不能从事所禁忌的职业时。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产生困难或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达成的劳动合同变更结果无法律约束效力。
当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当事人一方应当将所期望的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答复,预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乙方劳动权利的稳定,当甲方出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未对生产资料具体形态造成改变的情形,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本劳动合同不进行变更。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变更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劳动合同变更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一十.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延续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甲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将《用人单位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意向书3日内将终止或续订的意向填写在意向书中,并送达甲方人力资源部门。
如乙方未填写其应填写的内容,或填写不清楚,未按时将意向书送达人力资源部门,则视为乙方是在甲方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做出了不同意续订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如甲方决定终止本劳动合同,也可不就此向乙方送达《用人单位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或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改变续订意向为终止决定的,甲方会在本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向乙方支付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向乙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提前通知的补偿。
第四十八条因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解散的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甲方通过向乙方的工资银行卡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第五十条如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存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尚未赔偿完毕的情形,乙方同意甲方在向其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直接抵扣其尚未赔偿完毕的数额。
第五十一条如甲乙双方在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另达成了服务期约定,且该服务期期满日期超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日期的,则视为该固定期限已自行延长至约定的服务期期满日期。
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受该劳动合同的约束,其中服务期与培训费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会为乙方送达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此后的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终止事实的形成以其要件生成为准,而不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否出具为准,但竞业限制约定除外。
乙方应在甲方送达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后的5日内,本人到甲方处向甲方提交有关转移档案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去向等有效法律文件,办理档案关系与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否则甲方将按规定将乙方档案与社保关系转入相关部门。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如甲方向乙方询问转移档案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去向等事宜时,乙方应如实回答,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期满,且乙方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病人,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三)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乙方如存在上述情形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导致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相关情形消失,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乙方认为甲方有必要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在劳动关系存续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予以配合。
如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工资、各类补偿金中扣除。
如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十五条一般情况下,乙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乙方属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提前7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仅接受乙方送达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第五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的费用包括:
甲方就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因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给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五十七条处于试用期的乙方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仅接受乙方送达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第五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如乙方连续10个工作日(逢周六日和节假日亦视为连续)无任何理由未到甲方处进行考勤,则视为乙方在该事实形成的第6日向甲方做出了于当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对该意思表示业已获悉,同意给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此处的“劳动条件”是指为使乙方免受职业伤害而由甲方提供的必要物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但乙方应于以上情形发生首日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诱使甲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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