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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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紧紧围绕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手段,探索完善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深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事业单位科学选人、合理用人提供政策保障,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
(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科学化水平。
按照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修订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是立足省情,创新突破。
坚持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从省情实际出发,打破常规,因地制宜,破除影响制约人才成长发展的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具有时代特征和吉林特色的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是以用为本,注重实践。
改变职称评审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突出不同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绩效表现、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政治思想、职业素养、知识更新、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条件。
充分发挥能力业绩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
三是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性质差异和特点,在学历、资历、论文、业绩、奖励等方面对县乡、市州、省直等单位,以及参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不同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政策,给予基层一线人才和特殊人才更大的政策倾斜,稳定基层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四是统放结合,强化服务。
按照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的唯一性和专业化要求,全面调整全省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鼓励市县和社会专业组织增设和创建体现本地特色、突出行业特点、适应人才需求的评审系列(专业),建立全省统一、分级分类、科学规范、面向社会的职称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促进职称评价主体多元化和多样化,不断提升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履行修改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相关程序。
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拟修改授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须向省人社厅提出修改申请和修改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修改工作须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深入实际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
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报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
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省属高校)须结合各自特点,充分利用修订完善评审条件有利契机,切实做好评审(聘)制度和标准程序改革工作。
未完成条件修订和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和程序的,从2015年起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审(聘)工作。
二、推进职称评聘领域拓展和评价方式创新
(一)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职称专门认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
结合实际,今年将对职称认定前成果认定原则进行调整:
一是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二是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四是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五是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照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六是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
2:
1比例计算。
成果认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织,请各地区、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根据成果认定类别和结果,省人社厅专门成立专家认定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职称资格评审定级和后续聘任工作。
(二)拓宽职称评价的领域和渠道
1.开展非公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首评认定。
对省内非公组织中全国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置、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择优认定30名左右正高级经济师(见附件3)。
2.开辟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
对省内进城务工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人才,以及省内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级或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工艺师以及高级经济师。
该类职称是授予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业绩和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
3.增设汽车工程电子电器评审专业。
对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工程电子电器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4.增设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评审专业。
对在我省各类企业中从事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以上新增设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开展,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三)深化四项试点改革
1.扩大省属院校正高级实验师和技师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范围。
在已选定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和吉林工程技术学院三所省属院校继续作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程学院、长春中医药大学、延边大学和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五所省属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实验师评聘改革试点。
在选定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三所技师院校继续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吉林省技工教师进修学校、中铁十三局技师学院、吉林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三所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改革试点。
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其他系列正高级评审基本条件,可参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吉政办明电〔2013〕22号附件2)中的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制定),经报省人社厅审定后,依据评聘条件组织竞聘推荐,竞聘推荐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根据竞聘推荐情况,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采取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定,对各试点单位择优评定1名正高级实验师(讲师),实行特设岗位聘任,由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核批。
2.开展省属高职、高专和技师院校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
经研究,今年决定在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四所省属高职院校,在吉林省教育学院、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警察学院六所省属院校,在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三所省属技师院校开展教学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结合”改革。
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本院校教学系列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其他系列评审基本条件,可参照相关省属“评聘结合”院校评聘条件制定),经本院校职代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做好专业技术编制和岗位数额统计以及评聘数额核定工作,经报省人社厅审定后,按照确定的评审条件和评聘数额自主开展评聘工作。
试点单位评聘工作须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和本《安排意见》的具体规定开展,其他辅助系列(专业)的评审统一报省人社厅集中评审。
3.继续探索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今年由省人社厅组建的评委会所属职称评定系列(专业)将全部纳入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范围,职称申报、审核和评定工作将按照信息化操作方式进行,有关工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有条件的市(州)、省直单位(部门)和各高校评委会也要适时选定相关系列(专业)启动试点改革,为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评价服务。
三、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作为国家试点改革省份,我省顺利完成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扩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已向国家正式上报了总结材料。
目前,国家正结合国内三省份试点(扩面)改革经验和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研究制定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的各项改革举措。
待国家正式研究部署后,我省再对改革工作做专门部署。
在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3〕22号)等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扩面改革情况,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如与下步国家部署政策不符,将根据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一)举行首批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授予仪式。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扩面改革成果,强化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示范带动作用,拟召开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授予仪式,对全省首批59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并组织6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与服务学校签订服务承诺书,下半年开学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将全部到岗。
(二)开展第二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工作部署,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中小学第二批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根据我省评审推荐工作要求,结合国家批复评聘指标数额,我省将按照学校类别、教师类别以及地域层次科学统筹分配省内推荐指标。
原则上,我省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教师推荐比例为1:
4:
5。
其中,仍在教学一线岗位工作的教育管理者推荐比例为20%左右,一线专职教师推荐比例为80%左右。
推荐指标将按照中省直学校、市(州)直学校和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学校三个层次进行分配,在保证中省直和市(州)直属学校推荐指标的基础上,计划对县(市、区)推荐指标进行单列,采取公推直报的方式进行,切实保证推荐人选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力争达到国家要求的正高级教师在县(市、区)实现全覆盖目标。
有关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三)继续探索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
加大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力度,今年9个市(州)均专设1名正高级教师岗位,选聘市(州)直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到县(市)基础教育薄弱学校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
探索施行特设岗位副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联合组织,科学设定岗位指标,每个市(州)选聘不少于2名市(州)或县(市、区)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到乡镇中小学校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
各市(州)须提前制定特设岗位正、副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方案和岗位计划,认真开展调研,选择确定好受助学校和所需学科,并报省人社、教育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特设岗位正、副高级教师实行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等优惠政策,推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优秀教师校际交流由被动变主动、化特设为常态。
有关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四)规范评聘工作程序。
一是各地区和各学校要本着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学校竞聘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规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遇到特殊问题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研究批复。
二是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竞聘推荐方案,强化公平公正竞聘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优秀教师跨校竞聘。
制定的竞聘方案须通过全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校(单位)职工大会集中讨论,经85%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并报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竞聘工作必须以差额竞聘方式进行。
三是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科学核定竞聘数额,原则上各学校竞聘岗位数额应为本学校空岗总数的40%左右;对岗位空缺数量较多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较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竞聘比例调整到50%左右;对没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单位),可采取退1进1或宏观调整的方式,核定一定数量的竞聘岗位数额。
各地区竞聘岗位总量须统筹控制在本地区空缺岗位总量的60%左右。
四是各学校竞聘推荐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评审权限,由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共同组建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等额评审。
不具备组建条件或因评审人员较少等情况难以组建评委会的县(市、区),须由县(市、区)人社局和教育局联合行文,逐级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可由所属市(州)高评委代评。
201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时间为9月1日。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调整问题。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消城乡差别并向农村倾斜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经研究,我省县(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比例可按照≤5%、≤60%、≥35%比例执行。
(六)关于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问题。
经研究,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必须按照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要求申报评审。
考虑到我省实际,在一级、高级教师竞聘推荐和评审时,我省标准条件中对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的规定暂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的条件掌握,如国家全面推开有明确规定时,再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七)关于编外在聘在岗人员竞聘参评问题。
此类人员的竞聘推荐,可由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评聘方案,并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竞聘指标可根据此类人员的总数,首先参照本学校计划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核定初、中、高级教师数量,再按照竞聘岗位核定规定比例核定竞聘数额,统一组织竞聘推荐。
各学校竞聘推荐人选须报所属评委会评审。
(八)关于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问题。
民办学校竞聘推荐工作,可按照规定程序由批准其办学的教育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共同组织。
民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比例规定执行,原则上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按照设置比例根据实际需要不足时可提高不超过5%的结构比例,具体比例由批准其办学的各级教育部门与同级人社部门研究确定。
四、优化健全各项评聘政策
(一)放宽省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限制。
经我省统一选派到新疆、西藏等省外地区开展援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外期间,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可委托援助地区进行职称评定。
援外期间,援外人员也可参加援助地区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成绩我省予以承认。
援外人员在援助地区取得的职称,可在援助期满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实行超岗聘任。
(二)调整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政策。
按照省委、省政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部署要求,结合省情实际,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单位的特点和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适当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副高级、中级岗位设置比例,稳定全省支柱优势产业和行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及县乡基层人才队伍。
组织开展全省2011年以前在聘二、三级岗位人员考核评估和2014年度二、三级岗位聘任推荐工作,建立奖惩长效机制。
(三)加大对县乡基层一线人员职称聘任倾斜力度。
从今年开始,在县(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强各类各级职称考试通过人员的聘任管理。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取得该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的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已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需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属于免试范围的除外)。
五、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关于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
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吉人字〔2004〕130号),并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由省人社厅和各市(州)人社局组织认定。
所学专业与受聘岗位专业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学历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进行正常认定。
(二)关于转岗工勤人员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
转岗工勤人员认定初级职称,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属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中级职称,不再进行转正定职。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副高级职称。
(四)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
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
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职称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五)关于职称申评学历学位认定的问题。
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六)关于职称申评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评条件。
申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论文,非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以及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中刊发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申评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奖项证书,应为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奖励的项目证书,非本专业岗位奖励项目仅作为参考。
(七)关于职称申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
申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实行“评聘分开”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省属高校和全省中小学校等实行“评聘结合”人员的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日计算;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专业技术人员在正常申评上一级职称时,必须符合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5年以上,且省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市(州)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
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照单破方式进行申报,且须符合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岗位受聘年限两项均未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的(双破),不得进行申报。
(八)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政策的问题。
一是免试的系列(专业)。
中小学教师系列;艺术、文学创作系列;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档案和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
二是免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人社、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已取得规定级别合格证书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人员;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的人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首次认定的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省派援外回省后首次申评上一级职称人员;乡镇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人员;除民办高校、民办医院外的企业人员;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三是相关规定。
通过考试取得的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A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各级别职称,B级和C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职称。
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和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合格证书。
不作职称外语免试的县(市)申评人员,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进行申报。
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人员,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九)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计算机免试政策的问题。
一是免试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50周岁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40周岁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评审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是暂免考试人员。
中小学教师;艺术职称系列人员;卫生职称系列的护理人员;年满35周岁以上的体育教练人员;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在农村乡(镇)的单位和农村乡(镇)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人员。
三是对照等级。
不作免试或暂免考试规定的申评人员,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提交4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提交3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时,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副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
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
县(市)所属单位申评人员(面试或暂免考试人员除外)申评各级别职称,可只提交2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四是其他规定。
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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