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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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
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
审核论证工作方案
为规范有序开展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经国务院批准生态建设、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核论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
按照中发〔2017〕4号和鲁发〔2018〕6号文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
二、审核论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10.《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
三、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
涉及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开展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进行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地类与实地用途必须是耕地,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的耕地质量不低于所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需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论证确实无法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的,应按照位置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依次补划。
以下情况严禁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和国家批准的新一轮生态退耕范围内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难以治理的耕地,或治理后仍然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未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的低等级耕地。
四、方案主要内容
(一)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概况。
详细说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经国务院批准生态建设、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类型、具体位置,拟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具体数量、质量等别和地类等基本情况。
建设占用的,还应包括项目来源、项目类型、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时间、项目用地情况等内容。
(二)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比选情况,对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基本情况,充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三)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说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细说明通过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明确已经实地踏勘,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说明用地选址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四)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情况。
将实地踏勘论证后拟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进行套合分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权属等基本情况。
涉及占用(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等情况。
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权属等情况。
补划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权属等情况。
若城市周边确实没有补划空间,需充分说明理由。
若重大建设项目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时与用地预审时选址选线发生调整,需对用地预审时的占用和补划情况、选址选线调整后的占用和补划进行比较说明。
(五)结论性意见。
明确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是否必要、合理,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审核。
经国务院批准的生态建设、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其他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提出是否按规定对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补划。
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是否影响相关县级行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整后是否及时补齐标志、健全表册、明确保护责任,为数据库更新做好准备。
(六)附件材料。
主要包括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见附件1)、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见附件2)、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占用(减少)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权属表(见附件3)、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报告(盖章)、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最新遥感影像图与现场照片等附件。
五、方案审核论证工作程序
方案审核论证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方案编制。
在项目预审阶段,由方案编制单位实地踏勘占用情况并选取补划地块,按照有关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方案编制内容,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方案经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确认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论证的申请。
(二)市级初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对补划地块开展实地踏勘,形成实地踏勘报告。
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
(三)省级技术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论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委托省厅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重点针对方案内容完整性以及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等别等内容进行审查,并随机开展实地踏勘。
省级审查不通过的,各市、县(市、区)需按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直至通过审查。
(四)专家论证。
方案通过技术审查后,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小于5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踏勘审核报告,直接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超过50亩的组织专家论证。
论证工作由省厅相关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承办单位应在方案通过技术审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农业、规划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内容进行全面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到两个以上设区市的,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分别提交方案材料,同一个建设项目涉及的方案在同时间安排专家论证。
(五)成果备案。
方案通过省级审核论证后3个工作日,相关市、县(市、区)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见附件4),由具体承办单位存档备案。
附件:
1.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2.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3.占用(减少)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权属表
4.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
案材料明细表
附件1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
公顷(0.0000)
占用图斑
所在县(市、区)名称
标识码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质量
等别
共计
城市周边
城市周边以外区域
小计
耕地面积
其他
质量
等别
小计
耕地面积
其他
质量
等别
水田
水田
栏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9
栏10
栏11
栏12
栏13
栏14
栏15
1
2
…
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
…
合计(平均质量等别)
——
——
注:
1.栏4=栏5+栏10;栏5=栏6+栏8;栏6≥栏7;栏10=栏11+栏13;栏11≥栏12。
2.栏3“标识码”为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属性结构字段数值,不另行编号。
3.栏9、栏14和栏15“质量等别”为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中的国家土地利用等,等别在1-15等之间,非耕地的不填写质量等别;其中,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合计(平均质量等别)为质量等别加权平均数,保留一位小数。
4.“城市周边”为项目占用县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中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
5.“其他”为继续保留的原有基本农田的可调整地类、确定为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其他农用地等。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月日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
公顷(0.0000)
补划图斑
所在县(市、区、旗)名称
标识码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共计
城市周边
城市周边以外区域
质量
等别
耕地面积
质量
等别
耕地面积
质量
等别
水田
水田
栏1
栏2
栏3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9
栏10
栏11
1
2
…
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
…
合计(平均质量等别)
——
——
注:
1.栏4=栏5+栏8;栏5≥栏6;栏8≥栏9。
2.栏3“标识码”为土地利用数据库地类图斑层中属性结构字段数值,不另行编号。
3.栏7、栏10和栏11“质量等别”为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中的国家土地利用等,等别在1-15等之间;其中,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合计(平均质量等别)为质量等别加权平均数,保留一位小数。
4.栏5“城市周边”为城市周边范围线内补充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情况。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月日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占用(减少)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权属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
公顷(0.0000)
图斑
县(市、区)
标识码
地类名称
权属单位名称
坐落单位名称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占用图斑
县域小计(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补划图斑
县域小计(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注:
“标识码”、“地类名称”、“权属单位名称”、“坐落单位名称”为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属性结构字段数值,不另行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月日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案材料明细表
材料类型
内容
备注
纸质材料
(一式4份)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盖章)
电子版成果
(光盘1张)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word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盖章页扫描件
jpeg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jpeg
占用(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jpeg
补划地块最新年度遥感影像图
jpeg
补划地块现场照片
jpeg
占用(减少)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矢量
shpfile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
excel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报告(盖章)
省国土资源厅论证意见(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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